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長春市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 | 2012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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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 2013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 | 長春市政府 |
第一條為規范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雙陽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除本辦法第五條的情形外,均應當申請取得取水許可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飼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在發生火災、水災、爆炸、危險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時,為消除危害進行必要的、暫時性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和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的。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確需進行施工降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七條水資源費由取水許可審批的水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八條 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第九條 實際取水量按照量水設施載明的數據確定。
取水人應當按照水主管部門的規定,裝置經檢驗合格的量水設施。未按規定裝置量水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的量水設施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的,按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銘牌最大取水量,確定實際取水量。
第十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市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取水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對超過年度取水計劃的水量,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并可根據有關規定,限制取水人取水:
(一)取水量超過年度計劃取水量10%(不包括10%,以下同)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收0.5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過年度計劃取水量10%~20%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收1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過年度計劃取水量20%~30%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收2倍征收;
(四)取水量超過年度計劃取水量3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收3倍征收。
第十二條 經批準從地下取用水的,取水人應當一次性繳納地下水資源補償費。
地下水資源補償費按取水許可審批的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或者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資源補償費在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標準基礎上加收20元 /立方米;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資源補償費在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標準基礎上加收40元/立方米。
第十三條水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人應當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特殊情況的,水主管部門可以按約定的期限征收。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資源費。
取水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下達繳納通知單的水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五條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征收水資源費時,應當持有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發放的《收費員證》,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水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水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解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第十七條 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范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以及相關標準制定;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
(三)江河湖庫以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發布;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
(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取水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水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農網還貸資金是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下同)電力用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七條 ...
農網還貸資金減免范圍包括:(一)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和原化工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復合肥生產用電免征農網還貸資金;(二)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農網還貸資金;(三)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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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收費站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公路收費站(以下簡稱收費 站)車輛通行費收支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規范通 行費收支行為,提高收費還貸能力, 根據國家有 關財務管理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 法。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二條 收費站財務管理按照 《吉林省(橋、隧) 車輛通行費管理及核算辦法》 及財務管理的有關 規定,設立會計科目, 建立會計帳目, 進行會計 核算。 第三條 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收費站應建立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收費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在銀行開設通行費收入、經費支出專戶。 第五條 收費站應當根據本年度通行費收入、經 費支出情況,編制下年度通行費收支計劃, 報局 財務審計處審批;編制下年度專項支出計劃報局 建設處審批,由局財務審計處匯總上報財政局, 經市財政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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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水利(水務)廳(局),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r\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河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是河南省政府發布的文件。
河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節約和保護,根據省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省政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按照《水法》和《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取水免征水資源費:
1、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疏干排水的(對排出的水量進行再利用的除外);
2、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3、經省政府批準免于繳納水資源費的。"para" label-module="para">
4、農作物灌溉用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分級負責征收和管理。從水庫中取水的,由主管該水庫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四條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分區域、分類實行不同的最低限制標準。具體限制標準由省價格、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執行:
(一)目前(2003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依照省計委、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豫計收費〔2002〕1399號)執行。
(二)地表水和城市規劃以外的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按省價格、財政和水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各縣(市、區)水資源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省對各省轄市核定的標準內確定。個別縣(市、區)確需超過省轄市所在地標準的,須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執行屬地標準,即取水口所在地標準。
第五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省價格、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根據水資源的用途和緊缺情況進行。
第六條 水資源費實際取水量計收。取水工程或設施均應安裝法定的質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無量以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的量水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量水設施,逾期不安裝的,按工程或設施取水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取水量。
第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征收、分級管理。
1、市、縣(市、區)管取水戶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全額作為財政預算收入。
2、省管取水戶由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水資源費,其中70%部分作為省級財政預算收入,30%部分作為市級財政預算收入。
3、中原油田、南陽油田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的水費,其中60%部分作為省級財政預算收入,40%部分作為市級財政預算收入。
第八條 水資源費按月征收,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票款分離制度。取水單位或個人應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一般繳款書》,于每月10日前到代收銀行網點辦理上一個月的水資源費繳費手續。代收銀行受理《一般繳款書》并核對無誤后,在有關聯次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退繳費單位或個人作已繳費憑證。繳費單位或個人憑代收銀行網點加蓋專用業務章的《一般繳款書》有關聯到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不使用專用票據的,繳費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九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取水許可有關規定取水,并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超過批準取水量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征收水資源費。
無取水許可證擅自取水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水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水資源費主要用于:
(一)調水、補源、水源工程等重點水利設施建設;
(二)水資源的綜合考察、調查評價、規劃、監測及科學研究;
(三)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推廣以及計量設施的維護、節水項目的補貼;
(四)水資源管理、水行政執法、政策法規的調研、宣傳教育、業務培訓以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添置必要的水資源管理設備、儀器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水資源管理有關的其他支出。
其中(一)、(二)、(三)、(四)項支出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水資源費支出總額的90%。
第十一條 取水單位按月繳納水資源費確有困難的,經征收機關批準可以緩交,但7月31日前必須結清上半年的水資源費,1月31日前必須結清上年度的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生產經營嚴重虧損,繳納水資源費確有困難,或無繳納能力的,可能減征或者免征。
減征、免征水資源費,必須由取水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政府批準后,向取水戶下達緩征、減征、免征水資源費通知書。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具體辦法按照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預字〔1994〕99號)執行。
水資源費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水資源費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水資源費當年有節余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確保水資源費足額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水資源費可按繳入省級金庫收入的1%提取代征手續費。對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額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規定,加強對水資源費收支的管理,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過去省、市、縣發布的有關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水利(水務)廳(局),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