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萬臣:黨委書記、局長
黃殿瑛:黨委委員、副局長
閆鎮海: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文祥: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遜:黨委委員
潘河: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光輝: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林櫟松:局二級巡視員 2100433B
局直屬處級單位21個:省地質調查研究總院、省地質調查研究總院齊齊哈爾分院、省齊齊哈爾礦產勘查開發總院、省第一地質勘察院、省第四地質勘察院、省第五地質勘察院、省第六地質勘察院、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省九○四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省區域地質調查所、省地球物理勘察院、省地質科學研究所、省地質礦產測試應用研究所、省地質測繪院、省樁基礎工程公司、省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省地質建設公司、省地質探礦機械廠、省地質礦產物資供銷總公司、東北工程技術學校、局服務中心。
辦公室
1、負責局領導講話、重要報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綜合工作。
2、負責機關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印信管理、機要通信和保密工作。
3、負責全局宣傳貫徹《保密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局及以局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的事項。
5、負責局領導重要活動和以局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6、督促檢查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對局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及局領導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7、負責編輯《黑龍江地礦簡報》、《黑龍江地礦信息》、《黑龍江地礦大事記》,為局領導提供決策參考信息。
8、圍繞局重點工作和局領導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饋情況,提出建議。
9、負責局各項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核工作。
10、負責政務值班工作,上傳下達重要情況,做好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傳遞、跟蹤反饋和協調處理工作。
11、負責機關的事務管理,做好公務接待、辦公設備維護、車輛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12、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13、負責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總工程師辦公室
1、總工辦在局黨組領導下,為全局地勘經濟發展、地質工作發展戰略和重大地質問題提供決策依據的研究、指導、咨詢、監督。
2、負責組織研究全局地質工作和地礦經濟發展方向,為局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提供依據和建議。
3、負責組織全局重大地質項目、找礦成果、資源儲量、重要礦業經營和開發項目的技術論證和監督指導。
4、指導局承擔的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性地質工作規劃編制和方案實施。
5、完成局黨組、局總工程師和局技術委員會交辦的專項工作。
財務審計處
1、負責制定全局財務、資產、預算、統計和內部審計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局預、決算的編報、執行和監督工作;監督指導局屬單位預、決算管理、會計核算管理工作。
3、負責地勘事業費、地勘項目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及其他各類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全局資產管理和住房貨幣化改革工作。
5、負責全局綜合信息統計工作。
6、負責全局投資、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全局內部審計工作。
8、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9、承辦上級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質勘查處
1、負責制定全局地質勘查工作戰略性布局、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并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技術監督、指導和質量管理。
3、負責局投資地質勘查項目技術論證、計劃安排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局各類地質礦產、物化探、水工環勘查、探礦工程、巖礦測試等項工作全過程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
4、負責全局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科學研究和勘查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引進、推廣和應用研究。
5、負責全局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勘單位進行地質勘查資質建設。
6、負責全局地質行業的內部統計工作,并負責與部、廳主管部門的業務聯系。組織編制全局地勘行業月(季)報、年報及相關統計報表。
7、負責全局探礦權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勘單位探礦權申請登記、探礦權分類評估和動態監控。
8、負責全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作、招商引資、成果轉讓的技術論證工作。
9、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它工作。
礦產開發處
1、負責全局地勘單位礦業權勘查開發合作的審批工作。
2、負責全局礦業權經營指導,并負責組織重大礦業權投資合作項目的洽談。
3、負責全局礦業權經營流轉過程中局與政府主管部門的協調工作。
4、負責局及協助地勘單位進行礦產開發項目篩選、論證,并參與局投資的勘查項目的篩選論證。
5、負責局直屬公司投資礦產勘查開發項目的前期選項、論證和投資監管。
6、負責指導地勘單位進行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的形成,并指導辦理礦山開發的各項手續。"para" label-module="para">
7、負責對全局礦業公司(獨資、控股、參股)進行企業管理指導。
8、負責全局礦業權經營管理辦法的擬定和修訂,并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同時負責為全局礦業開發規劃建議的提出。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安全監督考評處
1、負責組織全局貫徹國家、省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2、作為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工作部門,負責全局的安全生產監督及各項安全制度的制定落實和安全資質的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局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措施方案及救援方案和勞動保護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
4、負責局與所屬單位年度“安全責任狀”的簽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及考核辦法,并監督貫徹執行。
5、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重點部位進行檢查指導,監督整改。
6、組織年終安全檢查考評及兌現獎懲工作。
7、負責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對局屬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擬定及修訂工作。
9、負責對目標管理情況的跟蹤調研,不斷完善考核體系。
10、牽頭組織年終目標管理的考核、匯總工作。
11、負責對全局放射源貯存保管的監督和檢查,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職責分工。
12、負責建立局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負責基金的管理,提出基金使用計劃。
13、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監察處
1、主管全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承擔紀檢組協助黨組協調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2、主管全局的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和本局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局機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頒布的決議、命令及本局制定的工作計劃、規章制度的情況。
