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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1192-2016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游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文化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公園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1192-2016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園設計規范GB 51192-2016 外文名 Code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ark
行????業 國家標準、規范 適用范圍 城鄉各類公園新建、擴建等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有關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規定”。

公園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1192-2016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規范石子、砂石篩 Φ300、0.075-90、20只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13% 山西省太原迅通試驗儀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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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中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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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時間
說明: 根據市建設局韶市建函字[2008]2號文關于調整建設工程人工工資單價的指導意見,以上人工工資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韶關市2009年1月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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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珠海市2010年10月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格/需求量 報價數 最新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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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游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文化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1.0.3 公園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園 public park

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較完善的設施,兼具生態、美化等作用的綠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園內各類用地,包括綠化用地、建筑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等,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

2.0.3 綠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園內用以栽植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園內各種建筑基底所占面積。

2.0.5 水體 water area

公園內河、湖、池、塘、水庫、濕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統稱。

2.0.6 公園游憩綠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園內可開展游憩活動的綠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對雨水進行強化入滲、收集回用、降低徑流污染、調蓄排放處理措施的總稱。

2.0.8 豎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對公園內建設場地地形、各種設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統籌安排以及與公園外高程的相互協調。

2.0.9 郁閉度 crown density

群植喬木樹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栽植地表面積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積形成的一個穩定且坡度一致的土體表面與水平面的夾角,又叫自然傾斜角。角度的大小與土壤的土質、顆粒大小、含水量等有關系。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公園的用地范圍和類型應以城鄉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等上位規劃為依據。

3.1.2 公園設計應正確處理公園建設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近期建設與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

3.1.3 公園設計應注重與周邊城市風貌和功能相協調,并應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觀特色的保護與發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規模,應與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適應。

3.1.5 公園與水系相鄰時,應根據相關區域防洪要求,綜合考慮相鄰區域水位變化對公園景觀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并應確保游人安全。

3.1.6 公園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標,包括徑流總量控制率、超標雨水徑流調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應根據上位規劃結合公園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質條件而確定。

3.1.7 公園應急避險功能的確定和相應場地、設施的設置,應以城市綜合防災要求、公園的安全條件和資源保護價值要求為依據。

3.2 公園的內容

3.2.1 公園設計應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并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3.2.2 綜合公園應設置游覽、休閑、健身、兒童游戲、運動、科普等多種設施,面積不應小于5hm。

3.2.3 專類公園應有特定的主題內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供游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后勤保障設施;面積宜大于20hm,其中專類動物園面積宜大于5hm;

2 植物園應創造適于多種植物生長的環境條件,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科研實驗區;面積宜大于40hm,其中專類植物園面積宜大于2hm;

3 歷史名園的內容應具有歷史原真性,并體現傳統造園藝術;

4 其他專類公園,應根據其主題內容設置相應的游憩及科普設施。

3.2.4 社區公園應設置滿足兒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設施。

3.2.5 游園應注重街景效果,應設置休憩設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園用地面積包括陸地面積和水體面積,其中陸地面積應分別計算綠化用地、建筑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的面積及比例,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應按表3.3.1的規定進行統計。

表3.3.1 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他用地”,應在“備注”一欄中注明內容。

3.3.2 公園用地比例應以公園陸地面積為基數進行計算,并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公園用地比例(%)

注:“—”表示不作規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務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積的比例。

3.3.3 公園內用地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河、湖、水池等應以常水位線范圍計算水體面積,潛流濕地面積應計入水體面積;

2 沒有地被植物覆蓋的游人活動場地應計入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3 林蔭停車場、林蔭鋪裝場地的硬化部分應計入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頂上有綠化或鋪裝等內容時,面積不應重復計算,可按本規范表3.3.1的規定在備注中說明情況;

5 展覽溫室應按游憩建筑計入面積,生產溫室應按管理建筑計入面積;

6 動物籠舍應按游憩建筑計入面積,動物運動場宜計入綠化面積。

3.3.4 歷史名園應設與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廁所。

3.3.5 公園內總建筑面積(包括覆土建筑)不應超過建筑占地面積的1.5倍。

3.3.6 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在公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在保證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小于陸地面積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規范表3.3.2的規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過公園陸地面積的3%:

1 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于3;

2 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3 水體岸線總長度大于公園周邊長度,或水面面積占公園總面積的70%以上。

3.4 容量計算

3.4.1 公園設計應確定游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規模、數量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3.4.2 公園游人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C——公園游人容量(人);

A1——公園陸地面積(m);

