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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重申水土流失補償費繼續按晉價 涉字 59號文件執行的通知 晉政辦函〔1996〕39 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1994 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繳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 由 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情況, 省人民政府決定水土流失 補償費征收標準目前仍按晉價涉字 (1992)59 號文件規定執行,請各有關部門配 合水保部門,保證足額征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我省水利系統行政事業性 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晉價涉字〔1992〕第 59號) 各地、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水利水保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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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重申水土流失補償費繼續按晉價 涉字 59號文件執行的通知 晉政辦函〔1996〕39 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1994 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繳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 由 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際情況, 省人民政府決定水土流失 補償費征收標準目前仍按晉價涉字 (1992)59 號文件規定執行,請各有關部門配 合水保部門,保證足額征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我省水利系統行政事業性 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晉價涉字〔1992〕第 59號) 各地、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水利水保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