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九)工程籌建情況;
第五條 報建程序: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表達附后);
(二)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I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一)貫徹實施《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三)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四)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五)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分級管理,分管的權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九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我國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建設單位 |
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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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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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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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總額 |
當年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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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構成 |
政府投資 %;自籌 %;貸款 %;外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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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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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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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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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開工日期 |
計劃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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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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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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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籌建情況 |
報建單位: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部第23號令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
具有獨立法人就不是附屬機構了。所以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就可以投標。(該辦法只適用于招投標法而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建設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包括項目的決策階段、實施階段和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從項目建設意圖的醞釀開始,調查研究、編寫和報批項目建議書、編制和報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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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建設部 建建字第 482號文發布) 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 報建的有關規定, 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 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 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 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 通稱為工程 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 接受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 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 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 交驗 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 有關文件。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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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建設部 建建字第 482號文發布) 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 定,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 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 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 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文件原文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建設程序,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興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報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由流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具體報建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利用外資以及其他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屬工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等工程。
工程規模劃分按照《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執行。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水利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法規;
(二)指導、監督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由國務院、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立項并且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審批國際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第六條各流域機構負資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其主要職資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水利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辦法;
(二)指導、監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審批國際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五)審批省區邊界河流上興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六)對報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水利部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水利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辦法;
(二)指導、監督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轄區內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對報建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備案。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入或其它項目資任主體(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進行施工準備之前,須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報建前,項目法人應先將報建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方可進行報建。
第九條工程項目報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二)項目法人實體已經組建;
(三)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獲批準。
第十條工程報建時,項目法人需上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驗下列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四)項目法人成立的批準文件;
(五)投資方案協議書;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
(七)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內容和工作計劃報告;
(八)項目法人組織結構和主要人員情況表。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法人的報建材料進行認真核查,并且簽署明確意見后方可上報。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報建申請后,對符合規定的應在十五天內予以批準。項目報建批準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規模和項目法人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更批準文件送報建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流域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須在年末將本單位年內工程報建審批情況上報水利部。
第十五條對未獲報建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辦理招標、開工審批等手續,任何單位不得承接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監理和施工工作;國家和地方財政參與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得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對不辦理報建手續擅自進行施工準備乃至開工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令其停工,對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法人予以警告,對有關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申請報》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報建的內容包括(?。?。
