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 | 國家技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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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1989.06.28 | 實施時間 | 1989.06.28 |
第一條 為貫徹適應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提高技術監督的科學技術水平,完善我局對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于下列范圍的研究與開發項目可申請列入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年度計劃:
(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工農業生產需要的檢測技術和裝備;
(二)新的檢測原理和方法、基礎器件、計量器具及專用測試儀表;
(三)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四)制訂、修訂和貫徹國家標準必需的研究與試驗驗證項目;
(五)技術監督工作需要的軟科學項目;
(六)國家重點工程及科技攻關項目中的檢測技術;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術監督新手段的項目。
第三條 列入局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根據經費的來源,分為兩類:
第一類,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經費的項目;
第二類,由其它部門或單位提供經費以及由科研單位自籌經費列入局管的項目。
第四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一類項目,實行計劃任務書和技術合同管理。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局撥經費實行無償補助或有償使用,具體規定是:
(一)基礎性的研究項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術商品的,經費實行無償補助;
(二)技術開發性項目,經費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二類項目實行計劃任務書管理。
第六條 報批程序
(一)項目申報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項目,申報單位在完成調查研究、技術方案可行性論證分析等前期準備工作后,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報送《計劃任務書》(一式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對某些重大項目實行招標制,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擇優選定項目的承擔單位。
(二)審批立項
局科技司負責對申報項目集中分類,并分送局有關司、室進行初審,必要時征詢科技委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局科技司進行協調和綜合平衡,編制科技年度計劃報局領導批準。
(三)簽訂合同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一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必要時由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合同(一式五份,格式見附件二)。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二類項目按計劃任務書進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合同。
(四)計劃下達
科技年度計劃的下達,由局科技司會同綜合計劃司辦理。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負責單位和參加單位)應將列入局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條 局撥研究開發經費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按照工作計劃使用。
第八條 實行有償使用經費的項目,以完成項目后的收入償還局撥款。其償還額度根據項目的性質、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確定為局撥款額度的30%~100%,償還額度和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對按計劃完成科研任務和按期按量償還經費的單位,優先安排新上項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償還撥款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正式報告,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局科技司審議并經局領導批準,方可減免或延期償還。如未經批準,又不按期按量償還的,在三年內不再安排該單位承擔新的科研項目。
第九條 局科技司負責會同有關司、室對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承擔單位必須于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別報局科技司及有關司、室。重大項目(在編制科技年度計劃時確定)的負責單位還須于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進展書面匯報。局科技司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問題。
對無故逾期不報項目執行情況或不執行計劃進度的項目,將停止下一年度的撥款。對確認無力完成預定任務或原定任務不當的項目,經局科技司與有關司、室商定,可考慮終止合同。對嚴重違反合同者,要及時采取措施,直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一方追究責任。
第十條 科技年度計劃一經正式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如因故需修改計劃指標,項目負責單位必須及時向局科技司提出報告,由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室審查并正式答復同意后,方可按新指標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的成果鑒定,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這個題目很大,在這里很難講清楚。簡單地講應該包括:合同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資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購管理、環境管理、信息管理、風險管理、溝通管理等。給你發份資料你可以看一下。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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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監督局最近的一次產品抽查表明,我國房間空調器產品的質量有較大提高。各生產企業十分重視技術改造和設備引進工作,生產工藝大為改進,出廠檢驗和售后服務也有所加強。為扶優限劣,主管部門近幾年來多次對房間空調器產品進行抽查。去年第3季度抽查的17
第一條 為使物資管理工作適應技術監督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單位及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
第三條 物資管理工作要為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服務,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做好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計劃司是國家技術監督局物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物資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編制直屬、直供單位和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的統配物資計劃,劃轉指標組織訂貨。
(三)檢查物資分配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制原則是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綜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條 統配物資計劃包括: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生鐵、焦炭、統配汽車、檢測專用等計劃及進口機電儀外匯計劃。
第七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范圍:
(一)重點保證直屬、直供單位國家投資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屬單位維修項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指導性計劃的機械制造材料。
第八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報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屬、直供單位、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編報下一年度的統配物資計劃。
(二)○一七單位所屬各部要根據物資部《關于國防軍工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編制計劃。
(三)各單位編制統配物資計劃時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利庫因素,嚴格按要求認真地逐項填寫,按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等項目,分別進行核算編報。
編報鋼材計劃時要附上有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的明細表。
(四)直屬、直供單位基建用材計劃要依據已批準的工程材料概算編制。直屬單位的維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計劃要注明工程內容和投資額。
第九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按照物資部下達的預撥指標和全年指標每年兩次,其中統配汽車和檢測專用車指標以及機械制造鋼材指標每年下達一次。
第十條 物資分配計劃采取劃轉指標和直接訂貨兩種方式,民口的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軍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屬采取劃轉指標的做法。軍工口汽車、鋼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鋼材指標采取直接訂貨的做法。
第十一條 各單位接到計劃指標后,要積極疏通渠道落實貨源,確保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計劃的落實和訂貨合同的兌現。對于造成浪費又不及時反映問題的單位視其情況停止供應物資。
第十二條 對品種、規格不適用的可以通過互相調劑串換解決,不準將計劃內物資轉為計劃外銷售盈利。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根據此辦法制定本單位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計劃內材料的管理,注意節約、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準的計劃內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基建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做到工完料盡,結余的材料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終要對物資的管理使用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對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者,視其情況責成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3]375號
【發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國土資發[2003]375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國家有關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了加強對科技項目的管理,實現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納入部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實施的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條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安排的重大科技項目,經部批準可納入部科技發展計劃。
第四條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有關單位分工實施。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五條國家科技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申報立項、組織實施。
第六條部科技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其中部科技研究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立項,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立項,其它研究項目由相應項目主管部門立項。
第七條部科技研究項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部年度工作重點,在征求有關司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項目計劃并下達項目承擔單位,由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論證后納入部門預算。項目預算批復后,由項目承擔單位與部科技主管部門簽定合同,實行合同制管理。
