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關于印發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 實施時間 | 201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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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在職職工的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管理中心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執法職責:
(一)監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履行職能;
(三)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四)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執法案件審核組(以下簡稱案審組),負責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審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
(二)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市政府法制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方可進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
(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越權執法、濫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章 行政執法裁量
第八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設立時間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六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五個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五十個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封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
(三)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
(四)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十一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單位出具虛假證明資料使職工違法獲得貸款的,管理中心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除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外,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屬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情形,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社會不良影響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當事人在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訴舉報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可以采用電話、信函、面談、網絡等方式,投訴、舉報人必須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以便調查核實和回復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投訴、舉報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訴單位已經注銷不存在或者長期不經營(兩年以上)且無法找尋的;
(二)訴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管理中心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訴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實或理由再次投訴的;
(五)不屬于管理中心職責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對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必須在南京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公積金。南京市戶口的借款人必須連續繳存半年以上,外地戶口的借款人需連續繳存一年以上。所購房產樓齡不超過20年,所購房產的結構不能為混合、磚木結構。不接受已使用過公積金貸款,且...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人民政府《實施 <  ...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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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是我國較早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之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伴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深入發展應運而生的,主要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對住房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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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 <住房公 積金管理條例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
關于印發《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財政廳、住建廳、環保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熱電產業健康發展,解決我國北方地區冬季供暖期空氣污染嚴重、熱電聯產發展滯后、區域性用電用熱矛盾突出等問題,特制定《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 境 保 護 部
2016年3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行政執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 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政監察的領導和監督,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廉潔、文明、高效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二章 水政監察隊伍
第六條 ?。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準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準成立。
第八條 ?。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 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托,辦理行政許可和征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第三章 水政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 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 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 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己瞬缓细窕蛞蚬收{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 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采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 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 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第四章 水政監察制度
第十九條 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 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準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并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發布的水利部令第1號《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發布單位】連云港市
【發布文號】連政發〔2003〕96號
【發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連云港市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連政發〔2003〕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