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c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 | 國家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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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87]教職稱辦字063號 | 發布日期 | 1987-6-16 |
執行日期 | 1987-6-16 |
第十三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制部門
1、了解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根據需要,承擔并完成技術管理的輔助性工作或其他技術輔助性工作。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承擔并按要求完成生產、設計、研制的制圖,基本工藝,設備或產品的調試及檢測,教學實驗、實習和社會調查等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了解本專業有關的技術規定及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了解本實驗室有關的基本原理和技術及有關儀器設備的基本原理及一般保養方法,并正確使用。
2、經指導,完成教學實驗、科研實驗的測試的準備工作和按要求完成所在部門技術管理的輔助性工作,承擔本部門的部分管理業務。
三、建筑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承擔制圖、一般計算、試驗、測繪等技術輔助性工作。
2、了解本專業有關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完成一般性設計、勘察等技術性工作。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了解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制定一般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進行技術質量和安全的技術交底,承擔一般單項工程施工的專業技術管理和質量檢驗、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制部門
1、熟悉本專業的規范、規程、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按要求解決生產、設計、研究及大型精密設備使用中的一般技術性問題。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承擔并按要求完成研制項目中的一般設計、計算、調試等工作,并對研制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承擔一般工程項目的計劃管理和技術管理工作。
3、承擔教學實習中部分內容的講課任務或輔導,批改實習報告等。
4、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性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熟悉本專業有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比較全面地掌握本單位各項實驗的原理,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各項操作以及調試技能,掌握部分儀器設備的故障診斷和維修技能。
2、經指導,設計實驗方案和一般實驗及研究裝置,對實驗、測試結果進行常規分析和處理。解決技術管理中一般的業務性問題。
3、承擔實驗教學的輔助工作,編寫部分實驗教學指導書,獨立進行一般的科研實驗的測試工作,完成有關科學實驗報告。編制或審查一般工作計劃或年度綜合計劃。
4、承擔本部門一個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建筑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熟悉并能運用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承擔一般的規劃設計、勘察或工程技術研究工作。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完成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技術研究中的局部任務。
3、解決本專業一般技術性問題。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熟悉并能運用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
2、編制一般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負責一般單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檢驗和驗收工作。
3、進行技術質量和安全的技術交底。
4、解決施工中的一般技術性問題。
第十五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制部門
1、獨立承擔技術工作,進行或組織新產品、新工程的設計、研制和生產,開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負責解決實習、科研加工、生產、設計、工藝中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2、根據本專業國內外技術動態、發展趨勢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并進行分析論證。
3.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指導本科生畢業設計或論文;協助指導研究生學習。
4.按教學大綱要求,編制教學實習計劃,組織教學實習。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性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獨立承擔先進設備的技術消化和編寫使用手冊,擬訂大型設備運行管理規程、人員培訓大綱等工作。
2.擬訂有關實驗室建設方案、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配置方案。
3.承擔有關實驗室的技術開發工作,組織和指導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4.組織管理本部門一個方面的工作,擬訂有關管理制度和運行程序,并付諸實施。
5.負責一個方面技術的指導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承擔本科生、研究生實驗的指導工作。設計實驗方案,組織和實施一定難度的科學實驗工作。
三、建筑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熟練運用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獨立承擔或組織比較復雜的或較大型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
2.在高級技術職務人員的指導下,分擔大型復雜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中的局部任務。
3.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并做出一定成績。
4.不斷學習和積極采用新知識、新技術、提高自己的創作及業務水平。
5.指導初級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培養初級技術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熟練運用本專業的規范、規程和技術規定。
2.獨立承擔比較復雜、技術要求較高的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施工技術管理、質量檢查和驗收;解決施工中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并做出一定成績。
3.不斷學習和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進度,降低工程成本。
4.指導和培養初級施工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
五、技術管理部門
1.熟悉并正確貫徹與本部門有關的方針、政策、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制度及標準規范、指標定額等。
2.熟悉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歷史和現狀資料,掌握國內外與其所任工作有關的技術管理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等,提出本部門技術管理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并進行分析論證。
3.獨立承擔某些較復雜的工程、技術任務的年度綜合計劃的編制或審查,組織評議、驗收、推廣技術成果。
4.運用科學技術管理的理論和經驗,推動本部門的管理改革。
5.組織和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
第十六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制部門
1.負責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的新產品、新工藝的設計和研制,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的教學實習、科研和新設備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工作。
2.掌握本專業范圍的科學技術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以指導教學實習、科研生產和產品開發。
3.根據教學、科研、生產的需要和我國的有關方針政策,在重大項目技術引進、開發上提出帶指導性的意見,并進行論證和決策。
4.負責組織和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在需要時,擔任研究生的導師。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熟悉本學科實驗領域中國內外學術和技術動態,提供學術和技術指導,在實驗理論、方法和技術上有專長,對先進實驗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及進一步開發利用方面有重要貢獻。
