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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 頒布時間 2019年1月23日
實施時間 2019年2月1日 發布單位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9〕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23日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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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持續完善我市政府投資管理體制

為全面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以下簡稱《條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20〕5號)(以下簡稱《辦法》),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原長政發〔2017〕9號文件即時失效。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及依據

(一)修訂工作背景。近年來,我市持續著力健全規范高效的政府投資管理體系,2012年在全國率先出臺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出臺長政發〔2017〕9號文,并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形成了指導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體系。隨著國家、省市相關改革縱深推進,尤其是《條例》于7月正式施行,對政府投資計劃決策、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同時解決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及時修訂完善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二)修訂主要依據。主要有兩法律(《招投標法》及《政府采購法》)、兩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多個政策文件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33號)、《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8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等。

二、文件修訂的基本思路

(一)堅持深化改革,全面貫徹上級政策文件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決策部署,將《條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關于政府投資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確寫入《辦法》并細化具體操作,確保文件修訂與上級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

(二)堅持問題導向,實現投資管理更加規范高效。針對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還存在的共性問題,修訂過程中,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政府投資范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后監管等關鍵環節,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在嚴格規范管理的同時也有助于項目的高效推進。

(三)堅持統籌兼顧,實現文件可操作性。起草期間,共組織相關市直單位召開十余場研討座談會議,書面征求意見五次以上,歷時半年多維度地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推敲,力求文件修訂既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政策,也能較好切合我市實際便于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的實施,確保嚴謹科學和可操作性。

三、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以長政發〔2017〕9號文件為藍本進行完善,著力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法規文件精神、著力解決當前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共性問題、著力建立符合我市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體系。新頒布的文件共分為11章75條,與原文件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政府投資計劃的編制。近年來,我市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年度計劃收集鋪排的工作機制。每年底,由市發改委牽頭組織相關單位統籌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達,作為項目審批、資金安排、調度考核的基本依據。按照以往,我市的計劃包含了續建、新建和預備項目。但此次《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要已批可研或已核概算,按照要求我們原計劃本子中的預備項目和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新建項目就不能列入計劃正文。因此,我們在嚴格按照《條例》要求來管理計劃的同時,根據工作實際增設了儲備目錄,將達不到計劃條件的項目暫時收錄進入儲備目錄,條件成熟后自動調整進入計劃,這樣既能較好貫徹《條例》又兼顧近年來的我市工作實際,也為預備項目順利轉化提供條件。

(二)關于項目審批管理。我們參照省里相關文件并結合我市實際,在第十八條中將審批環節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同時,把我市以往的立項批復更換為項目建議書的批復,且為優化審批管理,在第十九條規定“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儲備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另外,對于小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還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都相應精簡了審批程序,如第二十六條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提出了“在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小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已明確資金來源且原則上在部門經費預算總額范圍內統籌解決的,此階段無需辦理投資審批手續”。另外,原《辦法》中對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未按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文本,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合同和1億元以上的融資合同,需按程序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此次,我們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政辦函〔2017〕65號)的精神,精簡了合同審查環節,進一步強化政府合同簽約主體的法律審查責任。

(三)關于投資控制管理。當前我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任務重,財政資金投入壓力日益增加,且近年來項目超概的現象依舊存在,務必通過加強投資控制,提升投資效益。我們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在文件相關條款中突出把初步設計的投資概算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牛鼻子”。一方面,強調概算不得超過投資估算的10%,否則項目單位要重新申報可研或調減建設規模等;另一方面,貫徹把經核定的概算投資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作為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以及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重要依據。此次我們參照省里的辦法,將超概資金籌措任務明確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和責任部門承擔,并根據單位性質和造成超概的原因,明確了幾種處置方式。

(四)關于資金管理。原《辦法》中規定“項目經政策性原因調價引起的費用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予調價和支付”。根據《條例》要求及實際情況,在綜合市財政局及市屬平臺公司意見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修訂,即允許項目建設單位在風險合理分擔、權責邊界清晰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上述調整的適用條件、范圍、計量計價規則、支付流程以及雙方權責義務等內容,強化項目建設單位合同約束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也明確超概部分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予調價和支付。這樣既落實《條例》的“不得墊資建設”的要求,同時也繼續強調投資控制。

