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混響室法:1951年提出,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推薦,作為測試構件隔聲的標準方法。1964年中國的《隔聲測量規范》(草案)也是以此法為依據制定的。此法規定實驗室由兩間相鄰的混響室組成,體積均在50平方米以上,試件放在公共墻的開口上,開口面積為10平方米。對于小于10平方米的門窗(包括邊框結構)則按實際尺寸砌筑在開口處的隔墻上。測量時聲源發出經過濾波的1/3倍頻帶帶寬的白噪聲,測量的中心頻率范圍為100~4000赫,也可以測量中心頻率為125、250、500、1000、2000、4000赫6個倍頻帶。測量時傳聲器在聲源室和接收室混響區內,低頻500赫及以下各取5點,高頻500赫以上取3點。
② 混響、隔聲、 消聲箱法:用于測量小試件、輕結構隔聲的方法。聲源室是一間混響室,接收室是一個小的隔聲、消聲箱,試件面積1米2。
對于門、窗、隔聲間、隔聲罩、隔聲屏障等的隔聲測量,一般不測隔聲量而測量插入損失 IL或降噪量△L。插入損失IL表示裝置該結構前后在給定點(一般是須要降低噪聲的位置)的聲壓級差。
還有一種測量方法是用 4~16個同相位揚聲器組成的面聲源,聲波垂直入射到試件上,試件后面是一個高吸聲的小室。隔聲量由測量試件兩面的聲壓級差表示。這種方法主要用來測量飛機和船舶的隔聲結構,試件面積取1米2。
如入射到構件上的聲強度為Ii,傳透過構件后的聲強度被衰減為It,則構件的隔聲能力可用傳聲系數,表示,τ=It/Ii。τ是小數值,如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它的倒數1/τ10lg(1/τ)式進行運算,即為聲能損失的分貝數,稱為傳聲損失(TL)或通常稱為隔聲量(R),用計算式表達上述概念,即:
TL=10lg(1/τ)=10 lg(Ii/It)=L1—L2
式中,L1、L2分別為構件前、后兩側的聲壓級。因此在理論上只要測量構件前后兩側的聲壓級就可以求出構件的隔聲量。但實際上,聲的傳播總是由一個空間(房間)透過構件后進入另一個空間,透過構件聲音的強弱不僅與構件本身的隔聲性能有關,而且與構件的透射面積S和聲波透過構件進入空間內的吸聲量A等因素有關,所以,構件的隔聲量除測量構件前后兩側的聲壓級之差外,在計算時還須加上一個10lg(S/A)的修正項 。
隔聲測量可采用實驗室測量和現場測量兩種方法 。根據測量內容,隔聲測量又可分為空氣聲隔聲測量和撞擊聲隔聲測量。
從電井到配電箱的配管工程量長度計算應該是按照設計圖紙的水平距離尺寸沿樓地面長度再加配電箱安裝高度的垂直距離之和。
關于商品房面積測量的法律規定:【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8-12-22【生效日期】1998-12-22【失效日期】----------【所屬類別...
1,由測量精度決定測量精度和方法。2.布設控制點。3.進行測量,在每個點上進行測角夾角和測量各點間的距離,記錄觀測原始數據。注意各項限差。4.進行整理,得出各點間的夾角和距離。5.進行導線平差。得出各...
