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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石壩壩體填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1 總則 1.1本細則依據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 (以下簡稱“合同”或“合同文件”), 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施工規范( SL49-9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 (SL52-93)》和有關工程驗收規范編制。 1.2本細則適用于面板堆石壩墊層、過渡層、堆石填筑區等大壩填筑工程。 1.3 除合同文件別有規定者外,其他關于填筑料開采、施工進度計劃申報、 工程質量檢驗和開工(倉)簽證、施工測量以及土石方開挖工程、混凝土工程、 水泥灌漿工程監理等, 還應結合相應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工作規程相關要求執行。 2 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序 2.1承建單位應在大壩填筑工程現場施工放樣前 14天,將放樣施測計劃報告 報送監理部批準。 內容應包括: ⑴施測項目概述 (包括引用的控制點, 壩軸線及主要構筑物軸線, 業主單位 提供的有關基準資料)。 ⑵施工放樣技術說明書 (包括平面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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