Am1——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m/人);

C1——公園開展水上活動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3.4.3規定的數值。

表3.4.3 公園游人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m/人)

公園類型

人均占有陸地面積

綜合公園

30~60

專類公園

20~30

社區公園

20~30

游園

30~60

注: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的上下限取值應根據公園區位、周邊地區人口密度等實際情況確定。

3.4.4 公園有開展游憩活動的水域時,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進行計算。

3.5 設施的設置

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置,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表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置

注:“●”表示應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置。

3.5.2 公園內不應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建筑。

3.5.3 游人使用的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積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園,應按游人容量的2%設置廁所廁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設置;男女廁位比例宜為1:1.5;

2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即間距500m;

3 各廁所內的廁位數應與公園內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適應;

4 在兒童游戲場附近,應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

5 公園應設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專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相關規定。

3.5.4 休息座椅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容納量應按游人容量的20%~30%設置;

2 應考慮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應設置輪椅停留位置,其數量不應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箱的設置應與游人分布密度相適應,并應設計在人流集中場地的邊緣、主要人行道路邊緣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園陸地面積小于100hm2時,垃圾箱設置間隔距離宜在50m~100m之間;公園陸地面積大于100hm2時,垃圾箱設置間隔距離宜在100m~200m之間;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確標識的分類垃圾箱。

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可符合表3.5.6的規定。

表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

注:不含地下停車位數;表中停車位為按小客車計算的標準停車位。

3.5.7 公園內的用火場所應設置消防設施,建筑物的消防設施應依據建筑規模進行設置。

3.5.8 標識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公園的內容和環境特點確定標識的類型和數量;

2 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公園平面示意圖及信息板;

3 在公園內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個道路交叉處,應設置道路導向標志;如公園內道路長距離無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設置位置標志和導向標志,最大間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園主要景點、游客服務中心和各類公共設施周邊,宜設置位置標志;

5 景點附近可設科普或文化內容解說信息板;

6 在公園內無障礙設施周邊,應設置無障礙標識;

7 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的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 總體設計

4.1 現狀處理

4.1.1 對公園范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筑物、構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應進行調查,作出評價,并提出處理意見。

4.1.2 現狀有紀念意義、生態價值、文化價值或景觀價值的風景資源,應結合到公園內景觀設計中。

4.1.3 公園用地不應存在污染隱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設公園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結果,采取安全、適宜的消除污染技術措施。

4.1.4 當保留公園用地內原有自然巖壁、陡峭邊坡,并在其附近設置園路、游憩場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場所時,應對巖壁、邊坡做地質災害評估,并應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安全防護或避讓措施。

4.1.5 公園設計不應填埋或侵占原有濕地、河湖水系、滯洪或泛洪區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綠地,應加以保護并結合到公園內景觀之中。

4.1.7 公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4.1.8 古樹名木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的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成林地帶為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圍合的范圍;

2)單株樹應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寬和距樹干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2 保護范圍內,不應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樹木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應設置建筑物、構筑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應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4.2 總體布局

Ⅰ 一般規定

4.2.1 總體布局應對功能區和景區劃分、地形布局、園路系統、植物布局、建筑物布局、設施布局及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4.2.2 總體布局應結合現狀條件和豎向控制,協調公園功能、設施及景觀之間的關系。

Ⅱ 功能區及景區劃分

4.2.3 功能區應根據公園性質、規模和功能需要劃分,并確定各功能區的規模、布局。

4.2.4 景區應根據公園內資源特點和設計立意劃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應在滿足景觀塑造、空間組織、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項功能要求的條件下,合理確定場地的起伏變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態,并宜園內平衡土方。

4.2.6 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游船碼頭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種植區的種植范圍和水深要求;

3 水體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閘、進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Ⅳ 園路系統與鋪裝場地布局

4.2.7 園路系統布局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內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園周圍的市政道路條件,確定公園出入口位置與規模、園路的路線和分類分級、鋪裝場地的位置和形式。

4.2.8 公園出入口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的要求,確定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設置、位置和數量;

2 需要設置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自行車存車處時,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3 售票的公園游人出入口外應設集散場地,外集散場地的面積下限指標應以公園游人容量為依據,宜按500m/萬人計算。

4.2.9 停車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位置應設于公園出入口附近,但不應占用出入口內外游人集散廣場;

2 地下停車場應在地上建筑及出入口廣場用地范圍下設置;

3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應大于50m,距離交叉路口應大于80m;

4 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位少于50個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宜采用雙車道;50個~300個時,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大于300個時,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m;

