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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通過時間 2018年12月27日
批準時間 2019年2月12日 施行時間 2019年3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存、采礦取土、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六條 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落實,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排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和城市建成區外物料堆場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國有土地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砂石、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和堆放,市政維修工程、國有土地上違法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理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及其配套工程、公路養護保潔、公路運輸場站以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五)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商務、農業農村、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導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大氣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按規定費率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按時足額撥付;

(三)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列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程施工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控制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內容,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進行硬化,設置車輛清洗和污水收集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三)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應當硬化,并輔以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應當覆蓋防塵網或者鋪裝、綠化;

(五)施工工地內的物料堆場以及未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應當采取覆蓋、密閉、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施工現場采取灑水、噴淋、保潔等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防止產生高空飄塵;

(二)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土方開挖時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對已完成的作業面進行覆蓋。

第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路面切割、開挖、破碎等作業,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路面基層清掃應當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清洗車沖刷,道路基層養護期間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及時恢復路面或者綠化。

第十八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的施工,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業實行持續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建(構)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應當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 公園、廣場等大規模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綠化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不能及時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區域應當與道路隔離,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堆場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料堆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露天裝卸物料應當強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五)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且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場場區出入口應當配置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方可駛出。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采取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相應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粉碎、篩分、攪拌等作業,應當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并采取有效抑塵、防塵措施;

(二)罐車應當安裝防止砂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第二十二條 建筑面積超過一定規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大型物料堆放場、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視頻監控和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傳輸、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經批準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封、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石材、木料等加工易產生揚塵的作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設置封閉罩棚,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或者采取濕法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運輸煤炭、生活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七條 大型車停車場、大型車維修點的停車場地、道路應當硬化,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鋪裝、綠化等措施,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駛出車輛應當沖洗干凈。

第二十八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應當實施無塵機掃,并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對道路進行灑水沖洗;

(二)國、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應當逐步實施無塵機掃、灑水降塵;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九條 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鋪裝或者覆蓋。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實施,沒有物業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廣場、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待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國有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六)閑置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七)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單位和場所實施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第三十一條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應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平臺,記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重污染天氣的預警解除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單位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密封、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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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常見問題

  • 關于揚塵污染防治費

    廣聯達軟件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時,可以直接選擇載入文件,查看措施費是否符合文件計費要求,不符的按新文件載入即可。

  • 揚塵污染防治費

    1.83是文明施工費,應該沒有這個揚塵污染防治費的單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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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荊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三審稿)》通過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預計今年8月出臺施行,這部條例實施后,將為荊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

《荊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三審稿)》共分五章三十五條,分為總則、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三審稿總則中明確了各政府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具體管理職責及分工,特別是對涉及工程施工、園林綠化、物料運輸等容易產生揚塵的生產活動,通過列舉予以細化明確對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生態環境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審稿第二章圍繞主要防治主體和重點防治工程等方面,分類確定防治措施。其中,重點防治工程包括:建設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綠化建設、養護工程、道路保潔作業、渣土運輸、物料堆場以及居民裝飾裝修等活動。三審稿還規定了特殊天氣和氣象條件時期可以對城市建成區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審稿還對揚塵污染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建立監測網絡和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防治義務單位應當安裝揚塵污染防治監控設施,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等受理方式,接受舉報和投訴。此外,三審稿還規定,對于違法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5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鎮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建筑物裝飾裝修、綠化施工、水利基礎設施施工、交通設施施工、道路養護保潔、物料堆放運輸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城鎮建成區內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并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內的公共活動區域采取綠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區域揚塵環境質量監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除工程、預拌混凝土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道路橋梁養護維修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包括港口碼頭在內的交通建設工程、城鎮規劃區內國道省道農村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以及港口碼頭、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物料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有權處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約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根據項目特點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主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八條 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定設置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覆蓋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有效措施。

(三)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沖洗;在出入口內側安裝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四)開挖土方時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及時回填或者覆蓋。

(五)施工作業產生揚塵的,采用噴淋、灑水、外掛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有效防塵措施;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并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六)集中堆放、覆蓋建筑垃圾,并及時密封清運。

(七)建筑面積超過一定規模建筑工地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鼓勵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防塵措施。

第九條 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建設、建(構)筑物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外腳手架的外側設置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腳手架前采取先清理殘留灰渣等有效防塵措施。

(二)市政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三日內恢復原貌。暫不能恢復原貌的,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三)綠化工程施工作業中,及時清理廢棄土壤,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帶的回填土邊緣低于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及時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四)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壩加固、護坡整治等施工材料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結束后及時清運。

第十條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綠地保持整潔。城市道路保潔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濕法低塵清掃,其他道路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

(二)在高溫、干燥、靜穩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氣象條件下,增加灑水以及沖洗頻次,加大道路保潔力度。

第十一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材、化工、火電等工業企業,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等場所,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等物料堆場和裝卸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物料堆放采用密閉倉儲設備,或者采取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遮蓋、噴淋、防風抑塵網等有效防塵措施;

(三)裝卸物料采取密閉、噴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四)采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和卸料處加裝除塵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場坪、路面進行硬化處理,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潔凈。

第十二條 運輸煤炭、細顆粒物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保持車號牌清晰,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實施單元、分層作業,采取覆蓋、固化、綠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塵措施,配置沖洗設施并清洗車輛。

第十四條 城鎮建成區內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城鎮建成區內裸露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用地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收儲的土地,由土地收儲管理機構負責。

(五)閑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塵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開發、道路運輸、物料堆放、城市綠化和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一定粒徑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源頭治理、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控措施。

第八條 鼓勵、支持、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政、城市綠化、道路建設、水利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措施。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報送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拆除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網。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能源等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劃定禁止從事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防塵抑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和減少開采、加工區域內的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采礦、采砂和開采其他礦產、取土排土用地的,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道路運輸、道路綠化、道路清掃保潔等產生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苫蓋或者其他措施,保持車體整潔,防止物料遺撒,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八條 道路養護管理及其他道路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道路日常管護和清掃保潔,減少道路揚塵污染。道路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路面整潔暢通。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料堆場、露天倉儲等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生活、建筑垃圾消納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物料堆場、露天倉儲等場所應當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倉庫)和垃圾消納場、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底化處理,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連續圍擋,并安裝噴淋設備等防塵、抑塵設施;

(二)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采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系統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在出口處設置洗輪機、洗車池,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

(四)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料,在其表面、四周采取苫蓋、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等措施加以圍擋、覆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綠地養護和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灑水降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不能及時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于道牙高度;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氣溫高于零攝氏度的非雨雪天氣,主要道路增加灑水、噴霧次數;

(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濕法清掃,其它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濕法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有效降塵措施,低塵作業。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城鎮規劃區內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拆除后的閑置場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仍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城鎮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有使用權單位范圍內的,由使用權單位負責;

(二)市政道路、公共用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三)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四)空閑土地的,有明確的使用權人的由使用權人負責,沒有明確使用權人的由管理人負責;

(五)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地農業生產、農村生活實際,對農業項目建設、農村道路運輸、農村村組道路和街巷綠化保潔、生活垃圾集中收儲清運、農村裸露地面等依法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加強對農村揚塵污染的防治。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協調、推動農村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對檢查發現和反饋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進行整改。

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監測監控網絡,綜合分析研判揚塵污染狀況,定期公布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依法確定重點區域和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有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接到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于實名舉報的,應當向舉報人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和要求采取防塵抑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煤礦企業未按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產、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煤礦等企業和運輸裝卸物料單位未按規定和要求采取防塵抑塵措施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場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綠化、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未按規定和要求采取防塵抑塵措施施工和作業的,由城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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