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64KB
頁數: 12頁
編號: 勞 動 合 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 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 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 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 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