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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包頭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包頭市城市規 劃管理條例》,已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會議 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 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 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 區范圍。 白云鄂博礦區、石拐礦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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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規劃管理細則 2 ———————————————————————————————— 作者: ———————————————————————————————— 日期: 郴州市城市規劃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 ,結合我市 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城 市規劃區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 劃法》、《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包括市、縣城城關鎮、其他建制鎮 的城市建成區、近郊區及因城 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 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人民 政府在編制當地的城市總體規劃中依法規定。 第四條 郴州市規劃建設局是郴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 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郴州市的規劃工作,并對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