A、工程名稱
B、建設地點
C、投資規模
D、資金來源
E、隔年投資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項目報建制度。報建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當年投資額、工程規模、開工竣工日期、發包方式、工程籌建情況共9項。參見教材P78。
【發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文件來源】
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暫行規定
(穗府(1989)21號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設計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提高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的質量和建筑報建的審批效率,強化建筑管理,根據《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報建特許人,是指持有《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證書者,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法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辦理建筑報建手續的特定許可人。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廣州市市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含加層)、改建、續建和維修(不需報建的小修除外)建筑物、構筑物,均須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建筑報建事務。
上述建設活動,涉及規劃設計或建筑設計需專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審查的,也可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申報事務。
第四條凡使用未經建筑報建特許人審核簽字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辦理報建,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施工的依據。
第五條建筑報建特許人必須熟悉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章守法,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為建設單位和個人服務。
第六條“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審查管理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十二處、市環境保護辦公室和設計單位代表組成。市城市規劃局局長任組長。
第二章 建筑報建特許人的條件
第七條具有城市規劃專業、建筑設計專業、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或市政建設專業學歷,或具有同等學歷的自學成才者,并有從事設計工作不少于五年資歷的規劃師、建筑師或工程師,由所在設計單位推薦,經“資格審查管理小組”審查、考核合格后,領取《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證書。
第八條凡持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注冊證書的設計單位,可向“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申請辦理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建筑報建特許人的配備一般為:甲級設計單位六至十五名,乙級設計單位四至八名,丙級設計單位不超過三名,丁級設計單位不超過二名。同時持有規劃和建筑設計證書的單位,只作一個單位配備名額。如需調換或補充缺額的,須向“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申請。原則上每年年底辦理一次。
第九條建筑報建特許人調出原設計單位,其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設計單位收回資格證書,上繳“資格審查管理小組”注銷。所缺空額,原設計單位可申請遞補。
第十條凡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領取臨時設計資格證書,在廣州市承接單項工程建筑設計的設計單位,不般不配備建筑報建特許人,其建筑設計應委托其他設計單位的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報建。
第三章 責任、權利及收費
第十一條建筑報建特許人的責任:
(一)熟悉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現場情況和四至環境條件;
(二)全面了解建設單位或個人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的意圖和要求;
(三)全面了解城市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要求;
(四)根據城市規劃及其管理法規、設計規范、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要求,認真審核設計圖紙和文件;
(五)服從和協助規劃管理部門、專業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監察部門進行違章處理;
(六)維護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在遵守城市規劃管理法規的原則下,盡量滿足建設單位或個人的正當要求,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建筑報建特許人的權利:
(一)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涉及設計和承辦建筑報建手續的必要證件和有關資料;
(二)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對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的設計作出修改決定;
(三)代表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咨詢,了解建筑報建審批的依據和內容;
(四)對違反規劃要求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的設計圖紙和文件,有權拒絕簽字,直至拒絕承辦建筑報建手續;
(五)有權拒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提出有關違反規劃管理規定或超越報建業務范圍的要求;
(六)對規劃管理部門或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如認為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或有異議時,可向有關部門主管領導、上一級主管單位直至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建筑報建特許人每人每年應繳交“建筑報建特許人管理基金”(以下簡稱“管理基金”)三百元,由所在設計單位支付。
“管理基金”由市城市規劃局統一收繳和管理,作為管理、考核、獎勵建筑報建特許人費用。??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凡因違反本規定而被撤銷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的,如由原設計單位申請遞補空額,并經“資格審查管理小組”審查同意遞補者,應重新繳納“管理基金”。
第十五條建筑報建特許人實行有償服務,按其承辦建筑報建工程項目設計費的10%計收手續費。如低于五十元按五十元計收;超過一萬五千元按一萬五千元計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筑報建特許人所在單位繳納。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管理小組”應建立建筑報建特許人工作管理檔案和考核制度,根據工作和考核情況定期作出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直至撤銷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等獎懲決定。
第十七條規劃管理部門對審理的建筑建、凡文件資料完整、設計圖紙符合設計要點和城市規劃管理法規要求的,可提請“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給予該建筑報建特許人表揚。每年表揚累計達三次以上者,給予個人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規劃管理部門對審理的建筑報建,凡文件資料完整、設計圖紙符合設計要點和城市規劃管理法規要求,且此項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未出現違章的,可提請“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給予該建筑報建特許人通報表揚,并給予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規劃管理部門審理建筑報建特許人承辦的規劃設計或建筑設計(含方案),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作退案處理。
(一)違反《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廣州市建筑報建審批專業管理暫行規定》應注明各建筑物的類別和各層、各部位使用功能的;
(三)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文字說明,或者文字說明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與設計圖紙差誤超過5%的;
(四)未按設計要點和《實施細則》安排必需的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和面積,或者文字說明的面積與設計圖紙差誤超過5%的;
(五)設計圖尺寸與實地尺寸不符,建筑間距尺寸差誤超過5%的。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條十九條有關規定的,規劃管理部門可提請“資格審查管理小組”對該建筑建特許人給予批評、處罰。如達五次者,給予書面批評;累計達十次者,給予通報批評;累計達十五次者,給予除名,并在兩年內不得申請成為建筑報建特許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的施工圖紙,如未經建筑報建特許人審核簽字而進行工程施工的,或雖經建筑報建特許人審核簽字,但與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設計圖紙和要求不符而構成違章建筑的,除按《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對該設計單位處以該工程手續費的200%的罰款。
凡因建筑報建特許人責任而構成違章事實累計達三次的,對該建筑報建特許人處以除名,并在兩年內不得申請成為建筑報建特許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而騙取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可推薦非本設計單位的人員騙取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的,該設計單位的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全部無效,兩年后才能重新申請資格。并處以騙取資格的建筑報建特許人已承辦建筑報建的所有工程項目手續費的500%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已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建筑報建手續的,不得另行委托其他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如有違反,并已造成施工事實的,對該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各處以該工程手續費的200%的罰款;如又造成違章建筑事實的,還應按《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撤銷該設計單位一名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不得再行增補。如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有直接責任的設計單位及設計責任人,除承擔該設計單位及設計責任人的罰款外,另行處以該工程手續費的500%的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額的10%的罰款。個人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違章處罰款項,納入“管理基金”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屬縣實行建筑報建特許人制度,可參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