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江蘇、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3號)要求,開展重金屬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加快推進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的解決,現就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范圍和選項要求
(一)申報項目范圍。污染隱患嚴重且責任主體滅失的重金屬廢渣治理、受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等工程項目,重點支持主要污染物類型為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五種重金屬的治理項目。鉻渣治理項目不在申報范圍內。
(二)資金籌措原則。根據國務院批復精神,項目所需資金以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主。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原則為,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優先支持由省級財政承擔部分配套資金的項目。
(三)項目責任主體及承擔企業要求。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治理責任單位,并由其確定的項目業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項目業主需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企業凈資產不低于所承擔項目總投資;鼓勵委托具有重金屬污染治理工程經驗的專業化環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責任單位(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規模進行說明。
(五)廢渣治理項目,鼓勵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優先采用資源化技術;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委托相關科研院所編制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治理方案。
(六)項目前期工作扎實。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2年開工建設。
(七)項目申報數量。每省限報5個項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限報1個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請各地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遴選有關項目,嚴格審核把關,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
(二)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三)項目材料要求
1、各地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2、備選項目匯總表及電子版(樣表見附件一,一式七份)。
3、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和規模,治理內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藝可行性,治理預期效果,投資概算合理性,資金來源可靠性,治理責任單位落實情況,是否納入省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等。
4、項目材料單行本(要求列出目錄并裝訂成冊,一式六份)。
(1)由甲級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2)項目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3)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表)的批復文件。
(4)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5)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僅對需新征土地的項目)。
(6)資金證明。包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出具的配套資金承諾函,包括配套資金數額及資金到位時間,應與項目建設年限銜接;自籌資金證明,銀行近期存款證明,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需要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應級別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合同、授信協議,對出具貸款承諾函銀行的要求是全國性銀行需分行及以上級別、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需最高級別,對貸款合同、授信協議的要求是明確貸款或授信額度,用途應明確為項目資金。
(7)申請中央投資補助50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項目,需填報招投標事項核準意見表(樣表見附件四)。其中,不招標或邀請招標的事項,務必在表格下方說明理由。
(8)由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責任單位說明、委托代行治理單位說明、歷史遺留污染問題來源和規模的說明。對于原責任主體屬于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應提供詳盡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9)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10)項目代行治理單位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件二)。
(11)項目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件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提供具有相關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環保部門出具的土壤修復標準要求。
5、“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件”導出的項目庫文件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并刻錄成光盤(U盤無法受理)申報。
(四)請于2012年4月2日前,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光盤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
特此通知。
附件:一、備選項目匯總表(樣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親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環保局可以做、發改委可以做、農業局也可以做主要還是看從哪個部門能爭取到資金 如果是工業場地的重金屬污染治理 一般都是由環保局或者發改委做;如果是一般的耕地重金屬污染...
主要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國土資源部、農業局也可以負責。 土地重金屬污染治理: (一)常見治理方法 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改變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存在狀態,使其由活化態轉為穩定態;二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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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為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撬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能環保產業,加快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相關省(區、市)經信委(經委、工信廳),就組織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關事項(不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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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發改辦環資 [2011]1524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2012年中央 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 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部分省(區、市)經貿委(經委、經信 委、工信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 2012 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 劃草案編報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 2011? 701 號)要求,為 加快前期工作, 確保中央投資計劃草案落實到具體項目, 現就組 織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項范圍 本次申報項目主要圍繞節能、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 用、污染防治五個方面。 (一)節能方面。主要包括:電機系統節能、 能量系統優化、 余熱余壓利用、燃煤鍋爐(窯爐)改造、節約和替代石油、綠
