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廣東省氣象防災減災協會,湛江市氣象局,清遠市氣象局,中山市氣象公共安全技術支持中心,廣州市氣象公共服務中心,肇慶市氣象局,佛山市氣象局,廣東建準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普天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武漢天宏防雷檢測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科安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鶴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陳玉華、殷啟元、葉明、楊弢、羅志勇、王學孟、丁志平、許銳文、楊宇聲、梁智鋒、劉丁齊、馮建林、黃柳卿、黃永德、劉謙、張廣存、梁偉漢、陳柯、陳青。
本標準適用于對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已完成項目檢測質量的考核。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單位,氣象局啊但產品檢測僅有北京 上海檢測中心兩家
推薦你: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
據我了解:尋找合作一定要找大品牌,大企業。防雷工程 科比特防雷---防雷設計施工雙甲級資質+特種防雷工程資質;防雷檢測 新中天防雷---防雷檢測甲級資質+CMA計量認證;其它的品牌不一一列出……連續多...
本標準規定了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的考核組織、考核方式、考核內容和考核要求。 2100433B
格式:pdf
大小:2.2MB
頁數: 11頁
評分: 4.7
. . . .. . 學習好幫手 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自檢 ) 檢測報告 受檢對象名稱 : 受檢單位名稱 : 檢 測 類 別 : 聲 明 ⒈ 本檢測報告無“檢測專用章”、“檢測單位公章”無效。 ⒉ 不得部分 復制本報告,復制本報告未重新加蓋“檢測專用章”、“檢測單位公章” 無效。 ⒊ 本檢測報告無主檢、 審核、批準人簽字無效。 ⒋ 本檢測報告涂改無效。 ⒌本檢測報告僅對本次檢測時的建(構)筑物、設施及其防雷裝置(措施) 有效。 . . . .. . 學習好幫手 . . . .. . 學習好幫手 共頁 第 1 頁 批準: 審核: 主檢: 編制: . . . .. . 學習好幫手 . . . .. . 學習好幫手 共頁 第 2 頁 . . . .. . 學習好幫手 . . . .. . 學習好幫手 . . . .. . 學習好幫手 . . . .. . 學
格式:pdf
大小:2.2MB
頁數: 14頁
評分: 4.3
林芝地區防雷檢測所規章制度 一、防雷裝置檢測實施細則 1、檢測周期 1.1 對安裝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通信和廣播 電視設備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1.2 對其他場所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 2、檢測程序 2.1 檢測前應對使用儀器儀表進行檢查,查明計量檢定合格證及有效 使用期。查看以前的檢測記錄,制定檢測方案。 2.2 首次檢測單位,應先通過查閱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圖紙了解被檢 測單位的防雷設施的基本情況,然后進行現場檢測。 2.3 現場檢測進行時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后檢測內部防雷裝置 的順序進行,將檢測結果填入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 2.4 首次檢測單位,應根據檢測記錄,按滾球法計算防直擊雷保護范 圍圖,繪制防雷設施分布圖。后續檢測時應查對原防雷設施變更情況, 并應相應處理。 2.5 根據檢測報告提出整改意見。對被檢單位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合格 證。 3、
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提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和服務能力,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廣東省氣象局關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的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質量考核。
本辦法所稱質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通過資料審查和項目驗證方式評價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質量,并出具質量考核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的考核工作,相關部門(單位)予以配合。
第四條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氣象安全管理監察平臺上及時更新防雷檢測機構信息。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實時上傳防雷裝置檢測報告,以及現場檢測工作影像資料,并接受相關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專家庫。進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夠認真履行職責;
(三)具有雷電防護以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且從事雷電防護或者雷電防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三名(單數)專家,組成考核組。考核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考核組成員共同推舉或者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定。
考核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每個成員應當與被考核對象無利害關系。
第八條考核組應當按照考核依據的相關要求,對被考核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果,保證考核質量,并對考核結果負責;
考核組應當對考核項目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復印,要求被考核單位加蓋公章后留存。
考核組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對在考核期間獲取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質量考核方式包括:
(一)資料審查,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考核組應當去項目現場對項目資料進行核實。
(二)項目驗證,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內容(情形)的現場復核檢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單位自測或實施考核人員獨立檢測兩種形式。
第十條 每年對有完成檢測項目的檢測單位進行一次質量考核。在質量考核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列為重點考核對象,增加考核頻次。
考核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每個檢測單位應當抽取其年內已完成檢測項目的5%且不少于2個項目納入考核,但最多不超過10個。年內完成檢測項目2個以下的,全數考核。其中,通過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當不少于考核項目的50%;2個以下項目的質量考核均應當采用項目驗證方式。
年內無完成檢測項目的,進行檢測能力考核。
第十一條質量考核程序包括:
(一)組建考核組;
(二)確定考核項目以及考核方式;
(三)實施質量考核;
(四)編制考核報告;
(五)上報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質量考核內容包括:
(一)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并組織實施;
(二)項目檢測人員是否具備有專業技術能力,檢測報告中是否為現場檢測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
(三)項目檢測使用的檢測設備是否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等;
(四)項目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五)項目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六)項目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八)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九)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十)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質量考核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有效的相關標準;
(三)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檢測業務規程或檢測要求;
