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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業務合作協議 銀行按揭業務合作協議 協議編號: 年 字第 號 甲方(開發商):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或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銀行):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 電話或傳真: 郵政編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所開發 項目的 按揭貸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為上述項目購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過總房價 %的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年。 第二條 甲方承諾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承擔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 階 段 性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 并 在 乙 方 設 立 保 證 金 賬 戶 ( 賬 號 ),提供質押擔保。 甲方應當在該賬戶中始終保留相 當于借款人借款余額的 %的款項作為擔保。 第三條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甲方應當在接到 乙方(或乙方經辦分支機構)書面催收通知后 日內代借款人履行還 款義務。如甲方未在前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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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中心支行: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的管理,并充分調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從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各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不得從稅款中直接提取手續費。國庫不得辦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