材料的透聲能力以透射系數表示,但在工程中習慣于以建筑部件的傳聲損失或隔聲量表示 。構件隔聲與頻率有關,故一般用單一數值來表示構件的隔聲量。常用的有中值隔聲量(500赫值)、平均隔聲量R(125~2000赫或125~4000赫隔聲量的算術平均值)、隔聲等級(STC或Ia,用一曲線來衡量)。國際標準則用隔聲指數。
樓板隔聲測量包括空氣聲和撞擊聲的測量。測量樓板撞擊聲的隔聲效果要用標準撞擊器。國際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標準撞擊器規格如下:
①撞擊器有五個錘子,排列在一條直線上,兩端錘子中心的距離為400毫米;
②連續撞擊的時間間隔為100±5毫秒;
③錘子無摩擦自由下落的距離為40毫米(±25%);
④每個錘子的有效質量為0.5公斤(±2.5%);錘子撞擊樓板的部分用黃銅或鋼材制成;
⑤錘子為圓柱體,直徑30毫米。它與樓板的接觸部分是一個半徑約500毫米的球面。
樓板面層或墊層的降噪效果,可在鋪上面層或墊層前后測量樓板的撞擊聲的聲壓級(分貝),求其差。樓板面層或墊層的降噪效果又稱為面層或墊層的撞擊隔聲改善量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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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測量的作業模式 1.經典靜態定位模式 (1) 作業方式 : 采用兩臺(或兩臺以上) 接收設備,分別安置在一條或數條基線 的兩個端點,同步觀測 4顆以上衛星,每時段長 45分鐘至 2個小時或更多。作 業布置如圖 8-10 所示。 (2) 精度 : 基線的相對定位精度可達 5mm+1ppm·D,D為基線長度( KM)。 (3) 適用范圍 : 建立全球性或國家級大地控制網, 建立地殼運動監測網、 建立長 距離檢校基線、進行島嶼與大陸聯測、鉆井定位及精密工程控制網建立等。 (4) 注意事項 : 所有已觀測基線應組成一系列封閉圖形(如圖 8-10),以利于 外業檢核,提高成果可靠度。并且可以通過平差,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定位精度。 2.快速靜態定位 (1) 作業方法 : 在測區中部選擇一個基準站, 并安置一臺接收設備連續跟蹤所有 可見衛星;另一臺接收機依次到各點流動設站, 每點觀測數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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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控制測量 1. 平面控制系統的建立 1) 開工前, 對業主或設計部門提供的施工區平面控制起始坐標點 (應不少于二個點) 采 用全站儀按多邊形導線網或四等導線測量的技術要求和精度指標進行聯測復核 (此項測量工 作進行時,最好與專業監理工程師聯合測量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外業工作量) 。若發現標志 不足、不穩妥、被移位或精度不符合要求時,將進行補測、加固、移設或重新測校,并通知 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 聯測點復核完成并經內業平差計算, 測量精度指標達到相應的技術要 求后,按工程監理部規定報表格式填寫聯測復檢成果報告, 報送工程監理部專業測量監理工 程師和項目總監簽認,否則不得進行后序測量工作。 2) 起始平面控制坐標網點經聯測復核合格并經工程監理部簽認后即可進行平面控制坐 標點加密測量。 a. 加密控制網的布設形式及布點埋石: 鑒于該工程的特點, 其加密平面控制網的布設在 道路中線。 b. 平
《聲學 隔聲間的隔聲性能測定 實驗室和現場測量(GB/T 19885-2005)(ISO 11957:1996)》由中國書出版社出版。《聲學 隔聲間的隔聲性能測定 實驗室和現場測量(GB/T 19885-2005)(ISO 11957:1996)》自2005—09—09發布。《聲學 隔聲間的隔聲性能測定 實驗室和現場測量(GB/T 19885-2005)(ISO 11957:1996)》自2006—04—01開始實施。中華人名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書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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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測量期間,隔聲間應放在混響室內不動。
6.3隔聲間的安裝和條件
隔聲間應按制造廠的規定安裝。
在測量期間,隔聲間應是空的。當測量隔聲性能時,除非隔聲間的操作規程另有規定外,門和窗應緊閉,作為隔聲間整體一部分的噪聲源(如:通風扇)應關掉。通風系統中的閥門或風門應打開。若作為附加的資料,也可測定閥等關上的隔聲性能。如果需要,由隔聲間自身的噪聲源引發的在隔聲間內部的聲壓級,應按6.7規定的進行測定。隔聲間所有的可動部分,在測量進行之前,至少應運作10次。
對于沒有整體地板的隔聲間,隔聲間與混響室地面之間不得泄漏。