(五)關于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參照《條例》,把評估督導尤其是項目后評價的工作進一步細化。并在第六十五條中明確強化超概建設項目懲戒問責:“對于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變更較多、存在超合同價、超概風險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發函警示、約談項目負責人、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負責人,并視情況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進行懲戒。對于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或設計缺陷造成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以及工程咨詢、造價、評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現漏項、缺項等導致建設項目超概10%以上的,依法限制有關責任中介機構承擔在我市各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

(六)進一步科學理順層級管理關系。原《辦法》為加強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區縣(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在本辦法框架以內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實際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湘江新區、國家級園區、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情況各異,全盤按照執行可能存在管理上的不匹配。另外,各地制定的辦法還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增加了管理環節。由于本《辦法》重點還是管理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誰出資、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將按照修改為參照,并刪去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節,要求新區、園區、縣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的基礎上,也賦予其合法自主管理權,提高管理效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17〕9號)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移交工作遵循權責明晰、屬地管理和驗收合格、建設與維護管理無縫對接的原則。

第四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分類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城市道路(含橋隧)、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景觀亮化、路燈照明、交通管理、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燃氣、供排水、交通站場、消防設施、消防站點等。

(二)社會事業類項目: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育、會展、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公安、司法機關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等。

(四)交通運輸類項目:國省干線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農村公路、航道、港口碼頭。

(五)農林水利類項目:農業、林業、水利工程等。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工作的牽頭協調,統籌市政基礎設施類維護管理移交的監督管理。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市消防支隊負責消防站點等設施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六條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別負責醫院、學校(含幼兒園)用房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公安系統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司法系統業務技術用房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八條 市公路局等相關單位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具體組織交通運輸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移交工作的協調。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分別負責農業、林業、水利工程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和湘江新區管委會、長沙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的協調、監管等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后,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接收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應達到正常維護管理標準,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建設需要邀請相關行業維護管理部門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共同完善設計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條件:

(一)必須符合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項目設計要求,符合聯合審查提出并確認的各項內容。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前,需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問題進行整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三)維護管理移交資料準確齊全(專項驗收檢測要求的附檢測合格資料)。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檔案按照建設工程開工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竣工驗收前取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備案后3個月內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進行嚴格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達到維護管理移交條件,維護管理部門應當接收。

第十四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移交。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依法向市消防支隊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不得施工、投入使用。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移交

第十六條 市區范圍內(含湘江新區、長沙區)的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城管執法局統一組織下,按“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產權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部門。

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組織移交。

第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一般程序: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經初步審查合格后,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召開會議,按程序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特殊程序:

(一)未及時移交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由市城管執法局核查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移交。

(二)遺留問題移交程序。因歷史遺留問題延期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市城管執法局收到申請后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以整改通知書的形式告知建設單位。存在一般問題可及時修復的,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30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存在特殊問題近期內難以整改到位的,作為專項問題處理,并應在6個月內整改到位。完成整改并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維護管理單位復核合格后,由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議,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含橋隧)的保修期為 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因維護管理不到位出現的問題,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到位。園林綠化的最低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苗木成活等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景觀亮化、路燈照明、給排水設施工程最低保修期為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修期內日常維護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因維護管理不到位出現的問題,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 橋隧的維護管理:

(一)橋隧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由市路橋處負責管理和養護,其中橋梁管養范圍包括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以及橋梁所屬的人行踏步樓梯、高架橋引道擋墻、橋頭堡等;隧道的管養范圍包括隧道進出口、洞身、隧道內的通風排水照明消防監控設施、人行緊急疏散通道,交通標志和電子顯示屏、限高門架等。

(二)橋隧與市政道路的邊界劃分。高架橋(含跨線橋)邊界為橋頭堡到橋頭堡,路堤與橋梁按橋臺搭板邊界劃分,互通立交橋中路堤、路塹匝道不屬橋梁之列;人行地下通道不屬隧道之列。

