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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總 則 第 1.0.1 條 為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 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制定本規 范。 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自然科學研究機構、 工業企業、 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 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 1.0.3 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 做到技術 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省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 1.0.4 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 定。 第 2 章 術 語 第 2.0.1 條 科學實驗建筑: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實驗用房、 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等用房。 第 2.0.2 條 實驗用房: 直接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實驗室、 專 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