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辦法 | 發布單位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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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1.為加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機關檔案工作,保證歸檔文件材料的齊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實現文書立卷歸檔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總局機關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責,結合國家檔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總局機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統稱各單位)。
3. 本辦法所稱機關文件材料指總局內設機構、煤礦安監局內設機構及應急指揮中心內設部室在履行職責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且辦理完畢的各種文件材料(含電子版),包括文字、圖表、音像、實物等。
4.總局機關檔案工作實行文書立卷制度,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經文書立卷后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偩謾n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作為機關檔案的永久管理、利用基地,負責接收本款第二條所列機關移交的各類檔案,并負責對機關文書立卷歸檔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二、歸檔單位、范圍及保管期限
5.各單位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工作分別以內設機構為單位進行歸檔。各單位綜合處(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工作,文書立卷人員具體承辦??偩帧⒚旱V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見附件1,應急指揮中心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見附件2。
6.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文的文件材料,由主辦部門負責歸檔。
7.總局黨組會議記錄、紀要,總局局長辦公(業務)會議記錄、紀要、通知,以總局、總局黨組、總局領導名義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匯報的材料,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談話記錄,外部委發總局的文件及明傳電報等由總局黨組秘書、辦公廳秘書處或承辦司局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歸檔。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外部委發總局黨組的文件及密碼電報由總局辦公廳綜合處機要室負責歸檔。
會計檔案由總局辦公廳(財務司)機關財務處、煤礦安監局綜合司、應急指揮中心資產財務部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整理,定期移交檔案館。
屬總局固定資產范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購置大型技術裝備的圖紙及文字材料由基建單位及設備購置單位負責歸檔。其竣工驗收和設備開箱應通知檔案館派人參加,若竣工檔案不完整,該項目不得驗收。設備檔案實行先歸檔,后借用制度。
8.機關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種。記述和反映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重要文件材料定為永久。反映本單位一般職能活動的,在較長時期內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定為長期。只在較短時期內有查考利用價值,反映本單位一般或臨時性職能活動的文件材料定為短期。
基本建設項目檔案及技術設備檔案,其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實物的實際使用年限。
三、歸檔要求
9.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日常歸檔制度,提高對歸檔工作的認識,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承辦人員應將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內按本辦法要求送交本單位文書立卷人員立卷。
10.各單位文書立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歸檔文件材料,并按要求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歸檔。文書立卷人員對本單位應歸檔文件材料要底數清楚,并采取有效跟蹤措施,督促承辦人員及時歸卷,以確保應歸檔文件材料的齊全完整。
11.各單位起草的正式文件必須歸檔,且清稿、底稿齊全,正文中涉及轉發文、附件、附表的也要求齊全完整;文件草稿一般不需歸檔,如有總局領導批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見的草稿應與正文、底稿一并歸檔。有領導重要批示或有處理結果的文件閱辦處理單與被處理文件一并歸檔。
在本單位刊物或內部網站登載發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應由文件主辦單位將定稿和刊物或電子文檔一并歸檔。
除文字材料外的其他歸檔材料(如:圖表、聲像、實物等),必須附有文字說明(時間、地點、人物、內容等)一并歸檔。
同一歸檔文件只需歸檔一份,不得重復歸檔。
12.正文中涉及引用文件的,分別按以下辦法歸檔:
⑴ 引用文件如與正文為同一年度的,必須與正文組成一卷歸檔。引用文原則上歸檔原件,如來文為復印件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可根據收文章視為原件歸檔。
⑵ 引用文件如是以前年度的,可先不歸檔;但如經檔案館審卷人員查找發現以前未存此文,則需將引用文件交檔案館審卷人員,同正文一卷歸檔。
13.歸檔文件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⑴ 歸檔文件清稿必須是正式印刷物且符合公文要求。擬稿、審稿、簽批應使用墨汁、炭素墨水、黑或蘭黑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復寫紙、純蘭或紅色墨水書寫或簽字。加蓋公章應使用印泥,不得使用印油。
⑵ 文件材料一般應歸檔保存原件,復印文件不作為檔案保管;若確無原件或原件丟失,須在備考表中予以說明。電傳文件不宜長期保存,應復印歸檔,并加以說明。
⑶ 圖紙應向圖的正面,以手風琴方式折疊,并使其折成寬21厘米、長29.7厘米(A4紙型大?。?。藍圖的標題欄應在右下角露出。
四、立卷要求
14.各單位綜合處(辦公室)文書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文書立卷人員應將本單位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按歸檔要求收集齊全,并按一事一卷進行立卷。
15.文件材料立卷應遵循文件的形成過程和特點,保持文件內容間的有機聯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16.案卷組合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 同一文件的清稿和底稿及第11條提及的草稿和文件閱辦處理單,轉發件與原件,正文與附件(包括帶有印刷物的附件)、附圖、附表及引用文必須組合為一卷;請示與批復可以組合為一卷。
⑵ 屬總局、煤礦安監局、應急指揮中心固定資產的同一基本建設項目、設備儀器的全部檔案原則上組成一卷。
⑶ 屬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材料分別組卷。
⑷ 對同一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審批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組成一卷。同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延期(補辦、變更)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應交檔案館與申辦時的卷宗合并保管。
⑸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等組卷方式同上。
⑹ 同一案件的行政復議材料組成一卷。行政復議材料的保管期限應考慮相應的法律有效期限。
⑺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可按一人一卷,也可酌情分類組卷。
⑻ 同一次人員調動(或其他)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組成一卷。
⑼ 干部調動介紹信存根等以單據方式形成的文件材料(財會單據除外),可分別酌情以原始的一本為一卷或依時間、單據號等組卷(如:半年的同類單據為一卷;或1-XX號同類單據為一卷等)。
⑽ 簡報、刊物等可按名稱一期一卷,或按時間(一季、半年、一年)合并數期一卷。
⑾ 統計、報表、名冊可按地區、名稱、格式、內容等組卷。
⑿ 年度計劃、總結、統計報表、決算等,應放在內容針對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請示與批復,原則上放入批復年度立卷,特殊情況也可放在請示年度立卷;請示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年度立卷;長遠規劃放在針對的第一年度立卷;兩年以上的總結,放在總結的最后年度立卷;跨年度的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年度立卷;法規性文件應放在文件公布或生效年度立卷;需經數年經辦的同一問題或案件,應分階段立卷,確實分不開的,應歸入問題解決或案件結案年度立卷。
17.卷內文件排列原則上批復在前,請示在后;轉發件在前,原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附表、附圖、音像、實物材料在后;本機關形成文件在前,外單位文件在后;結論性材料在前,依據性材料在后。同一文件清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漢文在前,少數民族文字在后。
18.文件材料的編頁以一卷為一個起始順序號,文書人員立卷時應先用鉛筆按排列順序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逐張編寫阿拉伯數字流水號,雙面或筒子頁正反面均應編寫頁碼,無字面不編頁。
文件材料為裝訂(非金屬裝訂)印刷冊時,每冊編一個號,不再逐頁編號。
19.案卷的順序號按年度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為加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檔案工作,保證歸檔文件材料的齊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實現文書立卷歸檔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現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辦法》,請各單位認真執行。