(三)橋隧的景觀綠化、電梯、附著設施以及依附的管線(無維護管理單位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投資建設主體投資建設的景觀亮化設施,明確由市級部門負責維護管理的,按相關文件執行。未明確維護管理單位和區級投資建設的景觀亮化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業主自建景觀亮化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其自行負責,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主次干道兩廂建筑物立面整治后設施維護管理參照市政基礎設施移交,屬于業主單位所有權的設施,由業主單位負責;設施所有權不明確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長沙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日常維護管理納入全市城市管理日常考核評價,具體由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監管和評價機制:

(一)移交前,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對移交項目的質量效果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

(二)移交時,建設單位及時移交維護管理資料并納入數據庫平臺管理。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應準確錄入維護管理移交數據與資料。

(三)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已進入維護管理但資料未移交的,建設單位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全部移交。市城市維護質量監督中心分期分批普查已實體移交的項目,并將普查資料全部錄入數據庫平臺。

(四)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的數據庫資料和動態監管情況,編制運行分析報告,制定年度綜合提質改造計劃,按《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報納入全市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計劃。

(五)市城管執法局對已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定期進行質量評價,根據市政基礎設施的使用及養護情況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消防站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消防支隊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在市消防支隊統一組織下進行,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給各區縣(市)消防部門。消防站點項目移交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消防支隊移交維護管理資料,市消防支隊應準確錄入管理系統。

第三章 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黨政機關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醫院、學校、政法、軍產除外)辦公用房、業務技術用房等社會事業類項目和項目建設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移交工作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及驗收后,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產權證辦理至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并及時辦理相關產權及資料的移交手續。

政府投資建設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附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七條 社會事業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相關的資產使用單位簽定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最后按辦公用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移交的房產進行統籌調配。

第二十八條 市區范圍內的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教育局統一組織下,按“屬地管理” 和“層級管理”原則,明確產權移交給市、區相關維護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屬院校和幼兒園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請,由市教育局組織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移交;區屬學校和幼兒園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區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請,由區教育局組織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移交。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下屬公立醫院的非自建類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需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移交申請,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資產使用單位簽訂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章 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移交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辦理財務決算后,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入賬登記在市公安局機關資產賬內并按照市財政相關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維護管理分工如下:

(一)由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市局機關及各支隊的建設項目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維護管理。

(二)由區縣級財政投資的區縣公安分局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公安分局自行組織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司法局系統內監獄、戒毒場所和工讀學校等辦公用房和業務技術用房及其范圍內圍墻、道路、園林綠化等設施,在市司法局組織下,產權和項目維護管理移交給市機關事務局。

第三十三條 政法類基礎設施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的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相關政法機關提出移交申請(附相關資料),明確產權后,由相關部門維護管理。

第五章 交通運輸類項目移交

第三十四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干線及農村公路的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下由市公路局統一組織實施,明確產權移交給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市區范圍內國省道及農村公路由市公路局按省、市相關規定,統籌協調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明確管養責任主體。

第三十六條 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項目按照湖南省路外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相關規定執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移交工作的協調。

第三十七條 普通國省道接養標準及程序嚴格按照《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干線公路接養與移交管理辦法》(湘交計統〔2017〕177號)執行;農村公路管養標準及程序由市公路局組織擬定報批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路項目建成后,項目法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等法規,交工驗收通過后可開放試運營,待竣工驗收通過后可正式運營。未及時交竣工驗收,開放交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相關規定,港口碼頭、航道、錨地維護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經營、誰維護”的原則,由市地方海事局負責組織,經營(使用)主體負責維護管理。

港口碼頭所有權、經營(使用)主體發生變化,維護管理由新的經營(使用)主體單位負責,且同時需辦理岸線使用權登記變更。

第六章 農林水利類項目移交

第四十條 按照《長沙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財政資金補助的農業、林業項目由市財政局、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過程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管,維護管理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新建的水利工程移交給已明確的運行管理單位,運行管理單位不明確的,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給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

改建、擴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移交給原運行管理單位。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移交程序及相關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由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編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移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立項審批、用地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圖、建設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及項目各類申報、批復、驗收等有關文件和資料。涉及地下管線的,還應當提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的地下管線覆土前測量數據的接收憑證或驗收意見。

