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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 第三節 經營 第四節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 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 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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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特種設備安全法 1、 本法的立法宗旨, 下列哪些內容正確? ( )。 ①預防特種設備事故②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③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④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B A.①②③ B. ①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2、下列哪項適用本法?( )。①.設計、制 造、安裝、改造、修理 ② .經營、使用、檢驗、 檢測 ③ .監督管理 ④ . 審查制度 B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②④ 3、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 )、 綜合治理的原則。① .安全第一 ② . 預防為主 ③ .節能環保 ④ .監督管理 B A.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③④ D 。①②④ 4、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 類的、全過程的( )管理。 A A. 安全監督 B. 設計 C. 檢驗 5、國務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