3、負責處理局管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黨內法規的案件,并按職權范圍決定或改變對涉案黨員的處分;受理本局系統黨組織、黨員和群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建議等;調查并處理違紀問題和案件,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部門管轄范圍內比較嚴重或復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局管干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并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職權范圍內的處分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對全局的黨風的調查分析,及時提出加強黨風建設的建議;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黨風黨紀檢查工作;定期組織局管干部進行廉政述職和考評;參與局管干部的評議考核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廉政、勤政方面有關制度;搞好民主監督工作;開展對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的宣傳教育,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和違紀現象的發生。
7、指導下級的紀檢監察業務工作;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干部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8、負責局紀檢組的日常工作。
9、承辦上級紀律、監察機關和局黨組、局領導交辦事項。
合作協調處
1、負責制定全局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制訂境外工作、項目管理、境外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和細則,并組織實施。
3、負責局屬單位(含控股參股公司)境外項目立項、投資、審批工作;負責技術論證、設計審查、項目檢查驗收工作;對境外項目經營、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成果轉讓、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4、負責全局外事聯絡、護照管理等工作。
5、及時關注項目所在國家法律法規、礦業及相關政策變化情況;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境外項目安全有序開展。
6、加強與國家、省相關部門的聯絡,為局屬單位爭取更多的政策及資金支持。
7、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部門的聯絡與溝通,為基層單位爭取優惠政策和創造寬松的工作環境。
8、協助地勘單位開展省內外涉地、涉林、涉礦、防火等協調聯絡工作。
9、圍繞地勘工作重點,制定部門規劃、實施目標。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人事教育處
1、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局黨組的工作部署。
2、負責事業單位機構設置、機構調整、編制管理、隊伍結構調整規劃和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3、負責人事調配、人事招聘、工資與福利管理工作。
4、負責職工教育、職工培訓、考核、獎懲的管理及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
5、負責行業內技術職稱評定、技能等級鑒定管理與兌現工作。
6、負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統籌和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的組織申報工作。
7、負責離退休管理工作(包括對機關退休職工的直屬管理)。
8、負責協議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管理工作(代人事廳工資審批、退休審批、福利待遇的確定與審批)。
9、負責人力資源范疇內的統計工作和數據庫的管理工作。
10、負責人事檔案的指導管理工作(機關直接管理)。
11、負責對基層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建設指導、檢查、考核、考評工作。
12、負責局內處級干部和后備干部的推選、審查、考核、調配管理工作。
13、負責對局屬單位中層干部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4、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黨群工作處
黨群工作處(地質工會)的工作職能包含直屬機關黨委、局團委、省地質工會工作,是省地礦局機關黨委的常設機構。
1、負責制定全局黨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指導檢查基層單位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發揮黨委核心作用、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3、負責黨員隊伍建設和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工作。
4、結合局黨組中心工作,做好新形勢下的思想政治工作。
5、負責團委日常工作,部署并督促、檢查指導共青團工作。
6、會同人事部門對基層黨政領導班子建設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工作。
7、負責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
8、負責全局計劃生育工作。
9、省地質工會在局黨組和省總工會的領導下,按照工會法的要求,圍繞局黨組確定的工作目標獨立開展工作。
10、指導基層工會的組織建設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11、組織開展“建設職工之家”、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先進評比表彰、技術比武、廠務公開、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
12、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及接待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13、開展“一幫一”扶貧解困送溫暖活動。
14、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勞動保護進行監督檢查。
15、負責工會的經費收繳、管理和使用。
16、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信息資料處
信息資料處工作包括《地質勘查導報》社、信息、地質資料管理以及對外新聞宣傳等工作。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的制度、規定,認真做好報社、局域網絡、信息資料館、地質展覽館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全局地質資料的復制、匯交、管理和利用工作,對以往破損地質資料及時修補復制。對基層原本地質檔案庫存及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3、負責局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基層單位網絡技術支持、信息服務,以及局內地質資料網絡共享平臺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全局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做好全局重要和重大新聞的采訪和對外宣傳工作,做好局域網站的管理工作。
5、負責《地質勘查導報》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6、負責全局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影像的錄制、整理、歸檔工作。
7、負責網絡運行中的重要設備的管理和常規保養以及信息資料室、展覽館的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局域網運行以及地質資料管理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9、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李從文局長、黨委書記安徽巢湖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1960年3月出生,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入黨。1985年8月至1986年3月在省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隊從事技術工作...
黑龍江省冬季施工期為:北緯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緯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緯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費率計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間內實際施工天數占規...