第四十五條 移交過程中遇到移交邊界不清及其他需協調的問題時,由建設單位或維護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移交主體單位協調處理。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維護管理移交責任劃分: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前,日常維護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后的日常維護管理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維護管理不到位產生的質量問題,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責任主體單位終身負責,損失費用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保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將維護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維護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如下:

(一)市政基礎設施類項目:

1. 移交后的維護管理經費。市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其他設施的維護管理經費,按照市級相關文件執行。本年度內新增移交的市政基礎設施(市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除外)維護管理經費由區級財政保障。

2. 對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項目,非工程質量缺陷的相關問題,由相關行業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整改修復,其費用采用“一事一議”的原則處理。

(二)社會事業類項目:

1. 社會事業類項目移交后,處于質量保證期內的維護維修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2. 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每年按資產賬面原值的 1% 比例由市財政增加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非經營性資產維修費,用于資產使用的正常維護維修。

3. 對于資產出現較大安全隱患,需進行結構改造、加固來排除隱患的,其維修費用采取“一事一報”的原則處理。

4. 教育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維護管理經費由相應的市、區財政足額保障。

(三)政法類項目:

1. 市公安局統一組織維修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在市公安部門預算中列支。由區縣公安分局組織維修管理的項目,其維護管理經費用由區縣財政保障。

2. 監獄、戒毒場所和工讀學校的政法類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保障。

3. 對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項目,非工程質量缺陷的相關問題,由相關建設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整改修復,并承擔相應資金。

(四)交通運輸類項目:除省級補助外,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應合理劃分既有及新增公路管養費用支出,足額保障公路管養經費撥付到位。具體財政投入政策按相關文件執行。市公路局應做好公路移交管養基礎資料收集統計工作,配合市財政局積極申請省級公路養護資金。

(五)農林水利類項目:水利工程移交后需增加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的,改建、擴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由原運行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新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人員和經費由工程所屬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手續辦結后,會議紀要由負責組織召開維護管理移交會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明確移交時間、維護管理主體、范圍等。

第四十九條 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維護管理移交辦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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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規范政府投資行 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 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 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 凡涉及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維護改造的工 程建設類項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 外債資金及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非工程建設類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 由投資主管部門會 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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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長政發 〔2009〕42 號 各區、縣(市 )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 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 真貫徹執 行。 長沙 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 長沙市 政府投資建設項 目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 ,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 府投資效 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 制改革的決定》及 有關法律、法規 ,結 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進行的固 定資產投 資。 (一)本 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 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 債資金。 (四)國 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 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 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 的方式所籌資金。 (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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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長沙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與廉政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與廉政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咨詢、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審計機關按審計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投資來源是市本級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級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是區、縣(市)級的或者主要是區、縣(市)級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機關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材料或證據。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審計機關按照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的原則,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前期審計、項目決算審計或者項目績效審計;

(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審計機關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對部分投資額較小的零星工程,由建設單位報審計機關同意后可自行組織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審計機關,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進行抽審;

(三)對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跟蹤審計;

(四)對按規定應組織施工招標投標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對投標控制價上限值進行審計;

(五)對政府投資領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項,審計機關可以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調查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處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核準)時將項目計劃文件同時抄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的聯合機制。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計劃批準后,應及時抄送項目投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應當按經批準的審計計劃進行。

第十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應當執行。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性文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提出復核,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或重要問題。

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選取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專業機構協助、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項目前期審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對其前期準備工作、前期資金運用情況、建設程序、施工圖預算(總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進行項目前期審計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項目前期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項目計劃;

(二)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

(三)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等前期工作相關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前期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本辦法所稱分項預算是指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招投標計劃編制的分部分項預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應當在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三十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交審計機關審定。招標控制價的審計工作應在五日內完成并出具招標控制價上限值確認書。

第三章 項目結算審計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結算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執行等內容并最終形成的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二十八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

審計機關應當在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前款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并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合同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二)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三)工程造價情況;