5 停車場在滿足停車要求的條件下,應種植喬木或采取立體綠化的方式,遮陰面積不宜小于停車場面積的30%。

4.2.10 園路的路網密度宜為150m/hm~380m/hm;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為160m/hm~300m/hm。

4.2.11 園路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游覽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 通行養護管理機械或消防車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

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邊應設置消防車道;

4 生產管理專用路宜與主要游覽路分別設置。

4.2.12 游憩設施場地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設施場地應分別設置;

2 游人大量集中的場地應與主園路順暢連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靜休息區與喧鬧區之間應利用地形或植物進行隔離;

4 兒童游戲場與游人密集區、主園路及城市干道之間,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構成隔離地帶。

Ⅴ 建筑布局

4.2.13 建筑的風格、位置、高度和空間關系,以及與園路、鋪裝場地的聯系,應根據功能、景觀要求和市政設施條件確定。

4.2.14 地下建筑的范圍宜限于出入廣場或公園建筑物的輪廓范圍內。

4.2.15 管理用房和廁所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園內建筑物與穿越公園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1規定的數值。

表4.2.16-1 建筑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10

35

110(66)

220

330

500

750

1000

垂直距離(m)

3.0

4.0

5.0

6.0

7.0

9.0

11.5

15.5

2 建筑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2規定的數值。

表4.2.16-2 建筑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3

3~10

35

110(66)

220

330

500

700

1000

水平距離(m)

1.0

1.5

3.0

4.0

5.0

6.0

10.0

12.0

14.0

Ⅵ 植物布局

4.2.17 全園的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狀況、園外的環境特征、園內的立地條件,結合景觀構想、功能要求和當地居民游賞習慣等確定。

4.2.18 植物組群應豐富類型,增加植物多樣性,并具備生態穩定性。

4.2.19 公園內連續植被面積大于100hm時,應對防火安全作出設計。

Ⅶ 工程管線及設施布局

4.2.20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線路宜沿主路布置,不應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于維修的要求。

4.2.21 電氣、給水排水、通信工程的配套設施、垃圾中轉站及綠色垃圾處理站等應設在隱蔽地帶。

4.3 豎向控制

4.3.1 豎向控制應根據公園周圍城市豎向規劃標高和排水規劃,提出公園內地形的控制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滿足景觀和空間塑造的要求;

2 應適應擬保留的現狀物;

3 應考慮地表水的匯集、調蓄利用與安全排放;

4 應保證重要建筑物、動物籠舍、配電設施、游人集中場所等不被水淹,并便于安全管理。

4.3.2 豎向控制應對下列內容作出規定:

1 山頂或坡頂、坡底標高;

2 主要擋土墻標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標高;

4 水底、駁岸頂部標高;

5 園路主要轉折點、交叉點和變坡點標高,橋面標高;

6 公園各出入口內、外地面標高;

7 主要建筑的屋頂、室內和室外地坪標高;

8 地下工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的埋深;

9 重要景觀點的地面標高。

4.3.3 公園地面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4.3.3規定的數值。

表4.3.3 公園地面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

(在最大計算導線弧垂情況下)

線路電壓(kV)

<1

1~10

35~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最小垂直距離(m)

6.0

6.5

7.5

7.5

8.5

14.0

19.5

27.0

5 地形設計

5.1 高程和坡度設計

5.1.1 地形高程設計應以總體設計所確定的各控制點的高程為依據。

5.1.2 綠化用地宜做微地形起伏,應有利于雨水收集,以增加雨水的滯蓄和滲透。

5.1.3 公園地形應按照自然安息角設計坡度,當超過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時,應采取護坡、固土或防沖刷的措施。

5.1.4 構筑地形應同時考慮園林景觀和地表水排放,各類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的規定。

表5.1.4 各類地表排水坡度(%)

地表類型

最小坡度

草地

1.0

運動草地

0.5

栽植地表

0.5

鋪裝場地

0.3

5.1.5 游憩綠地適宜坡度宜為5.0%~20.0%。

5.2 土方工程

5.2.1 土方工程設計應進行土方量計算。

5.2.2 人工堆土改造地形應保證山體穩定和周圍設施的安全,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種植土層下的填充土提出土粒徑和壓實系數要求。填充土應分層夯填或碾壓密實,壓實系數為0.90~0.93。地形上設計有建筑物時,局部填充土指標應符合建筑基礎要求。

2 視堆土高度進行地基滑動穩定、承載力和變形驗算。

3 應驗算堆土對周邊已有的建(構)筑物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地基加固等有效措施,確保不產生安全隱患。