2.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實驗室建設和實驗裝置的研制,編寫較高水平的實驗技術與管理方面的文件。
3.組織和指導高水平裝備的研制;主持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系統配置方案總體設計、先進設備的高檔功能的消化、開發和推廣應用;主持制訂實驗室的長期規劃、管理條例。
4.組織承擔本學科重大科研項目,或承擔研究生導師工作。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工作。
三、建筑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主持或指導重大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
2.組織制定或審核重大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和技術發展計劃,鑒定重大科研成果。
3.解決本專業的重大技術問題并做出顯著成績,倡導并推動新知識、新技術的學習和使用。
4.編寫或主持編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
5.指導中級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培養中級技術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組織或指導重大、復雜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總設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和重大施工技術措施。
2.承擔重大、復雜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領導工作。
3.解決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并做出顯著成績。
4.制定或審核施工技術和科研發展規劃,鑒定重要的施工技術研究或革新成果。
5.推動施工新技術、新材料的學習和使用。
6.編寫或主持編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
五、技術管理部門
1.正確理解并全面貫徹有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某個方面技術管理條例和制度。
2.主持或指導重大的工程技術項目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的編制與審定。
3.熟悉國內外技術管理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運用先進的技術管理理論和方法,提出某些方面的長遠發展規劃并進行咨詢和決策。
4.主持和領導重大的業務建設,在技術管理體制、程序、方法、制度及隊伍建設方面提出方案,并進行論證。
5.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七條 各高等學??筛鶕緦嵤┘殑t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訂不同崗位的具體職責。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于執行和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教委成立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委屬高等學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工程技術職務評議組,評定工程技術人員初級職務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有權評定工程技術人員高、中級或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的專家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當于教授職務者應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評議組成員為5——7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評審組織中要盡量吸收優秀的中青年專家參加。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序進行工作。被對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對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考核、評審程序和辦法,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由校(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在評審委員會確認的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或任命人員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2——4年,可以續聘或連任。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的規定。已達到離退休年齡,除按照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3]142號文件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限外,應辦理離退休手續。
在這次聘任工作中達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又符合較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專業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工程技術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經過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技術職稱,并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人員,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如果工作需要擔任相近專業的工程技術職務,經考察具備履行相應技術職務的能力,可承認其任職資格,不再重新評審。
第二十六條 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技術人員,經評審委員會確認具備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可按規定手續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期間的職務工資,按所任職務中較高的一種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各高校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應鼓勵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任職,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八條 各高等學校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并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系,防止片面性。對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各級行政領導都要依靠學校黨組織切實做好受聘人員的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任職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寫出評語并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人員,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揚民主作風,防止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借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一條 為加強委屬高等學校工程技術隊伍的建設,做好工程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國家經委《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的《關于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職務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適用于教學實驗和實習、科學試驗、生產、建設規劃設計、建筑施工、儀器設備運行維修、技術開發、技術裝備等方面從事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
工程技術職務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高級工程師為高級技術職務;工程師為中級技術職務;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各級職務設置應與工作任務和按任務所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當前應在批準的職務限額內進行聘任。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實績和資歷。
工程技術人員的工作態度必須要嚴肅認真(嚴肅對待設計文件、工程規范、各方面決議等),一絲不茍(不能變通的技術要點絕不妥協),敢于承擔(不能出現問題就推托)不斷進?。ㄖ挥性诓粩嗟匦拚星斑M),勤奮努力,謙...
中級職稱,一般是指:(1)博士研究生畢業,經考核,可以直接認定為中級。(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雙學位獲得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助理職稱四年以上。...