附件一:文件材料歸檔辦法
附件二:案卷移交目錄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工證查詢系統網站為各省安全監督生產管理局網站查詢。 特種作業操作證全國通用,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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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1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2年 3月 6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加強和規范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擴建和 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 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 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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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頒發的《國家檔案局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和《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同時廢止。
總 則
1.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統稱本機關)依法主動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3.總局辦公廳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廳信息處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受理機構,負責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接受、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審查、發布工作,承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出具答復意見。
4.本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觀、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5.本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本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原則,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開范圍
6.本機關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主動或依申請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類別政府信息中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1)機構與職能;
(2)法規政策和標準;
(3)規劃與科技;
(4)財務工作;
(5)工作動態;
(6)行政執法;
(7)應急管理;
(8)統計信息;
(9)辦事指南;
(10)其他。
7.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詳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對于只涉及特定主體權利義務,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經過審核后,可以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機關申請提供此類政府信息。
8.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本機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公開的方式及程序
9.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總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予以公開。同時可輔以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告;
(2)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
本機關應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10.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誰產生、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本機關在制作或獲取政府信息時,應同時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履行審批程序后,通過總局機關內網辦公平臺錄入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
11.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總局辦公廳負責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目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文本形式)填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點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合法使用從本機關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申請人可以通過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申請公開”功能在線提出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打印并填寫申請表,通過傳真或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14.本機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受理和處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辦理。對能夠判定所申請信息為主動公開的,當即給予答復,告知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方式;對無法當時判定的,轉本機關相關單位進行申請內容的審核鑒別并提出答復意見;對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告知其補正相關內容以后重新申請。
15.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依據有關司局提供的答復意見,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直接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即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6)對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本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16.本機關對下列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后,不予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2)本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3)本機關內部文件資料;
(4)公開后可能影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取證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的信息;
(5)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1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18.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受理登記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9.本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此以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20.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21.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監督和保障
22.本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并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4.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舉報查實的應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據《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向總局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則
26.本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27.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略)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公民版)(略)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版)(略)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表(公民版)(略)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版)(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辦〔2009〕97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檔案館、通信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