5.2.3 土方工程設計應采取利用原表層栽植土的措施,同時提出區域內原土的保護、保育以及恢復改良的措施。

5.2.4 地形填充土不應含有對環境、人和動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

5.3 水體外緣

5.3.1 水體的進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閘門的標高,應保證適宜的水位,并滿足調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3.2 水體駁岸頂與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駁岸的坡度,應兼顧景觀、安全、游人親水心理等因素,并應避免岸體沖刷。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體的岸高及近岸水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防護設施的人工駁岸,近岸2.0m范圍內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無防護設施的園橋、汀步及臨水平臺附近2.0m范圍以內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無防護設施的駁岸頂與常水位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0.5m。

5.3.4 淤泥底水體近岸應有防護措施。

5.3.5 以雨水作為補給水的水體,在濱水區應設置水質凈化及消能設施,防止徑流沖刷和污染。

6 園路及鋪裝場地設計

6.1 園 路

6.1.1 園路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的路網及等級,進行園路寬度、平面和縱斷面的線形以及結構設計。

6.1.2 園路宜分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級。公園面積小于10hm時,可只設三級園路。

6.1.3 園路寬度應根據通行要求確定,并應符合表6.1.3的規定。

表6.1.3 園路寬度(m)

園路級別

公園總面積A(hm2)

A<2

2≤A<10

10≤A<50

A≥50

主路

2.0~4.0

2.5~4.5

4.0~5.0

4.0~7.0

次路

——

——

3.0~4.0

3.0~4.0

支路

1.2~2.0

2.0~2.5

2.0~3.0

2.0~3.0

小路

0.9~1.2

0.9~2.0

1.2~2.0

1.2~2.0

6.1.4 園路平面線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園路應與地形、水體、植物、建筑物、鋪裝場地及其他設施結合,滿足交通和游覽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風景構圖;

2 園路應創造有序展示園林景觀空間的路線或欣賞前方景物的透視線;

3 園路的轉折、銜接應通順;

4 通行機動車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線半徑應大于12m。

6.1.5 園路縱斷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路不應設臺階;

2 主路、次路縱坡宜小于8%,同一縱坡坡長不宜大于200m;山地區域的主路、次路縱坡應小于12%,超過12%應作防滑處理;積雪或冰凍地區道路縱坡不應大于6%;

3 支路和小路,縱坡宜小于18%;縱坡超過15%路段,路面應作防滑處理;縱坡超過18%,宜設計為梯道;

4 與廣場相連接的縱坡較大的道路,連接處應設置縱坡小于或等于2.0%的緩坡段;

5 自行車專用道的坡度宜小于2.5%;當大于或等于2.5%時,縱坡最大坡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的有關規定。

6.1.6 園路橫坡以1.0%~2.0%為宜,最大不應超過4.0%。降雨量大的地區,宜采用1.5%~2.0%。積雪或冰凍地區園路、透水路面橫坡以1.0%~1.5%為宜。縱、橫坡坡度不應同時為零。

6.1.7 梯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

2 縱坡大于50%的梯道應作防滑處理,并設置護欄設施;

3 梯道的凈寬不宜小于1.5m;

4 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設置休息平臺,平臺進深應大于1.2m,條件為特陡山地時,宜根據具體情況增加臺階數,但不宜超過18級;

5 梯道連續升高超過5.0m時,宜設置轉折平臺,且轉折平臺的進深不宜小于梯道寬度。

6.1.8 園路在地形險要的地段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6.1.9 通往孤島、山頂等卡口的路段,應設通行復線;條件不具備時,應加寬會車段路面。應根據路段行程及通行難易程度,適當設置供游人短暫休憩的場所及護欄設施。

6.1.10 園路面層材料應與公園風格和使用功能相協調,不應采用拋光面材,并宜與城市車行路有所區別。

6.1.11 園路的路基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選擇、壓實系數、強度要求、邊坡要求等,還應考慮路基排水、路基防護等內容。遇軟弱及特殊路基,應作特殊處理。

6.1.12 公園主要園路及出入口應便于輪椅通過,其寬度、坡度及面層材料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有關規定。

6.1.13 公園游人出入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個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于1.8m;

2 舉行大規模活動的公園應另設緊急疏散通道。

6.2 鋪裝場地

6.2.1 鋪裝場地面積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的布局要求進行確定。

6.2.2 鋪裝場地宜根據集散、活動、演出、賞景、休憩等功能要求作出不同的設計。

6.2.3 游憩場地宜有遮陰措施,夏季庇蔭面積宜大于游憩活動范圍的50%。

6.2.4 鋪裝場地內樹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圍內的地面,應采用透水、透氣性鋪裝。