建筑工程技術人員包括:土建工程師、水、暖、電工程師、技經工程師、勘測工程師,設計與施工是兩大類。施工五大員,既 預算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努力鉆研現代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身體健康,獻身于教育事業,能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第六條 技術員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
3、擔負一個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大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助理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確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3、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飘厴I,從事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位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實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個基層單位的技術工作,指導初級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2、比較全面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有關情況。
3、有較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左右,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大學??飘厴I,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
第九條 高級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的規劃論證、設計、生產或實施的能力,或具有領導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領域國內外現狀和動向,有較深入的學術見解,較高的技術專長,或科學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較全面的指導。
3、有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取得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或論文。
4、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5、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規定的外語條件。鑒于歷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對長期從事生產、建筑施工第一線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外語考核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可參照國家經委《關于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國家教委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教委。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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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4頁
評分: 4.4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4 月 16 日發,職改字 〔 1986 〕第 78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 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 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 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 興經濟,實 現四化 中作出貢獻,根 據中共中央、國 務院轉發的《 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 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專業技 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 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 (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 察設計、科 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上的工程技術人 員設置的技術職務。 第 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 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 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 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 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 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 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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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1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人事廳 關于福建省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人事局、 經貿委(經委、經發局)、省直各單位職稱改革 領導小組: 為了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工作,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根據中央職 稱改革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關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 作有關規定以及原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閩職改字 *** 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正常化評審以來的工作實踐,對今后我省企 事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提出以下 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范圍和對象 (一)凡在企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 學研究、安全生產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等工 作的工程技術人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均可考核確認或申報評 審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工程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定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興經濟,實現四化中作出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關于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設置的技術職務。
第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與技術水平。并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2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基本掌握現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方法,有獨立解決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和技術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②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在提高研究、設計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2年左右;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第九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具有解決在生產過程或綜合技術管理中本專業領域重要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有系統廣博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現代管理的發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具有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設計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②有系統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實踐經驗,取得過具有實用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研究、設計成果,或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技術著作、論文;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擔任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技術開發、技術情報等工作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應能比較熟練和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在生產、勘察、設計、研究和技術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三章 職務設置和職責
第十二條 技術職務設置的原則、職務數額和各級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要在批準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部門任務的實際需要、國家規定的限額幅度和上級下達的工資增長指標確定,并制定出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應隨著技術、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行進合理的調整。
第十三條 設置工程技術職務時,要根據生產、勘察、設計、研究、技術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各級職務職責,建立技術責任制或崗位責任制。職責范圍應該包括:工作范圍、任務、權限、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于執行和檢查。
第四章 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一般由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在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推薦;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推薦的人員進行評議審定,提出具備任職條件的人員名單;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的組織,其委員應由同行技術專家和擔任較高技術職務的、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經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機關批準。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的程序進行工作,在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討論通過,方能確認有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科學地評價被推薦的工程技術人員,審定任職條件,準確地寫出考核評語。
第十六條 各地區和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組建,也可以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直接組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其委員必須有2/3以上是知名技術專家或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并注意吸收一定數量的技術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聘任與任命
第十七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各級國家機關的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技術人員頒發任命書。
事業單位的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技術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在任職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單位行政領導要根據任務需要和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聘(連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見,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等,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己私Y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聘或連任職務的依據。
第十九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后,對暫時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原單位要繼續關心,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本單位安排有困難的,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作用的單位去任職。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系,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干部離休、退休的規定。在這次技術職務聘任中,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技術人員,凡符合高一級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先經過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技術職務后,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擔任技術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定,領取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技術職務的批準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要認真掌握政策,注意維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工程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也應參照上述規定,結合企業特點逐步實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經委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訂,并抄送國家經委。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實行。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法規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發布)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職務系列是指根據高等學校工程技術方面需要而設置的工作崗位系列。適用于專職從事教學實驗和實習、科學試驗、生產、建設規劃設計、建筑施工、儀器設備運行維修、技術開發、技術裝備等方面的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 1987 年 6 月國家教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工程技術職務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其中高級工程師為高級技術職務,工程師為中級技術職務,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技術職務。
任職的學歷、資歷條件分四種情況。(1)技術員:大專、中專畢業,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 1 年期滿合格。(2)助理工程師:獲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大學本科畢業,見習 1 年期滿合格;大專畢業,任技術員 2 年以上;中專畢業,任技術員 4 年以上。(3)工程師:獲博士學位;獲碩士學位,任助理工程師 2 年左右;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任助理工程師 2 年以上;大學本科或??飘厴I,任助理工程師 4 年以上。(4)高級工程師:獲博士學位,任工程師 2 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工程5 年以上。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的限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