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防空體系 | 外文名 | air defens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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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方向 | 三位一體 | 意????義 | 抗擊敵方空襲 |
防空體系是在防空作戰實踐中逐漸發展和完善的。其基本要求是:結構設置合理,各分系統能夠密切協調,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的效能,形成整體威力,對敵空襲實施有效的抗擊和反擊。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空襲兵器的發展和防空作戰空間、規模的擴大,現代防空體系將進一步改進預警、指揮和武器系統,向著防飛機、防導彈、防航天兵器三位一體的方向發展。
現代防空體系主要包括:情報預警系統、指揮控制系統、攔截武器系統及勤務保障系統和包括人民防空在內的各種防空組織等。
由空中預警、地面警戒雷達、無線電偵察、對空觀察等分系統及電子情報傳遞設備組成,以多種手段盡早發現、識別和跟蹤敵空襲兵器,并將空中目標信息及時、準確、連續地傳至指揮控制系統,提供決策指揮所需的情報。
由各級指揮所及其控制的引導、制導雷達,電子計算機和通信設施組成,人工或自動搜集和處理空中情報,掌握空中動態,判定目標性質,選定最佳作戰方案,指揮和引導攔截系統進行作戰,并向部隊和有關單位通報情況。
由殲擊機、地空導彈、高射炮和電子對抗裝備等組成,根據指揮控制系統提供的作戰方案及跟蹤攔截數據,對敵空襲兵器實施攔截和干擾。
保證上述系統的生存和任務的完成。
負責組織人員物資防護和消防、醫療救護等工作。
1 要建一個簡單的防空掩體很容易 首先選個好地方 位于高處 上風向地帶 免受毒氣侵害 土壤干燥免被水淹 附近無螞蟻出沒 免被做窩 要做兩三個長通風管分別伸往不同方向 通風管里外都要做開關 平時外邊封閉...
標準稱法應當是:人防易地建設費。簡介:人防易地建設費或稱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所有民用建筑項目均要按規定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
人民防空地下室是鋼筋混凝土密閉的六面體,戰爭期間可以躲在里面,不過有的不能躲人,只能藏物資。有的可以防核武器,有的只能防常規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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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加快了城市化建設步伐,特別是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和開發區的基本建設,大部分已達到發展建設的中期,可以預見,再過10年或20年的時間,城市大規模的基建項目必將越來越少,以結合民用建筑為主要手段來實現防空工程體系建設將難以為繼。抓住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著重解決制約防空體系建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緊防空工程體系建設,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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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教案 (一 ) 第一課:人民防空的任務與作用 (兩課時 ) 一、 教學目的: 1、使學生認識到現代戰爭危險的存在,增強國防觀念。 2、了解人民防空的概念和任務,掌握防空襲警報音響信號的特征。 3、了解什么是三防,認識現代高技術戰爭空襲的特點和破壞的嚴重性。 二、 教學重點: 1、結合國際、國內形式,進行國防教育。 2、明確普及防空知識的意義。 3、掌握防空襲警報音響特征。 三、 教學難點: 人民防空的作用。 四、 教學方法和手段: 以事例和道理說明課題內容,利用電腦多媒體輔助教學。 五、 教學過程: 引言: 人類幾千年來的發展史,也是一部殘酷的戰爭史。集團、國家、民族、宗教之間, 為了各自的利益,矛盾不斷,戰爭也不斷發生。如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 伊朗和伊拉克之間的兩伊戰爭,美國對阿富汗的反恐戰爭,美、英對伊拉克的倒薩戰爭。 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的塞爾維亞與阿爾巴尼亞人之
第一章 中國人民防空
一 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
二 人民防空的職責及作用
三 人民防空法
四 人民防空的歷史沿革
五 拓展閱讀
第二章 防護工程體系建設
一 防護工程體系的構成
二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三 防空地下室建設
四 平戰結合
五 拓展閱讀
第三章 空襲及其防護
一 空襲類型與特點
二 警報與疏散
三 防護措施
四 溫馨提示
五 拓展閱讀
第四章 核武器、核事故及其防護
一 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因素及其危害
二 防護措施
三 溫馨提示
四 拓展閱讀
第五章 化學武器、化學事故及其防護
一 化學武器、化學事故類型和特點
二 防護措施
三 溫馨提示
四 拓展閱讀
第六章 生物武器及其防護
一 生物武器類型和特點
二 生物戰劑的分類、使用方法及途徑
二 生物武器的防護
四 生物武器與其他武器的比較
五 拓展閱讀
第七章 常見災害遇險及防護
一 突發地質災害遇險及防護
二 突發氣象災害遇險及防護
三 其他常見災害遇險及防護
第八章 出行遇險及防護
一 交通出行遇險及防護
二 野外出游遇險及防護
第九章 家庭、校園遇險及防護
一 家庭中常見突發情況及防護
二 校園常見突發情況及防護
第十章 心理援助
一 什么是心理援助
二 如何心理援助
參考文獻2100433B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設備協會,社會團體。
為有效地組織本市人民防空、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制定本細則。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使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計劃、建設、規劃、土地、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按不低于財政年度收入千分之零點五的比例安排人防建設經費,列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定本級城市防空襲方案實施計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防空襲方案根據戰備需要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
經省和市人民政府、同級軍事機關批準列為重點防護經濟目標的工礦企業、交通樞紐、橋梁、水庫、電站、各類儲備庫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搶救、搶修方案,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區域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有關部門負責修建,單位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單位負責修建。
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重要必需物資的工程,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人民防空要求。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由本級人民政府采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予以提供。
在本市及各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地形、地質限制,不能保證施工安全及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小于一百平方米等原因不能按規定修建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統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省制定的標準執行。
結合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管理,由各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會同各級相關法定職能部門落實下列具體規定:
(一)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民用建筑項目在報批建設、投資計劃時,負責辦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報建”手續,審查并批復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規范和要求;負責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申請”手續;負責對民用建筑項目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會同建設質量監督部門監督防空地下室建筑質量和竣工驗收、質量評定。
(二)