6.2.5 人行道、廣場、停車場及車流量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鋪裝,鋪裝材料應保證其透水性、抗變形及承壓能力。

6.2.6 兒童活動場地宜選擇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不應采用銳利的路緣石。

6.2.7 鋪裝場地的坡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1.4條的規定。

6.2.8 演出場地應有方便觀賞的適宜坡度和觀眾席位。

6.3 園 橋

6.3.1 園橋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觀景等項具體要求。

6.3.2 園橋橋下凈空應考慮橋下通車、通船及排洪需求。

6.3.3 管線通過園橋時應考慮管道的隱蔽、安全和維修等問題。

6.3.4 通行車輛的園橋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 11的有關規定。

6.3.5 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橋面均布荷載應按4.5kN/m取值;

2 計算單塊人行橋板時應按5.0kN/m的均布荷載或1.5kN的豎向集中力分別驗算并取其不利者。

6.3.6 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應有阻止車輛通過的設施。

7 種植設計

7.1 植物配置

Ⅰ 一般規定

7.1.1 植物配置應以總體設計確定的植物組群類型及效果要求為依據。

7.1.2 植物配置應采取喬灌草結合的方式,并應避免生態習性相克植物搭配。

7.1.3 植物配置應注重植物景觀和空間的塑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植物組群的營造宜采用常綠樹種與落葉樹種搭配,速生樹種與慢生樹種相結合,以發揮良好的生態效益,形成優美的景觀效果;

2 孤植樹、樹叢或樹群至少應有一處欣賞點,視距宜為觀賞面寬度的1.5倍或高度的2倍;

3 樹林的林緣線觀賞視距宜為林高的2倍以上;

4 樹林林緣與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樹、樹叢等;

5 草坪的面積及輪廓形狀,應考慮觀賞角度和視距要求。

7.1.4 植物配置應考慮管理及使用功能的需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合理預留養護通道;

2 公園游憩綠地宜設計為疏林或疏林草地。

7.1.5 植物配置應確定合理的種植密度,為植物生長預留空間。種植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樹林郁閉度應符合表7.1.5的規定;

2 觀賞樹叢、樹群近期郁閉度應大于0.50。

表7.1.5 樹林郁閉度

類型

種植當年標準

成年期標準

密林

0.30~0.70

0.70~1.00

疏林

0.10~0.40

0.40~0.60

疏林草地

0.07~0.20

0.10~0.30

7.1.6 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考慮樹木自然生長高度)應符合表7.1.6的規定。

表7.1.6 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1

1~10

35~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最小垂直距離(m)

1.0

1.5

3.0

3.5

4.5

7.0

8.5

16.0

7.1.7 植物與地下管線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植物與地下管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7-1的規定;

表7.1.7-1 植物與地下管線最小水平距離(m)

注:喬木與地下管線的距離是指喬木樹干基部的外緣與管線外緣的凈距離。灌木或綠籬與地下管線的距離是指地表處分蘗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緣與管線外緣的凈距離。

2 植物與地下管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7.1.7-2的規定。

表7.1.7-2 植物與地下管線最小垂直距離(m)

名稱

新植喬木

現狀喬木

灌木或綠籬

各類市政管線

1.5

3.0

1.5

7.1.8 植物與建筑物、構筑物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8的規定。

表7.1.8 植物與建筑物、構筑物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m)

注:喬木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是指喬木樹干基部外緣與建筑物、構筑物的凈距離。灌木或綠籬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是指地表處分蘗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緣與建筑物、構筑物的凈距離。

7.1.9 對具有地下橫走莖的植物應設隔擋設施。

7.1.10 種植土厚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的規定。

7.1.11 種植土理化性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的規定。

Ⅱ 游人集中場所

7.1.12 游憩場地宜選用冠形優美、形體高大的喬木進行遮陰。

7.1.13 游人通行及活動范圍內的樹木,其枝下凈空應大于2.2m。

7.1.14 兒童活動場內宜種植萌發力強、直立生長的中高型灌木或喬木,并宜采用通透式種植,便于成人對兒童進行看護。

7.1.15 露天演出場觀眾席范圍內不應種植阻礙視線的植物。

7.1.16 臨水平臺等游人活動相對集中的區域,宜保持視線開闊。

7.1.17 園路兩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喬木種植點距路緣應大于0.75m;