(四)被考核檢測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十四條 考核要點劃分:
根據其重要性或者雷擊發生時對致災的影響程度,將質量考核內容進一步劃分為A類考核要點和B類考核要點。
A類考核要點包括:
1.檢測人員是否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能力的;
2.防雷裝置檢測內容是否全面、是否達到相關技術要求或者是否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
3.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是否正確;
4.是否符合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黑體);
5.是否符合爆炸火災危險環境中表示要求嚴格條文;
6.防雷裝置檢測結論是否正確、完整;
7.建筑物防雷類別、雷電防護等級劃分是否正確。
A類之外的考核要點為B類考核要點,具體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項目評定表》。
第十五條考核結果判定:
(一)當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合格。
(二)當考核內容中任一項不符合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三)當存在一項(含)以上A類考核要點或四項(含)以上B類考核要點不合格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
(四)具有三項(含)以下B類情形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一般不合格。
第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視為嚴重不合格:
(一)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拒不配合質量考核的;
(二)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
(三)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資料的;
(五)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第十七條 考核組對照考核依據,按照考核內容逐一對考核項目資料進行分析考核,形成《深圳市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附表),并報送市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質量考核結果。被考核單位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考核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市氣象主管機構5個工作日內組織考核組對考核結果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并上報廣東省氣象局。
第二十條 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檢測單位撤回該檢測報告,限期重新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相關信息通報受檢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作為對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資質延續或升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考核機構以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提出了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的改革要求。據不完全統計,在深圳市從事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近30家,防雷檢測市場由于從事防雷技術服務的企業良莠不齊,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防雷檢測技術服務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一)《辦法》是切實履行賦予氣象部門雷電災害防御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在全面放開防雷裝置檢測市場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主體從業行為,加強我市雷電災害防御能力建設,進一步降低和減輕雷電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損害和對社會的影響。
(二)《辦法》為規范和管理防雷檢測單位提供技術手段。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防災減災工作中一項基本的技術服務,隨著防雷檢測體制改革,防雷檢測單位的多元化,規范防雷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有利于促進防雷檢測資質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促進防雷檢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內容體現了“兩個明確”“兩項規范”“一個強化”的特點。其中,“兩個明確”,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單位職責義務,二是明確了質量考核判定規則。“兩項規范”,一是規范了質量考核組織和方式,二是規范了質量考核程序和內容。“一個強化”,強化了質量考核結果應用和管理。
(一)質量考核的定義
質量考核,是指深圳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通過資料審查和項目驗證方式評價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質量,并出具質量考核報告的行為。
(二)質量考核方式
1.資料審查,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必要時考核組應當赴項目現場對項目資料進行核實。
2.項目驗證,即按照規定對所抽取的考核項目進行全部或部分考核內容(情形)的現場復核檢查。可以采用被考核單位自測或實施考核人員獨立檢測兩種形式。
(三)質量考核內容
1.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并組織實施;
2.項目檢測人員是否具備有專業技術能力,檢測報告中是否為現場檢測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
3.項目檢測使用的檢測設備是否經法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等;
4.項目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5.項目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6.項目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7.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8.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情況的反映程度;
9.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
10.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四)考核結果判定
1.當考核內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據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合格。
2.當考核內容中任一項不符合要求時,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3.當存在一項(含)以上A類考核要點或四項(含)以上B類考核要點不合格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
4.具有三項(含)以下B類情形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為:一般不合格。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視為嚴重不合格: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拒不配合質量考核的;超資質開展檢測活動的;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不能如實提供考核所需要的各種檢測資料的;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五)考核結果應用和管理
市氣象主管機構收到考核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質量考核結果。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并上報廣東省氣象局。考核結果作為對檢測單位信用管理、資質延續或升級的重要依據。質量考核結果為嚴重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檢測單位撤回該檢測報告,限期重新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2100433B
備案信息
備案號:58182-2017
備案公告: 2017年第5號(總第209號)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