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號
現公布《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決定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評審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六、本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以及各類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以及各類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應當由乙級以上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 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6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于8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于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于30萬元,其中至少有1個工程額不低于1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8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2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4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三)近3年內完成防雷工程總額不少于400萬元,所完成的綜合防雷工程不少于20個,每個工程額不低于15萬元,其中至少有兩個工程額不低于50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取得丙級資質1年以上,每年年檢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中,1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名以上具有防雷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3月和11月。
第十三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高級、中級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3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評審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檢為不合格。年檢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作出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一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取得資質的單位發生合并、重組、分立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企業分立、重組的,分立、重組后的企業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工商注冊地的,經原認定機構同意后,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三條 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附表:1.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略)
2.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略)
3.專業技術人員簡表(略)
4.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
您好,我是北京雷布斯的小任,由我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根據相關規范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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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象局令 第 22 號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已經 2011 年 7 月 11 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05 年 4 月 1 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 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鄭國光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 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 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 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 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 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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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pan id="9qaw6h4" class="single-tag-height">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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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保護國家利益和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范圍,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感應雷(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和 綜合防雷工程等的設計、施工。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 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級與范圍 第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 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構)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 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
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細則》的通知
氣發〔2013〕68號
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認定細則》已經中國氣象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13年8月2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機構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 防雷資質全稱防雷工程專業資質,源于2005年1月28日中國氣象局第10號令《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資質分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2100433B
內容解讀
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重新對測繪資質管理作出政策規定?!掇k法》的出臺是基于怎樣的背景、主要有哪些改革變化、如何與現行政策銜接?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自然資源部國土測繪司負責人。
堅持問題導向,主動改革適應測繪行業發展新變化
部國土測繪司負責人介紹,現行測繪資質管理政策自2014年發布實施以來,在加強行業監管、維護國家安全、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推進,《測繪法》的修訂實施以及測繪技術手段發展進步、測繪市場發展變化,現行政策部分條款內容與新《測繪法》不一致,存在分級分類較多、準入門檻偏高、申請材料過繁、未突出對國家安全的要求等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現行政策在新形勢下出現的這些問題,表明其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測繪行業的發展需要,應該對現行測繪資質管理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加大改革力度,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該負責人介紹,這次測繪資質改革是自然資源部黨組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主動作為、自我革命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行動。測繪資質改革方案也是歷史上首次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改革整體呈現出“層級高、主動性強、力度大”的特點。這次測繪資質改革堅持“改革創新、連續穩定、強化安全”的原則,重點從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減輕企業負擔、強化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進行了改革,新政策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壓減資質類別等級。將現行測繪資質等級由四級減少為甲、乙兩級,取消現行10個專業類別下設的55個子項,將子項內容整合至對應的專業類別中;改革后,測繪資質類別、等級總數由138項壓減至20項,壓減幅度達85.5%。
二是下放大部分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權限。此次改革后,自然資源部只保留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審批,其余9個專業類別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是優化審批流程。在審批程序上,引入公開申請信息、第三方機構技術性審查、必要時實地核查或專家評議、審批機關內部會審等方式,以監督制約審批權力,更好保障申請材料真實性。同時,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
四是合理降低準入門檻。第一,取消辦公場所、地圖安全審校人員、無人機操控技術人員等沒有法定依據的前置考核條件。第二,突出測繪資質專業性,對測繪專業技術人員重新明確結構,降低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不再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作硬性要求。不再以“學歷 工作年限”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認定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政策為準。第三,技術裝備考核采取“種類 合計”的方式,降低非常用貴重裝備的考核要求,允許單位通過市場租賃的方式予以解決。第四,新《標準》中壓減了證明材料,審批材料得到進一步精簡。
五是強化地理信息安全。依據《測繪法》和安全、質量、檔案管理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測繪行業實際,從機構人員、制度建設、設施設備等方面對安全、質量、檔案管理提出細化考核要求,并以表格形式詳細列出,作為這三個方面的準入門檻,同時要求申請單位在取得測繪資質后,要嚴格遵守《測繪法》及這三個方面的相關規定。
六是釋放市場活力。第一,近年來,自動駕駛等新業態快速興起,為滿足市場需求,支持相關新興產業發展,增設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乙級測繪資質,將其作業范圍限定在相關政府部門劃定的自動駕駛區域內,并較甲級大幅降低考核條件。第二,放寬作業限制范圍。將現行政策乙級作業限制范圍刪減后,作為新乙級的作業限制范圍,使測繪市場主體競爭更充分,測繪市場更具活力。
給予市場主體過渡政策,確保新政策平穩落地
新政策對測繪單位能力的要求更趨于綜合,一些現有資質單位(特別是丁級)在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技術裝備等方面,可能會達不到新政策要求,同時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還在持續。
針對上述問題,該負責人表示,給予測繪市場主體較為充足的復審換證時間,在人員認定方面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確保新舊測繪資質政策的平穩銜接和改革措施落地見效,促進測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