各級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民用建筑計劃時,對已列入防空地下室投資計劃的民用建筑項目,要同時下達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投資計劃;對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在民用建筑項目設計和投資計劃中列入防空地下室建設的項目,計劃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建設計劃和辦理投資許可證。
(三)
各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沒有到人防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沒有按標準設計、修建或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照。
(四)
防空地下室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依據“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和人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進行設計,其設計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等級要求,應滿足平時和戰時兩種使用功能。投入施工前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須經人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五)
各級建設質量監督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進行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的評定,應統一考慮地面和地下,凡防空地下室主體不合格的,整個工程項目均應評為不合格。
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總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由曲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確保工程質量。需要配備專用防護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建設、施工單位不按規劃設計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設施或者工程、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建設單位返工。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屬國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投資興建的有關部門維護管理;防空地下室屬投資興建的建設單位所有,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后,應將防空地下室建設檔案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改造、拆除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并按核定的地點、面積、防護等級、用途自拆除之日起一年內補建,無法補建的,由拆除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現行造價一次性繳納補償費。
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充分利用,除按規定不宜開發利用的以外,鼓勵單位、個人及外商投資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興辦第三產業和生產經營項目,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必須遵守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應當設安全通道,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檢查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單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必須到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如需對工程進行改造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但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以及平時開發利用,享受下列優惠:
(一)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二)
人民防空公用工程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商業網點配套以及城市舊城改造增容費。
為保證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進行打樁、采石、伐木、取土或者其他損害人民防空工程的作業。
(二)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
(三)
在人民防空工程周邊的壹百米范圍內建蓋易燃、易爆和劇毒品倉庫;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和其他有害物品。
(四)
損害和擅自拆除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
(五)
其他損害人民防空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人民防空設施遭受損害的范圍和程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評估確認。
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組織安裝。按規劃應設置防空警報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當無償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因建設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拆除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所需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戰備要求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搶險救災時,有關單位可以根據指揮機構的命令使用人防通信、警報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級防空襲方案,有計劃地進行群眾疏散地域建設,幫助疏散地域發展經濟,做好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的計劃準備工作。
群眾防空組織按照專業對口、平戰結合的原則,按照城區人口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組建人防專業分隊。
群眾防空組織平時由組建部門管理,戰時由本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指揮。
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計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制定,由組建部門定期訓練,所需專業裝備器材由組建部門負責配備,防核、防化學、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裝備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供。
人民防空教育應納入國防教育計劃。
縣級以上城鎮對中小學生的人民防空知識教育,應當納入教學計劃。教育部門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應當納入單位的國防教育計劃,由各單位組織實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收取的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是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專項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采取委托銀行代收的收繳分離方式,資金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使用時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年度人防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核撥,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及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的處罰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細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曲靖市人民政府貫徹人民防空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