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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 2014年 12月 31 日國務院第 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 1月 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 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 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 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 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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