(四)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應由建設單位將工程結算資料直接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同意建設單位不得單獨委托社會中介專業機構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建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庫中抽取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機關規定時限內完成建設項目初審工作,并將建設項目資料及初審報告交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組織復審并出具審計結論文書。

第二十四條 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在項目審計定案表上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訂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按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70%(或工程概算的60%),保留的待結價款應在結算審計完成后才能結清。

第四章 項目跟蹤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跟蹤審計,指審計機關對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影響工程造價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結算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跟蹤審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實施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設項目投資情況;

(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計內容;

(三)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費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中有關項目結算審計,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材料價格、設備采購價格、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并作出審計評價或提出審計建議。

第五章 項目決算審計

第三十一條 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項目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完成后,審計機關應及時進行項目決算審計。

建設、施工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項目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五)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工程價款的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決算審計,應當自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六十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確有必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章 項目績效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對項目的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專項審計行為。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績效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時,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行性、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績效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的,可以在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或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據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進行改進,提高投資效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處理或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預算失控和重大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在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收回。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故意少算或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對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相關證據材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對審計人員以及聘用的專業人員的監督。審計人員以及聘用的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審計過程發現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在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時,應自覺接受監察機關、項目建設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或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審計決定的,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根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管理辦法和詳細的操作規程,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與廉政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咨詢、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使用下列資金(或資產)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債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五)通過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政府性資金或資產。

第四條 審計機關按審計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投資來源是市本級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級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是區、縣(市)級的或者主要是區、縣(市)級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審計機關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材料或證據。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一)審計機關按照突出重點、提高效率的原則,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前期審計、項目決算審計或者項目績效審計;

(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審計機關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對部分投資額較小的零星工程,由建設單位報審計機關同意后可自行組織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審計機關,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以進行抽審;

(三)對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跟蹤審計;

(四)對按規定應組織施工招標投標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對投標控制價上限值進行審計;

(五)對政府投資領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項,審計機關可以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調查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處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核準)時將項目計劃文件同時抄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的聯合機制。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計劃批準后,應及時抄送項目投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應當按經批準的審計計劃進行。

第十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應當執行。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性文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提出復核,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或重要問題。

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選取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專業機構協助、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項目前期審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對其前期準備工作、前期資金運用情況、建設程序、施工圖預算(總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進行項目前期審計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項目前期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項目計劃;

(二)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

(三)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等前期工作相關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前期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本辦法所稱分項預算是指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招投標計劃編制的分部分項預算。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應當在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三十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交審計機關審定。招標控制價的審計工作應在五日內完成并出具招標控制價上限值確認書。

第三章 項目結算審計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結算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執行等內容并最終形成的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二十八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

審計機關應當在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前款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并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合同中與建設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二)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三)工程造價情況;

(四)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應由建設單位將工程結算資料直接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同意建設單位不得單獨委托社會中介專業機構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建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庫中抽取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機關規定時限內完成建設項目初審工作,并將建設項目資料及初審報告交審計機關。審計機關組織復審并出具審計結論文書。

第二十四條 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在項目審計定案表上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訂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按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70%(或工程概算的60%),保留的待結價款應在結算審計完成后才能結清。

第四章 項目跟蹤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跟蹤審計,指審計機關對特別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影響工程造價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結算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跟蹤審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實施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設項目投資情況;

(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計內容;

(三)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費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中有關項目結算審計,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材料價格、設備采購價格、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財務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并作出審計評價或提出審計建議。

第五章 項目決算審計

第三十一條 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項目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完成后,審計機關應及時進行項目決算審計。

建設、施工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項目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程度;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五)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工程價款的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決算審計,應當自被審計單位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審之日起六十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確有必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章 項目績效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對項目的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專項審計行為。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項目績效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時,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行性、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績效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提出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的,可以在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或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據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進行改進,提高投資效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處理或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預算失控和重大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劃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在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收回。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故意少算或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對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相關證據材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項目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對審計人員以及聘用的專業人員的監督。審計人員以及聘用的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審計過程發現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在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時,應自覺接受監察機關、項目建設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或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審計決定的,作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根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管理辦法和詳細的操作規程,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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