2 植物不應遮擋路旁標識;

3 通行機動車輛的園路,兩側的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通行范圍內不應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條;

2)車道的彎道內側及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應種植高于車道中線處路面標高1.2m的植物,彎道外側宜加密種植以引導視線;

3)交叉路口處應保證行車視線通透,并對視線起引導作用。

7.1.18 停車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樹木間距應滿足車位、通道、轉彎、回車半徑的要求。

2 庇蔭喬木枝下凈空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中型客車停車場:大于4.0m;

2)小汽車停車場:大于2.5m;

3)自行車停車場:大于2.2m。

3 場內種植池寬度應大于1.5m。

Ⅲ 濱水植物區

7.1.19 濱水植物種植區應避開進、出水口。

7.1.20 應根據水生植物生長特性對水下種植槽與常水位的距離提出具體要求。

7.2 苗木控制

7.2.1 苗木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規定苗木的種名、規格和質量,包括胸徑或地徑、分枝點高度、分枝數、冠幅、植株高度等;

2 應根據苗木生長速度提出近、遠期不同的景觀要求和過渡措施,或預測疏伐、間移的時期;

3 對整形植物應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要求;

4 對特殊造型植物應提出造型要求。

7.2.2 苗木種類的選擇應考慮區域立地條件和養護管理條件,以適生為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鄉土植物為主,慎用外來物種;

2 應調查區域環境特點,選擇抗逆性強的植物。

7.2.3 苗木種類的選擇應考慮栽植場地的特點,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游憩場地及停車場不宜選用有漿果或分泌物墜地的植物;

2 林下的植物應具有耐陰性,其根系不應影響主體喬木根系的生長;

3 攀緣植物種類應根據墻體等附著物情況確定;

4 樹池種植宜選深根性植物;

5 有雨水滯蓄凈化功能的綠地,應根據雨水滯留時間,選擇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者濕生、水生植物;

6 濱水區應根據水流速度、水體深度、水體水質控制目標確定植物種類。

7.2.4 游人正常活動范圍內不應選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7.2.5 游人正常活動范圍內不應選用枝葉有硬刺和枝葉形狀呈尖硬劍狀或刺狀的植物。

8 建筑物、構筑物設計

8.1 建筑物

8.1.1 建筑物的位置、規模、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符合公園總體設計的要求。

8.1.2 建筑物應與地形、地貌、山石、水體、植物等其他造園要素統一協調,有機融合。

8.1.3 建筑設計應優化建筑形體和空間布局,促進天然采光、自然通風,合理優化維護結構保溫、隔熱等性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調和照明系統的負荷。

8.1.4 在建筑設計的同時,應考慮對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氣、廢水等廢棄物的處理,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

8.1.5 建筑物的層數與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游憩和服務建筑層數以1層或2層為宜,起主題或點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高度和層數應服從功能和景觀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層數不宜超過3層,其體量應按不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

3 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4m,亭、廊、敞廳等的楣子高度應滿足游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8.1.6 游人通行量較多的建筑室外臺階寬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寬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

8.1.7 亭、廊、敞廳等的吊頂應采用防潮材料。

8.1.8 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處,不應采用粗糙飾面材料,也不應采用易刮傷肌膚和衣物的構造。

8.1.9 游憩和服務建筑應設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8.1.10 嚴寒和寒冷地區經常有人員長期停留的建筑物內,應設置供暖設施。

8.1.11 供暖通風設備所產生的氣體污染物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餐飲建筑廚房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2.0mg/m;

2 鍋爐煙氣最高允許濃度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對一類區的要求執行;

3 環境噪聲的限值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對0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執行。

8.2 護 欄

8.2.1 各種安全防護性、裝飾性和示意性護欄不應采用帶有尖角、利刺等構造形式。

8.2.2 防護護欄其高度不應低于1.05m;設置在臨空高度24m及以上時,護欄高度不應低于1.10m。護欄應從可踩踏面起計算高度。

8.2.3 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防護護欄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作欄桿時,其桿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8.2.4 球場、電力設施、猛獸類動物展區以及公園圍墻等其他專用防范性護欄,應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計和制作。

8.2.5 防護護欄扶手上的活荷載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荷載按1.2kN/m計算,水平向外荷載按1.0kN/m計算,其中豎向荷載和水平荷載不同時計算;

