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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場地類別 1、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10 年版 4.1.6 條:建筑場地的類別劃分, 應以土層等效剪切波速和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同時 4.1.6 條具體規定了根據 “土層等效剪 切波速 ”和“場地覆蓋層厚度 ”雙參數劃分為Ⅰ類、 Ⅱ類、Ⅲ類、Ⅳ類等四個類別的定值范圍 (其 中Ⅰ類可分為Ⅰ o、Ⅰ 1兩個亞類)。這是與 GBJ11-89 規范的一個明顯區別( GBJ11-89 第 3.1.5 條規定:建設場地的類別,應根據建筑場地土類型和場地覆蓋層厚度劃分為四類)。 場地土 系指構造物所在地的土層。可分為四類: Ⅰ類場地土:巖石,緊密的碎石土。 Ⅱ類場地土: 中密、松散的碎石土, 密實、中密的礫、粗、中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 [σ0]〉 250kPa 的粘性土。 Ⅲ類場地土:松散的礫、粗、中砂,密實、中密的細、粉砂,地基土容許承載力 [σ0] ≤250kPa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