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的通知,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
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的“實現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和穩定運行”要求,加快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步伐,現就組織申報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2016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考慮
為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快簡政放權步伐,更好發揮地方作用,本著權利和責任同步下放的原則,進一步簡化程序,今年繼續采取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方式,具體項目安排權限下放到省級發展改革委并采用報備方式。
安排原則
(一)規劃戰略優先。結合正在組織編制的“十三五”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兩個規劃,圍繞“城鎮全覆蓋”目標要求,支持重點逐步由城市向縣城、建制鎮設施建設覆蓋,集中資金予以支持。同時,對中央戰略決策部署確定的長江經濟帶、京津冀協同發展、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以及西藏和四省藏區、新疆、重點扶貧地區等項目予以傾斜。
(二)加強示范引領。對采用焚燒等資源化處理技術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建設項目、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領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試點項目、采用先進技術的污泥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項目、缺水地區中水回用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三)前期條件具備。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土地、規劃、環評、能評、資金等前期工作落實,配套條件較好,能夠保證在2016年開工建設;所在地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已經建立,收費標準達到國家有關要求;項目法人明確,產權關系明晰。
(四)落實監管措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項目監管,督促項目建設進度,按照我委統一要求將相關項目通過投資計劃編報庫上報,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項目申報范圍
(一)城鎮污水處理項目
1、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項目。重點是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鼓勵為實現雨污分流而進行的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項目。
2、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重點是尚未建成投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縣城項目,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3、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優先支持污泥處理量大、處理技術先進的項目。
4、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項目。優先支持嚴重缺水地區的項目。
(二)城鎮垃圾處理項目
1、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重點是尚未具備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縣城項目;環境敏感地區大型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采用焚燒等資源化處理技術的項目,各地申報備選項目中焚燒處理能力占比應不低于30%。
2、生活垃圾收轉運設施項目。重點是覆蓋到建制鎮的項目。
3、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項目。
(三)示范試點項目
1、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試點項目。僅限于我委會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確定的試點地區實施方案中涉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的重大支撐項目。
2、垃圾資源化處理示范項目。適當安排符合肥料標準,并獲得農業部門頒發的肥料證書的垃圾制肥示范項目,以及除焚燒、填埋以外具有長期穩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資源化示范項目。
已納入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內的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已納入中央財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集中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上報。
投資規模及補助比例
2016年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50億元。按照以上安排原則,除優先安排領域及示范試點項目外,東部和中部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預計比2015年減少一半。
補助比例。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含已下達過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原則上按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30%、45%、60%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補助比例按相關政策執行,并在上報文件中注明。
受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限制,2016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將優先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未安排以及不符合專項建設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
項目申報要求
(一)申報的組織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按照選項范圍和選項條件,認真組織遴選備選項目,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
(二)審核把關和限制要求
1、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實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請妥善保存相關項目申報材料及評審材料,以備稽查和審計。
2、此前已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對以往審計、稽查發現問題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地市應限制申報。
(三)申報材料
1、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備選項目的正式文件。文件中應包括2016年備選項目的總體情況(項目數、總投資、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情況),項目實施后預計完成的設施建設能力目標,本省(區、市)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率總體提高情況(設市城市、縣城、建制鎮分列)。截止2015年底,尚未實現縣縣具備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目標的省(區、市),應單獨說明此項目標2016年預計完成情況。