2 作用在欄桿立柱柱頂的水平推力應為1.0kN/m。

8.2.6 防撞欄桿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 11的有關規定。

8.3 駁 岸

8.3.1 公園內水體外緣宜建造生態駁岸。

8.3.2 駁岸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中規定的平面線形、豎向控制點、水位和流速進行設計。

8.3.3 素土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岸頂至水底坡度小于45°時應采用植被覆蓋;坡度大于45°時應有固土和防沖刷的技術措施;

2 地表徑流的排放口應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徑流沖刷。

8.3.4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澆筑的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季節性凍土地區的駁岸基礎宜大于場地凍結深度,并考慮水體及駁岸外側土體結凍后產生的凍脹對駁岸的影響;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2 消防車取水點處的駁岸設計應考慮消防車滿載時產生的附加荷載;

3 駁岸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有關規定。

8.3.5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駁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質地、色彩均應與環境協調。

8.4 山 石

8.4.1 假山和置石的體量、形式和高度應與周圍環境協調。

8.4.2 假山和置石設計應對石料提出大小、色彩、質地、紋理等要求,對置石的石料還應提出形狀要求。

8.4.3 疊山和利用山石的各種造景,應統一考慮安全、護坡、登高、隔離等各種功能要求。

8.4.4 疊山應與已有建(構)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如緊鄰建(構)筑物時應保證不影響其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的安全。

8.4.5 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有關規定。

8.4.6 置石應保持重心垂直,注重整體性和穩定性。

8.4.7 游人進出的山洞,應有采光、通風、排水的措施,并應保證通行安全。

8.4.8 銜接或懸挑的山石,相接部分結構應牢固。

8.4.9 假山的鋼構架或鋼構件應作防腐處理。

8.5 擋土墻

8.5.1 擋土墻的材料、形式應根據公園用地的實際情況經過結構設計確定。

8.5.2 擋土墻的飾面材料及色彩應與環境協調。

8.5.3 擋土墻墻后填料表面應設置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墻體應設置排水孔,排水孔的直徑不應小于50mm,孔眼間距不宜大于3.0m。

8.5.4 擋土墻應設置變形縫,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當墻身高度不一、墻后荷載變化較大或地基條件較差時,應采用較小的變形縫間距。

8.5.5 擋土墻與建筑物、構筑物連接處應設置沉降縫。

8.5.6 當擋土墻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滲水的設施時,擋土墻的排水措施應加強。

8.5.7 可能發生滑坡或泥石流的區域的擋土墻應特殊處理。

8.6 游戲健身設施

8.6.1 室內外的各種游戲健身設施應堅固、耐用,并避免構造上的棱角。

8.6.2 游戲健身設施的尺度應與使用人群的人體尺度相適應。

8.6.3 幼兒和學齡兒童使用的游戲設施,應分別設置。

8.6.4 兒童游憩設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兒童的心理特點。

8.6.5 室外游戲健身場所,宜設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蔭等設施。

8.6.6 游樂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游樂設施安全規范》GB 8408的規定。

8.6.7 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戲水池及其他游人可親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內防水,老舊水池修補堵漏時不應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裝飾材料;

2 兒童戲水池最深處的水深不應超過0.35m;

3 池壁裝飾材料應平整、光滑且不易脫落;

4 池底應有防滑措施。

8.6.8 未采用安全低電壓供電的水景水池應設計阻擋設施,防止游人進入。

8.6.9 游戲沙坑選用沙材應安全、衛生,沙坑內不應積水。

9 給水排水設計

9.1 給 水

9.1.1 公園給水管網布置和配套工程設計,應滿足公園內灌溉、人工水體噴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給水系統應采用節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計量設備。

9.1.3 灌溉水源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以河湖、水庫、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為灌溉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的有關規定;

2 利用再生水作為灌溉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的有關規定。

9.1.4 在灌溉用水的管線及設施上,應設置防止誤飲、誤接的明顯標志。

9.1.5 綠化灌溉用水定額應根據氣候條件、植物種類、土壤理化性狀、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9.1.6 灌溉設施應根據氣候特點、地形、土質、植物配置和管理條件設置,并應采取防止雜草、藻類、魚蟲、大粒徑泥沙等進入灌溉系統的措施。

9.1.7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水源宜優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為水源,并應采取有效的水質控制措施。

9.1.8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的水源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體非全身性接觸的娛樂性景觀用水水質,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規定的Ⅲ類標準;

2 人體非直接接觸的觀賞性景觀用水水質,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規定的Ⅳ類標準;

3 高壓人工造霧系統水源及出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4 游人可接觸的噴泉初次充水和使用過程中補充水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5 采用再生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有關規定。

