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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磚混、外磚內模及有抗震構造柱的磚墻砌筑工程。 2.1 材料及主要機具: 2.1.1 磚:品種、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有出廠合格證、試驗單。清水墻的磚應色澤均勻,邊角整齊。 2.1.2 水泥:品種及標號應根據砌體部位及所處環境條件選擇,一般宜采用 325 號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 2.1.3 砂:用中砂,配制 M5以下砂漿所用砂的含泥量不超過 10%,M5及其以上砂漿的砂含泥量不超過 5%,使用前用 5mm孔徑的篩子過篩。 2.1.4 摻合料:白灰熟化時間不少于 7d,或采用粉煤灰等; 2.1.5 其它材料:墻體拉結筋及預埋件、木磚應刷防腐劑等。 2.1.6 主要機具;應備有大鏟、刨錛、瓦刀、扇子、托線板、線墜、小白線、卷尺、鐵水平尺、皮數桿、小水桶、灰槽、磚夾子、掃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