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部年度工作重點,在征求有關司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項目指南。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經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綜合平衡后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預算,并于項目預算批復后向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研究項目由其項目主管部門按相應管理辦法組織立項。其中軟科學研究項目在項目預算批復后向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部編制《國土資源部科學技術發展年度計劃》,各項目主管部門完成科技項目的立項工作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報送《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年度計劃表》。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九條各類科技項目經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部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科技項目預算一經批復,項目承擔單位須嚴格執行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條部科技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交換意見。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一般不得為實施項目在正規機構序列外成立專門機構。確需成立專門機構的,必須報部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各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合同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在執行中期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科技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跨年度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于每年12月1日前將項目當年進展情況上報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承擔單位需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的,必須先提交變更請示,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擅自變更項目合同的,暫停或終止該項目執行。終止執行的科技項目由原項目承擔單位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設備購置等做出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科技項目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理由,造成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七條項目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科技項目獲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標準(規程、規范)、數據庫、專利、儀器設備等均應載明項目來源、名稱及編號。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項目合同期滿后三個月內應完成項目結題工作,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逾期不報的,視為未按時完成研究計劃,其成果不予驗收;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擔新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項目驗收、鑒定和評審
第二十條列入部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必須進行驗收。國家科技項目的驗收按照相關項目驗收辦法執行,部科技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在合同期滿后4個月內組織驗收。一般性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重大軟科學研究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以批準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項目合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對項目完成合同規定任務情況、取得的科技成果和應用效果、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二條科技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編制項目經費決算表,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于項目驗收前15日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經費使用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驗收。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如實提供有關驗收資料,驗收組在聽取項目匯報、審查資料的基礎上討論形成《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驗收組在形成驗收意見的同時應提出項目成果的使用和密級建議。項目主管部門審定《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后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
第二十四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在接到通知4個月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部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五條科技成果鑒定由部科技主管部門和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國家《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和國家《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組織執行。
第二十六條科技成果經驗收、鑒定或評審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對成果進行密級劃分,涉及國家和部門秘密的科技成果應確定使用范圍。
軟科學研究成果的密級劃分和使用范圍的確定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科技項目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歸屬與分享,依照國家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合同中另有專門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六章科技成果登記
第二十八條部科技主管部門是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機構。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部直屬單位科技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在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設立部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承擔科技成果登記、統計分析、科技保密、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列入部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項目驗收、鑒定或評審前必須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其它研究成果,可參照執行。科技成果按照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科技項目完成后須先在本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匯交科技成果原始檔案,包括各種原始觀測記錄、原始分析測試數據、有注釋文檔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冊、文字報告及有關的電子文本。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調用保存在各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檔案。
屬于《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定應統一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向部或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交相關地質資料。
第三十一條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檔案歸檔后,須向部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時須提交科技成果原始資料歸檔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表》、完整的科研報告、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合同書或任務書規定應提交的關鍵科學數據和技術資料,以及在公開刊物發表論文的復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凡符合登記要求的科技成果,給予正式登記,并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三條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部有關辦法組織科技獎勵評選和推薦工作。凡申請科技獎勵的,必須持有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明。
第七章科技成果發布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部在保證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鼓勵科技成果及時轉化,充分保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研究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激勵科技創新。
第三十五條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信息適時進行公布。
基礎理論成果和應用技術成果,原則上應向社會公開。對于已申請專利的成果按照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成果,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軟科學研究成果的發布與使用,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并報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涉及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后使用。
第三十七條涉及國土資源重要數據、重大政策和戰略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終研究成果,以及發布后可能對國家和社會造成重要影響的研究成果,發布工作須經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或部政策法規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保密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八條擅自發布涉密科技成果內容對國家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并追究其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科技工作者應遵守《關于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規范自身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對違反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不良行為,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給予教育或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2000年2月發布的《關于下發〈國土資源部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3月發布的《關于下發〈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分類
不同的科技項目,根據其性質、實施范圍、運作特點有不同的分類。
按成果
按照項目研究所產生的成果來分類,可以把科技項目分為:
基礎研究項目:指為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識而進行實驗性和理論性工作的項目,這類項目一般不以任何專門或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為目的。
應用研究項目: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的項目,這類項目主要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目的或目標。
實驗發展類項目:指利用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實際經驗中所獲得的現有知識,為產生新的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對已產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項做實質性的改進而實施的項目。
按投資部門
按照項目的投資部門不同,可以把科技項目分為:
政府投資項目:如我國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國家863計劃項目等;
行業部門投資項目:如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項目等;
企業技術開發立項項目;
科研群體(機構)自籌項目;
有關國際組織或國內外知名人士資助項目。
按性質
根據項目的性質不同,可以將科技項目劃分為:
計劃項目 計劃項目既包括政府計劃項目,也包括企事業單位、科研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等組織機構的計劃項目。其中,由各種類型、各個層次的政府科技計劃而形成的項目就稱為政府計劃項目。此外,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根據本單位科技發展的需要也會編制各類科研和開發計劃;凡是被列入某一組織機構科研計劃的項目,也可以稱為計劃項目。
合同項目 這里所說的合同項目,是指科研單位和企業接受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承擔某一方面的研究或開發課題,通過合同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科學技術項目。
合作項目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科研單位或地區共同承擔,協作配合承擔的科學技術項目就稱為合作項目。合作項目又可進一步劃分為國際合作項目、省際合作項目、行業合作項目和基層合作項目等幾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