注:在混響室的地面中側向聲傳遞會影響到測量結果(由混響室傳到隔聲間通過地面的聲傳遞)。
6.4混響室內的聲壓級測量
至少要有兩個揚聲器位置用以產生混響室內的聲場。既可以用一個揚聲器箱在所選定的位置之間順序地移動,也可以用幾個揚聲器同時運行,而每個揚聲器都有各自的噪聲發生器和功率放大器。
揚聲器之間的距離至少應為3 m。任何揚聲器位置和隔聲問的距離應盡可能地大,并不得小于2 m。揚聲器和任何傳聲器位置之間的距離至少為2 m。
注:所用的揚聲器應近似為無指向性的,并且揚聲器的位置避免靠近房間的表面和角上,2 m的最小距離是足夠的。
產生的聲音應是穩定的,并在需測量的頻率范圍內是連續頻譜。如果測量是用倍頻程進行,則在每一個倍頻程之內頻譜應近似是平坦的。在125 Hz的倍頻程內,每個倍頻程內的三個1/3倍頻程聲壓級,其差值不應大于6 dB;在250 Hz倍頻程,其差值不應大于5 dB,而在更高頻率的倍頻程內,其差值不應大于4 dB。輸出應足夠大,以使在隔聲間內部的聲壓級能超過背景噪聲級6 dB之上,最好在所有的測量頻帶能超過12 dB。對背景噪聲的修正應按GB/T 6881.1—2002進行。
測量的頻率范圍:1/3倍頻程至少為(100~5000)Hz
倍頻程至少應為(125~4000)Hz
注:測量頻率范圍:1/3倍頻程最好是(50~10000)Hz
倍頻程最好是(63~8000)Hz
遵循GB/T 6881.1—2002的程序,對每一揚聲器位置,混響室內的倍頻程或1/3倍頻程聲壓級應在隔聲間周圍和上面均勻分布的至少6個固定傳聲器位置上加以測量。傳聲器位置應按GB/T 6881.1—2002中8.1_2的規定設置,有關傳聲器位置和混響室表面之間的距離要求也適應于傳聲器位置與隔聲間外表面之間的距離要求。
在混響室中所有不同揚聲器位置的平均聲壓級應取能量平均值。
6.5隔聲間內部的聲壓級測量
6.5.1 沒有明確規定操作者位置
傳聲器位置不得靠近隔聲間內部表面0.2 d以內,d是隔聲間的最短內部尺寸。所有(傳聲器)位置至少高于地面1 m之上。
對每一揚聲器位置,應在至少六個固定傳聲器位置上或者用一個傳聲器旋轉測量聲壓級。固定傳聲器應分布在如上規定的整個能允許的空間上。如果用傳聲器旋轉,那么其路徑應覆蓋允許空間的實質性位置。
在不同傳聲器位置的平均聲壓級應取能量平均值。
6.5.2有明確規定操作者位置
對只有一個明確規定操作者位置的隔聲問,其平均體積可用包含典型操作者耳朵位置的區域加以定出。如用固定傳聲器,三個位置應分布在半徑為0.3 m、中心在操作者聽覺位置的一個球面上。如用旋轉傳聲器,則半徑為0.3m圓的中心應取在操作者的聽覺位置上。其途徑應相對于水平面傾斜45°。
各個傳聲器位置上測得的聲壓級應取能量平均值。
6.6聲壓隔聲值D,
1/3倍頻程或倍頻程的聲壓隔聲值Dp給出如下:
Dp=(Lp)room-(Lp)cabin (1)
式中:
(Lp)room——混響室內的1/3倍頻程或倍頻程的平均聲壓級,dB。
(Lp)cabin——隔聲間內部的1/3倍頻程或倍頻程的平均聲壓級,dB。
6.7 內部噪聲級LpA測量
如果隔聲間含有設置在隔聲間一部分上的噪聲源(例如:風扇),由其引發的隔聲間內部的A計權聲壓級須加以測定,這時在混響室的外部噪聲源應予關掉。
對有一個或多個明確規定操作者位置的隔聲間,聲壓級應按6.5.2規定的方法,在這些位置上進行測量。
對沒有明確規定操作者位置的隔聲間,聲壓級應在接近于隔聲間的中間,以半徑為0.3 m的一個球面上的三個傳聲器位置處進行測量,或者用一個傳聲器測得半徑0.3 m的圓周途徑上的平均值,該傳聲器途徑應相對于水平面傾斜45°。測量球面或圓周的中心應為地平面之上的1.55 m±0.075 m。測量結果LpA應取能量平均值。
隔聲間內部的背景噪聲級至少應低于由有待測量的噪聲源引發的聲壓級6 dB以上,最好能低于12 dB。如果其差值在(6~10)dB之間,則該測量結果應按GB/T 6881.1—2002對背景噪聲進行修正。
7現場隔聲性能的測量
7.1概述
規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用揚聲器產生的聲場;另一種是用實際的環境噪聲。如果現場測量所取得的結果要與實驗室的結果作比較,推薦采用揚聲器的方法,實際噪聲的方法用來評估在實際條件下隔聲間的隔聲性能。
在房間內產生一個聲場,并測量房間和隔聲間內部的聲壓級之差值。
這些方法適用于各種房間類型的現場測量。
7.2外部聲場
如果作為測量的房間有幾種可能的選擇,則應選用能給出最接近于混響聲場的房間。這通常意味著該房間有著最大的體積和最長的混響時間。
7.2.1用揚聲器測量
如果測量目的是用于現場測量的隔聲性能與實驗室測量的結果作比較,推薦采用此方法。
其聲場至少是由揚聲器聲源在三個不同位置上產生的。聲源位置數應等于或大于任何兩個聲源位置之間倍頻程的最大偏差值Dp′(dB)。聲源位置數最大可增加到六個。如果任何倍頻程的偏差值(dB)仍超過聲源的最大位置數(6),則把它記錄在測試報告中。
當用三個揚聲器位置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則可試著用四個位置。當采用四個位置測量時先前所用的三個位置不應再用。如果必須再增加位置數,應按同樣的程序進行。
揚聲器位置之間的距離至少應為3m。揚聲器位置應在隔聲間周圍均勻地分布。既可以用一個揚聲器箱在所選的位置之間移動,相繼地進行測量;也可以用幾個互不相關的揚聲器同時運行,各自單獨地進行測量(每個揚聲器都有各自的噪聲發生器和功率放大器)。
房間內所有不同揚聲器位置的平均聲壓級應取能量平均值。
