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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二 00一年一月七日 計價格 [2002]10 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 的通知》 (國辦發 [1999]101 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 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 發布,自 2002 年 3 月 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 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 [1992] 價費字 375 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 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 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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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二 00一年一月七日 計價格 [2002]10 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 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1999]101 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 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現予發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 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 [1992] 價費字 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 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 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