我住過三輔街119號三輔小區,那是分戶的,但供很一般,真的很一般,將將達到十八度吧,可能我那是頂樓的原因吧,而且每天供暖時間很短,就早晨七點多給一會,晚上五站點供暖到八九點不不熱了,白天挺涼的
全局職工總數13084人,其中離退休人員6148人、享受待崗職工待遇的協解人員2016名。
按照省編委規定,省地礦局的主要工作任務是:根據國家和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安排,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面向區域經濟、面向市場,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察工作,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服務。局機關編制56人,參照公務員管理,內設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財務審計處、地質勘查處、信息資料處、安全監督考評處、人事教育處、監察處、黨群工作處以及礦產開發處、合作協調處。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
1958年5月31日組建為黑龍江省地質局。
1983年5月,經國務院、地質礦產部批準,增加礦產開發管理業務后,更名為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
1996年,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更名為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同時組建地質礦產部黑龍江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廳局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
1998年組建國土資源部后,省地礦局為國土資源部直屬全額事業單位。1999年實行屬地化管理,成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更名為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歸口省國土資源廳管理。
2010年4月,為了在名稱中全面真實反映地質礦產工作內涵,便于開展工作,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更名為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更名后,原隸屬關系、機構規格、編制數、經費形式等均保持不變。
2020年5月,黑龍江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并入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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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正>近日,黑龍江省住建廳下發了《黑龍江省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進行更明確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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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按照省內各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區域地質狀況將全省劃分為5個一級區及11個二級亞區,依據各區地質構成、巖土體的工程性狀、不良地質現象的不同,提出合理方案,并提出各區不良地質現象,為勘察、設計提供依據。
成果登記號 |
19930385[06519] |
成果名稱 |
四川省地質礦產局地質勘查單位體制改革研究 |
第一完成單位 |
四川省地質礦產局 |
主要完成人 |
袁師佛、汪維明、程紹群、馬世寧、林玉清 |
主題詞 |
四川省;地質勘查單位;改革 |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宏觀調控、統籌兼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交通運輸和農業、農村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上述部門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分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并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考核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煤礦瓦斯、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公眾宣傳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和節能意識。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約能源科學技術知識,宣傳節約能源的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約能源新風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節能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節能工作的日常監察,依法開展節能執法和監察。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節能監察職責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及時公布和更新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采購,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的高耗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十五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和規范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以及節能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地)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市(地)統計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或者通報各縣(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十九條 發展和推廣適合我省的石油、煤炭、電力、化工、冶金、建材、輕紡和裝備制造等行業的節能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材料、新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淘汰落后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提高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科技水平。
第二十條 推進煤礦瓦斯等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矸石、生物質等發電機組兼顧供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計劃和節能狀況公告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加強用能計量和檢測,開展能源審計,實施節能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對低效中、小燃煤工業鍋爐(窯爐)、電機系統、能量系統進行節能改造,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制定本省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企業標準,并分別報送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送省和所在地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建筑節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筑、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第二十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方案設計之前,應當考慮建筑布局、朝向、體形系數和窗墻比對建筑節能的影響;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或者委托相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要求進行節能設計,設立節能專篇,將建筑節能體現在各項專業設計中。
第二十九條 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圖時,應當對建筑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及時糾正和制止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施工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過程中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建筑節能標準建設和改造熱源、供熱管網系統及換熱站,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并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實行節能建筑標識制度。節能建筑經過檢測和評估,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節能建筑標識。
實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后評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節能建筑,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節能管理,合理調整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結構、裝備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鼓勵使用新型節能車船,推廣節能、清潔燃料型交通工具。限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出行。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同時,應當方便非機動車出行。
第四十一條 構建結構合理、布局優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物流網絡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四十二條 鼓勵大宗、大噸位貨物優先使用節能、低耗的運輸方式,提高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目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節能意識和自覺性,加強節能培訓,提高節能工作水平。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季度末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本季度能源消耗狀況。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空調、采暖、電梯、照明和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和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帶頭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加強車輛日常使用管理,降低車輛空駛、空耗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節 農業和農村節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普及推廣戶用農村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沼氣發電、生物質(稻殼、秸稈、枝椏)氣化、固化、液化、發電以及熱電聯產技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筑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組織對農村建筑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應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咨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支持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保溫畜禽舍和節能鍋爐等技術的推廣應用,降低農業生產能耗。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十四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戶、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和社會其他組織使用農業機械的優化配置、養護維修、合理運用等事項的指導和服務,保證農業機械技術狀態完好和農業機械化生產節本增效。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代農業的技術要求,推行保護性耕作和標準化作業等節能降耗的農業機械化生產模式。
第六節 生活節能
第五十六條 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生活用能采用節能產品。
第五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五十八條 電、煤氣、天然氣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居民無償提供能源產品。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五十九條 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公共場所和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六十條 鼓勵、引導農民住宅、農村公共設施等應用節能替代建材和太陽能利用技術,建設節能房和太陽房,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產品,加快推廣省柴灶、節能炕、燃池和節能爐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
第六十一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節能管理新模式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工作。
第六十二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具有資質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工礦企業、賓館、商廈、寫字樓等采用高新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人開展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培養節能專業人才。
第六十五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工業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按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成果登記號 |
19920043[05302] |
項目名稱 |
論發展黑龍江省鋼鐵工業的策略和布局 |
第一完成單位 |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機關 |
主要完成人 |
徐衍強 |
主題詞 |
鐵礦;冶金學;黑龍江省;鋼鐵工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