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長春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 8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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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 | 1987-01-04 |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7]3號
【發布日期】1987-01-04
【生效日期】1987-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長春市城市煤氣管理辦法
(1987年1月4日長府〔1987〕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確保煤氣生產和供應,根據國家《城市人工煤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公用局是城市煤氣生產供應的主管部門,要根據長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編制煤氣生產、供應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市煤氣公司是煤氣生產供應企業,負責煤氣生產供應和管線的安裝、維修、管理,為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市建委、城建局、勞動人事局、環保局、衛生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煤氣生產供應和安全工作。
第三條煤氣生產單位和所有使用城市煤氣的用戶,一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煤氣設施管理
第四條凡國家投資或用戶投資建設的城市煤氣輸配管網、煤氣貯罐、調壓器站、抽水口、煤氣表等設施,統由煤氣公司管理。
第五條從煤氣管網引向庭院、廠區由外墻至室內的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產權屬于房屋產權單位,并負責管理和維護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煤氣公司按計劃對煤氣設施進行大修或更新改建時,房屋產權單位不得阻撓;計劃外的大修或更新改造,在安排前應與產權單位協商,各有關單位和居民應給予支持。所需的工程費用,除市直管房產外,由房屋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用戶的煤氣設施發生堵塞、泄漏事故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時,應向當地煤氣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由煤氣公司組織施工,用戶不得自行處理。
第八條距城市煤氣低壓管線及附屬設施周圍二米以內,中壓管線三米以內,不得建設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種植樹木,不得挖坑掘溝。打樁和爆破作業,應與市煤氣公司協商會簽之后,方得施工。
第九條煤氣公司在原有管道上發展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十條因城市建設工程需要必須動遷煤氣設施位置時,由煤氣公司審批并組織施工,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工程位置遇有地下煤氣管線時,必須有煤氣公司會簽意見。在危及煤氣設施安全范圍內建筑施工,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與煤氣公司聯系,由煤氣公司派人檢查監護,保證煤氣設施的正常運行。如損壞煤氣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所需費用。煤氣管線附屬的抽水口、檢壓口、調壓器站、閥門等設施,煤氣公司要設明顯標志,市政維護部門及其它施工單位,要加以保護不得損壞。
第三章 煤氣供應管理
第十二條市煤氣公司應按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氣源輸配能力,有計劃地發展煤氣用戶。在生產用氣與居民生活用氣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生活用氣。
第十三條凡需新安裝煤氣和增加煤氣用量的單位或個人,均需向煤氣公司申請,并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由煤氣公司設計、施工、驗收和開栓供氣。
第十四條煤氣用戶必須按審批確定的用途和定量用氣,如有變更用途或更名,應及時到當地煤氣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煤氣用戶停止用氣時,應提出報告,由煤氣公司停止供氣,并將設施拆除。如用戶要求保留設施時,可收取設施閑置費。民用戶每月按五立米標準收費,公用戶按月計劃用量百分之四十收費。
第十五條煤氣供應采取低壓連續性方式。用戶如需中壓方式供氣,要由煤氣公司批準并繳納升壓費。
第十六條煤氣用戶必須使用經煤氣公司選定、計量管理部門批準的煤氣表,并按月繳納煤氣費。
第十七條煤氣公司要定期檢查煤氣表,發現故障及時維修,用戶如對煤氣表準確度有疑義,由煤氣公司測試,測試后誤差不超過±5%的為正常表,公用戶應繳測試費。誤差超過±5%為計量不準,超過誤差部分的煤氣費多退少補,并更換新表。
第十八條煤氣用戶分公用和民用兩種,公用和民用不能混用。公用戶煤氣費委托銀行辦理結算手續,民用戶煤氣費由服務員登門收費、用戶不得拖欠。
第十九條對公用戶實行計劃用氣,用戶須按季、年向煤氣公司報請用氣計劃,如用氣計劃和生產班次有變動,應提前報告煤氣公司,用氣量超過計劃部門加價收費。
第二十條煤氣公司服務人員應佩戴標志,講究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服務公約,熱情為用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煤氣公司服務人員在執行查表、收費、檢修設施以及安裝煤氣需要清障挖溝、占道、照明時,有關單位或居民要提供作業條件。
第四章 安全用氣管理
第二十二條煤氣公司對煤氣輸配管線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進行維修;煤氣用戶發現煤氣設施破壞或漏氣、堵塞等故障,要及時向煤氣公司報告,煤氣公司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維修,對不具備維修條件的,應停止供氣,以確保安全。
第二十三條煤氣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物品。
二、連接煤氣灶具的膠管長度要適當,不得用膠管穿墻使用煤氣。不得將煤氣管線砌入墻內、炕內。嚴禁在煤氣表、旋塞閥、雙氣嘴一米以內設置火爐。
三、不得用煤氣燒火炕、火墻和其它規定外用氣,不得在煤氣管線上擅自接管盜用煤氣。
四、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居住。
五、不得將煤氣管線做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六、不得在煤氣管線上設置抽氣泵,不準向煤氣管線內充入任何氣體。
七、不得私自開栓和隨意改動煤氣設施。
第二十四條全市所有煤氣生產單位和煤氣用戶,一律參加煤氣安全保險,居民用戶每戶每月交保險費五分,公用戶每個氣咀每月交保險費一角,煤氣生產單位按規定保費率交納。居民用戶和公用戶由煤氣公司代收后,交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用于煤氣傷亡事故的補償支出。
第二十五條生產和營業性用戶,對使用煤氣的操作人員由用戶進行安全技術操作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分別處以賠償損失、罰款、停止供氣直至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對未經批準安裝煤氣設備、私自開栓、擅自接管盜用煤氣者,按實際用量處以一至十倍罰款。如由此引起事故、由違章者承擔后果責任。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和改建煤氣設施者,停止供應,由違章者賠償煤氣設備損失。
三、對在煤氣管道上設泵抽氣及用其它方式阻礙煤氣表正常運行者,停止供氣,并按實際用量處以三至五倍的罰款,限期拆除違章設施。
四、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一至五項有造成煤氣事故可能的用戶,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供氣,待消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五、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煤氣費一個月以上者,停止供氣,并從應交款日算起,每拖欠一日按當月應交煤氣費金額加收百分之五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凡在煤氣管線上或在中壓管線三米以內打樁爆破作業、修建各種構筑物、種植樹木和挖溝挖窖者,要限期停止,清除。對拒不執行造成煤氣泄漏事故者,要承擔其后果責任。
第二十八條煤氣管理人員要主動為用戶服務,不許利用職權刁難勒索用戶,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發現煤氣管線泄漏未能及時維修,要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要追究有關領導及個人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煤氣泄漏造成傷亡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因煤氣管線泄漏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市公用局要會同市城鄉建委、市總工會、市勞動人事局、公安局、衛生局和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做出事故的結論。屬于下列情形的,由煤氣公司承擔責任,并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一、因煤氣管道自然斷裂或損壞造成的事故;
