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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2008年版)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3.1.1 所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 50223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3.1.2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 規定。 3.1.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 準》GB 50223的要求。 3.3.1 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 對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做出綜合評價。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 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筑,不應建造丙類的建筑。 3.3.2 建筑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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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并實行 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 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 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 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 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 6、7、8 和 9 度地區一般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及 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于 9度地區的建筑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 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注: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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