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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廣告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發表日期 :2009-08-13 中,不少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經常發生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而導致不能在稅前扣除加重稅收負擔的現象。 2008 年 1月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上述三項期間費用相關規定做了不小的調整,為應對新變化,應在準確把握新政策的同時進行納稅籌劃思路的重新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而原規定扣除限額為銷售 1500 的可扣除 5‰;1500 萬元以上部分,可扣除 3‰。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 業)收入 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原規定,一般行業企業的廣告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2% 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