注意避免任何來自聲源直達聲場的影響。隔聲間與聲源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 m。
注:所用的揚聲器應近似為無向性的,揚聲器位置避免靠近房間的墻面或角上,2 m的最小距離是足夠的。
產生的聲音應是穩定的,在測量頻率范圍內具有連續頻譜。如果測量是用倍頻程,則在每一倍頻程內其頻譜近似為平坦的。在125 Hz倍頻程內,每個倍頻程的三個1/3倍頻程聲級不得相差6 dB之上。2100433B
1、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是最新的建筑隔聲標準。
2、GB/T19889.1-2005 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1部分: 側向傳聲受抑制的實驗室測試設施要求;GB/T19889.3-2005 聲學 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 第3部分: 建筑構件空氣聲隔聲的實驗室測量。
3、GB/T8485-2008 建筑門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
4、2012年8月1日施行《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中關于隔聲的規定,摘錄如下: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要求。
4.1隔聲、降噪。
4.2住宅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滿足下列要求: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聲級不應大于45dB;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聲級不應大于37dB;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聲級不應大于45dB。
4.3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 C)應大于45 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 Ctr)應大于51 dB。
4.4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規范化撞擊聲壓級宜小于75 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住宅分戶樓板的規范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85dB,且應在樓板上預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條件。
4.5住宅建筑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于噪聲控制。在住宅平面設計時,當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產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墻和分隔樓板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內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4.6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規定。
5.1住宅應給居住者提供一個安靜的室內生活環境,但是在現代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外部環境均比較嘈雜,尤其是鄰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聲的影響更為嚴重。因此,應在住宅的平面布置和建筑構造上采取有效的隔聲和防噪聲措施,例如盡可能使臥室和起居室遠離噪聲源,鄰街的窗戶采用隔聲性能好的窗戶等。
5.2樓板的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5.3空氣聲隔聲量,樓板不應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于55dB),分戶墻不應小于40dB,外窗不應小于30dB,戶門不應小于25dB。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墻、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5.4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5.5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6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采取減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