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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2017年 6月 2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 7 月 28 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自然環境,促進綠色建筑發展,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 運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限內, 最大 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 健康、適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統籌規 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安全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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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2017年 6月 2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 7 月 28 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自然環境,促進綠色建筑發展,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 運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限內, 最大 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 健康、適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統籌規 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安全高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