9.1.9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的水應循環重復利用。

9.1.10 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飲用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2 生活雜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的有關規定。

9.1.11 直飲水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的有關規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無結冰期及無市政條件地區,消防水源可選取景觀水體。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低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9.2 排 水

9.2.1 新建公園排水系統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考慮景觀效果,并與公園景觀相結合。

9.2.3 公園建設后,不應增加用地范圍內現狀雨水徑流量和外排雨水總量,并應優先采用植被淺溝、下沉式綠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態設施,在充分滲透、滯蓄雨水的基礎上,減少外排雨水量,實現方案確定的徑流總量控制率。

9.2.4 當公園用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公園用地時,宜設計調蓄設施、超標徑流排放通道,組織用地外圍的地面雨水的調蓄和排除。

9.2.5 截水溝及雨水疏導設施的設置及規模,應根據匯水面積、土壤質地、山體坡度,經過水文計算進行設計。

9.2.6 公園門區、游人集中場所、重要景觀點和主要道路,應做有組織排水。

9.2.7 土壤鹽堿含量較高地區宜設排鹽堿設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體或滲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的有關規定;

3 當公園外圍無市政管網時,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并應達標排放。

10 電氣設計

10.1 供配電系統

10.1.1 公園用電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對人身安全和經濟損失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公園用電負荷等級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游園活動場所、電動游樂設施、開放性地下巖洞、應急照明等用電不應低于二級負荷;

2 除上述場所外,其余用電均為三級負荷。

10.1.2 照明燈具端供電電壓不宜高于其額定電壓值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額定電壓值的90%。正常使用時的電壓損失應在允許范圍之內,并應考慮光源啟動引起的電壓損失。

10.2 照明設計

10.2.1 公園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景觀及裝飾性照明應考慮對植物及周邊環境的影響。燈具應選用高效率節能型產品,有條件的地區宜采用太陽能燈具。

10.2.2 燈具的造型及安裝位置應與景觀相結合。

10.2.3 公園照明宜采用分回路、分區域、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

10.2.4 公園照明應根據使用性質,設置不同的開燈模式,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備手動控制功能。

10.3 安全防護與接地

10.3.1 公園配電系統接地形式應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室外線路宜采用TT系統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RCD)作接地故障保護,動作電流不宜小于正常運行時最大泄漏電流的2.0倍~2.5倍,且不宜大于100mA,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3s。

10.3.2 戲水池和噴水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 第702節: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的相關規定。

10.3.3 戲水池和噴水池按其使用性質,水池旁用電設備應裝設具有檢修隔離功能的開關及控制按鈕。

10.3.4 建筑和配電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有關規定。

10.3.5 樹冠高于文物建筑的古樹名木或樹冠離建筑物距離小于2m的高大樹木,應采取防雷措施。

10.3.6 建筑物旁高大樹木的防雷裝置接地極應與建筑物防雷裝置接地極可靠連通。

10.4 設備安裝及線路敷設

10.4.1 有人滯留的場地裝設地埋燈時,宜采用LED或緊湊型熒光燈等光源,不應裝設大功率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光源;當必須裝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10.4.2 安裝在室外的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埋地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水下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8;室外燈具的接線盒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10.4.3 室外燈具、鎮流器箱分線盒(箱)之間的電線(纜)應采用配件齊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繞金屬軟管,兩端鎖母應與導管配套,安裝后不應脫落。

10.4.4 公園內的室外配電箱應選用防雨型并加鎖,配電箱不宜設在低洼易積水處,箱底距地不宜小于200mm,并應設在非游覽地段。

10.4.5 公園內電氣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敷設方式。

10.5 智能化系統

10.5.1 公園內宜設置通信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和安全防范系統。

10.5.2 公共廣播系統宜兼顧背景音樂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宜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周界防范系統、緊急求助報警系統。

10.5.3 公園停車場宜設置停車場管理系統。

公園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1192-2016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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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設計規范 GB 51192-2016 前 言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游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文化 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環 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城鄉 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1 總 則 1.0.1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游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 文化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 環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 復的設計。 1.0.3 公園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園 public park 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較完善的設施,兼具生 態、美化等作用的綠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園內各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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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T 50319—2013

條文說明2100433B

2016年由《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2016)替代。

《公園設計規范(CJJ 48-92)》主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建設部建標[1991]413號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園林局主編的《公園設計規范》,業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CJJ48-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管理,由北京市園林局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現行建筑設計規范條文說明大全(套裝上下冊)(縮印本)》由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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