2、不再逐項上報項目單行材料,只上報項目清單列表,按優先順序排列。相關備選項目應前期條件具備,在項目列表中標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能評審查、環評審查、土地預審、規劃選址等審批部門和文號。享受國家有關特殊政策的項目,請在備注中注明相關政策的文件名稱和文件號,對國家級貧困縣項目,要加大省、市級資金統籌,嚴格落實取消縣級配套的要求。
3、電子材料。2016年備選項目申報仍繼續采取“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件”(軟件及使用說明在我委互聯網政務服務中心—下載專區—軟件下載欄目下載最新版本),導出的項目庫文件(后綴為imo)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并刻錄成光盤(優盤無法受理)上報。同時,按照發改辦投資[2015]3277號文件要求,為保證今后工作的連續性,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盡可能將相關項目導入國家重大項目庫“三年滾動計劃”。請認真核對編報系統軟件導出的電子版材料,相關項目信息必須完整并與項目匯總表內容一致。
(四)信息公開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對我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將要求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上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等信息。凡申報備選項目的企業和單位,視同同意公開相關項目信息。不同意公開相關信息的項目,請勿申報。
(五)申報時間
請于2016年3月10日前,將申報文件及有關材料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環境保護處)。請嚴格遵守時限要求,過期不予受理。
來源: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近日,省發改委、省住建廳聯合下發通知,安排部署我省組織申報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有關事項,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21日。
《通知》指出,將嚴格項目選項范圍,重點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內的設市城市和縣城項目,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貧困縣項目應優先申報。已納入中央財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集中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納入三峽庫區和丹江口庫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不能申報;已申報國家發改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能申報。
《通知》要求,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實、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針對地方規劃,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技術工藝、廠網配套等方面進行審核;市州發展改革委要對項目審批(核準)、能評、環評、土地、規劃等批復文件以及資金落實情況、實施進度等進行嚴格審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5]765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我省組織申報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嚴格項目選項范圍,加強數量控制請嚴格按照發改辦環資[2015]765號文件執行。重點支持列入我省“十二五”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內的設市城市和縣城項目,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貧困縣項目應優先申報。已納入中央財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集中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納
三峽庫區和丹江口庫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不能申報;已申報國家發改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能申報。請各地嚴格控制項目申報數量,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神農架林區只能申報1個;其他市州申報不超過2個(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原則上各1個),且至少有一個為縣(市)項目(不轄縣(市)的市州除外)。
二、認真落實項目前期條件,嚴格材料審核
請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實、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對項目進行實地檢查,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針對地方規劃,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技術工藝、廠網配套等方面進行審核;市州發展改革委要對項目審批(核準)、能評、環評、土地、規劃等批復文件以及資金落實情況、實施進度等進行嚴格審核。
三、認真組織項目申報材料
1、市州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正式文件(一式兩份),后附備選項目匯總表(具體要求詳見發改辦環資[2015]765號的附件1-3)。
2、項目單行材料,列出目錄并裝訂成冊,一式兩份。主要包括:
(1)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的復印件。
(2)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3)環評批復文件。
(4)土地批復文件(按規定不需要土地批復的,由項目單位出具說明)。
(5)規劃選址意見文件(按規定不需要規劃選址意見的,由項目單位出具說明)。
(6)項目單位出具的資金落實情況的說明。
(7)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審核意見。
(8)污水或垃圾收費文件。
(9)項目法人營業執照。
(10)項目單位出具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說明(主體工程未開工的項目應承諾開工時間)。
(11)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3、“中央投資項目編報軟件”導出的項目庫文件(后綴為imo)電子版和上報文件附表電子版。請認真核對編報系統軟件導出的電子版,相關項目信息必須完整并與項目匯總表內容一致。
四、有關要求
1、已安排過污水垃圾處理中央預算內投資、但項目主體工程未開工或達不到項目規定實施進度的縣(市、區),原則上本次不能申報。
2、已建成的項目不能申報;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港區等處理工業污水的項目不能申報;國家已安排過兩次投資或國家安排投資超過總投資40%以上的項目不能申報;已安排的中央投資尚未完成的項目不能續報。
3、優先支持省委、省政府及有關會議紀要確定需重點支持的項目;優先支持在建項目,不能確保在2015年底前主體工程開工的項目不能申報。
4、國家已安排過一次資金、本次繼續申報的項目,項目名稱、規模、投資類別等必須與國家上次下達時的一致,且需如實填寫已下達投資和累計完成投資。
5、申報項目的總投資、建設規模等均要與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一致,且要與實際建設情況相符,不能出現“報大建小”的情況。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中沒有明確說明分期實施規模及投資的項目不能分期申報;對一期已建成、本次申報二期的項目,項目名稱需注明“二期”,且總投資和規模中不能包括一期的內容,并需提供一期的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及相關資料;對新開工且擬分期實施的項目,本次只能申報一期項目的總投資和建設規模。
6、請各市州于4月21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環資處)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縣城以上污水處理項目報城建處,縣城以上垃圾處理項目報城管處,縣域農村垃圾統籌治理項目報村鎮處)。由省住建廳將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技術工藝、廠網配套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項目單行材料進行審查,并會同省住建廳擇優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聯系方式:
省發展改革委環資處 伍旭、余國雄027-87820871、87238062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建處 邱 實 027-68873026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管處 李新儉 027-68873165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村鎮處 裴新桃 027-688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