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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現代物業 ? 新建設 2012年第11卷第12期 一、監理組織機構 (一)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構成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組成: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 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專職或兼職的安 全監督員、合同管理員、資料管理員,必要的輔助工作人 員。 (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的基本原則 (1)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 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2)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 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 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需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 多不得超過 3項。 (3)項目監理機構組建后,監理單位應于委托監理 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 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調整時,應征得建設單 位同意。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要通知建設單位。 二、合同和信息管理 監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