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價格調整是材料因國家調撥價格或計劃價格發生變動而引起的調整。建筑材料價格調整,有兩種情形。
第一,由于國家調整建筑材料的調撥價格而引起的價格變動,國家規定其材料溢價收入或降價損失,應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處理,其差額可直接增加或減少企業的“利潤”帳戶; 同時,在“材料成本差異”帳戶作相應調整記錄。第二,材料計劃成本變動,一般是由于材料預算價格或材料采購成本發生變動而引起的,只調整庫存材料原來的計劃成本,所發生的差額,記入“材料成本差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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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價計價中應當遵循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導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強化合同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增強 風險防范自覺性,在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內容、范圍及 超出范圍后的調整辦法, 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 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 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13 )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 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三、人工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 工程造價: 1.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 (1)市建設主管部門調增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 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增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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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的深入,"材料價格調整"已經成為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的一個重要條款。根據國家九部委2007年聯合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標準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16條,"標準文件"將價格調整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另一類是"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其中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明確給出了兩種調整方法: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和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目前河北省內采用較多的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號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出現大幅增長,其漲幅和影響時間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發包和投標報價時無法預測的。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解決辦法不約定或約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當事雙方的責任。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各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本地區的市場材料價格及綜合價格,以指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結算。
二、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標底(招標控制價)和招標文件時,應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三、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就材料價差調整等問題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辦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四、承發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