二、因煤氣公司管線安裝或維修質量問題引起煤氣管線泄漏造成的事故;
三、因煤氣設備質量不佳造成的事故;
四、其他應由煤氣公司承擔責任的事故。
第三十條凡屬下列情形,應由造成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煤氣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一、煤氣用戶故意違反本辦法造成的事故,由用戶承擔責任;
二、煤氣用戶利用煤氣自殺或刑事犯罪造成的自身傷殘事故,由用戶或肇事者承擔責任;
三、煤氣公司外包的管線安裝工程因質量問題引起煤氣泄漏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四、因其他單位施工作業損壞煤氣設施造成的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煤氣泄漏事故;
六、煤氣公司(含其他施工單位)的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在施工作業中,因煤氣管線泄漏造成傷亡的事故。
第七章 煤氣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三十一條煤氣傷亡事故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按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傷勢輕重進行處理。因煤氣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或使受害人死亡、傷殘者,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就醫車費和醫療期間被扣發的工資等,根據事故責任承擔經濟責任,受害者完全無責任的,由責任者承擔全部責任;受害者負次要責任的,自負百分之三十,責任者負擔百分之七十;受害者負主要責任的,自負百分之七十,責任者負擔百分之三十;受害者負全部責任的,損失費用全部自己負擔。
第三十二條因煤氣中毒事故造成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最高金額不超過八千元,死亡的另加三百元至五百元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煤氣泄漏造成傷殘,傷殘者有工資收入,由所在單位根據勞保條例,按病休支付其基本工資,不足部分由責任單位補付,到退休年齡為止;
二、傷殘者沒有工資收入的,經醫療鑒定后,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及其供養的人口生活費,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一次性合理經濟補償;
三、傷殘者住院后,經鑒定可以出院而拖延出院的,自負拖延期間的一切費用;
四、傷殘者需要到外地治療時,要經衛生部門批準,責任單位負責其護送人員的工資(或工分)、路費、宿費和途中補助費,按出差標準支付;
五、凡因煤氣泄漏造成傷殘,責任單位應負責任的需要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住院押金,由責任單位先予墊付;
六、凡以煤氣事故致死、致傷為由,提出農村家屬落戶、工作接班、調換住房、調動工作等問題,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無規定的,一律不予處理;
七、參與處理煤氣事故的人員及死傷者家屬的旅費、食宿費、誤工補償費用均自理:
八、煤氣事故死亡者的尸體,經現場勘查后,夏季要在三日內火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七日。死者家屬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處理,如拒不處理,有關部門可強行火化;
九、煤氣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死者又系無人撫養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辦理喪葬事宜;
十、因煤氣事故造成的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根據責任大小,由責任單位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十一、造成煤氣重大事故的責任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全市所有生產煤氣單位的煤氣設施、煤氣供應、安全用氣以及出現傷亡事故的處理,一律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市公用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公積金提取條件: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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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收費站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公路收費站(以下簡稱收費 站)車輛通行費收支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規范通 行費收支行為,提高收費還貸能力, 根據國家有 關財務管理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 法。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二條 收費站財務管理按照 《吉林省(橋、隧) 車輛通行費管理及核算辦法》 及財務管理的有關 規定,設立會計科目, 建立會計帳目, 進行會計 核算。 第三條 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收費站應建立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收費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在銀行開設通行費收入、經費支出專戶。 第五條 收費站應當根據本年度通行費收入、經 費支出情況,編制下年度通行費收支計劃, 報局 財務審計處審批;編制下年度專項支出計劃報局 建設處審批,由局財務審計處匯總上報財政局, 經市財政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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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吉林省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2017年第 69號 【發布日期】 2017-04-05 【生效日期】 2017-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2017年第 69號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 2017年 3月 31日市政府第 3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7年 5月 15日起施行。 市長:劉長龍 2017年 4月 5日 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和利用 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資源,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煤氣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煤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市煤氣和從事與城市煤氣有關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煤氣是指為城市煤氣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所需要的,以礦井煤層氣為主的可燃氣體。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煤氣管理工作。
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房產、物價、公安、消防、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煤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煤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煤氣發展規劃要求,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凡在城市煤氣管網敷設范圍內的民用住宅工程都應當建設煤氣管網配套設施。
第六條 城市煤氣主干管網工程由市政府或者供氣單位組織建設。城市煤氣工程建設資金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籌集,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七條 城市煤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城市煤氣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煤氣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城市煤氣工程項目的施工。
第九條 城市煤氣設施中的輸配管道、儲配站、調壓站、閥門井、集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應當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設定。
第三章 供氣管理
第十條 新建煤氣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經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凡申請使用城市煤氣的新用戶,在供氣前要提交完整的城市煤氣工程竣工資料,具備開栓供氣條件后,由供氣單位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開栓供氣。
由于建設單位或者供氣單位的原因,三個月以上未投入使用的煤氣設施,需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供氣。復驗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便于供氣單位維護的煤氣表,并經法定檢定機構首次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城市煤氣用戶對煤氣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定檢定機構對煤氣表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的,由煤氣用戶承擔檢定費用;經檢定不合格的,供氣單位按煤氣用戶前三個月的最低用氣量收費,并由供氣單位負責更換煤氣表,承擔檢定費用。
第十三條 供氣單位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煤氣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 城市煤氣用戶因房屋產權變更等原因需要更名的,應在房屋產權變更時到供氣單位辦理用戶更名手續,并結清相關費用。供氣單位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城市煤氣生產單位、供氣單位應當確保煤氣質量符合有關部門認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因煤氣工程施工或煤氣設施維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的,供氣單位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煤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的,供氣單位在搶修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氣。
第十七條 城市煤氣用戶應當按期足額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供氣單位每日按其應交氣費額的5‰加收滯納金,對連續兩個月未按期交納氣費的,可中止供氣。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盜氣行為:
(一)在城市煤氣設施上私自接通管道用氣的;
(二)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氣的;
(三)故意拆除、反置計量裝置用氣的;
(四)采取其它不正當手段用氣的。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煤氣設施中的輸配管道、儲配站、調壓站、閥門井、集水井和用戶使用的煤氣設施等,由供氣單位統一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居民用戶的煤氣表及表前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供氣單位承擔,煤氣表后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
工商業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非居民用戶以其圍墻或者建筑物外墻為界,墻外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供氣單位承擔,墻內煤氣設施的維護費用由非居民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必須經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煤氣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進行建筑、種植、堆放、挖掘的;
(二)將煤氣管線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的;
(三)室內裝修覆蓋煤氣設施的;
(四)其他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氣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及時報告、排除、處理煤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供氣。
第二十四條 供氣單位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供氣單位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管網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煤氣事故或接到煤氣事故報告時,應在四十分鐘內到現場組織搶修、搶險。
第二十五條 供氣單位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煤氣用戶安全使用煤氣。
供氣單位的特殊崗位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崗位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重要的煤氣設施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在調壓站等煤氣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無安全防護措施不得點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煤氣用戶發現煤氣設施出現故障應立即報修,發現泄漏或火災事故應緊急報告供氣單位和消防等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城市煤氣工程設計、施工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撓城市煤氣工程項目施工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煤氣質量不符合有關部門認定標準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煤氣用戶具備開栓條件,供氣單位未按期開栓供氣的;
(二)建設單位配備不符合規定的或未經法定檢定機構首次檢定合格的煤氣表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盜氣行為之一的;
(二)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煤氣設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氣單位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或者發現煤氣事故、接到煤氣事故報告未按規定時間組織搶修、搶險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損害城市煤氣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之一的;
(二)無安全防護措施在調壓站等煤氣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點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三十五條 市燃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氣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1日起施行。《撫順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3]24號文)同時廢止。
長春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65號
《長春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姜治瑩
2015年12月7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做到改革決策和立法相銜接,現決定對《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部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熱經營企業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發展熱用戶,需要發展熱用戶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二、將《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開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和停車場經批準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刪去第二十九條。
三、將《〈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房屋拆改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向所在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