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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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 2006.10.20 | 實施時間 | 2006.10.20 |
經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鄉村規劃建設管理費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取,并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開支,專款專用。”
二、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系統的鄉村建設管理工作,分別由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集鎮、村屯進行建設的審批程序:
(一)需要使用耕地建住宅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鄉(鎮)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二)鄉(鎮)村企業建設項目,必須持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按上述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四、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其中,跨鄉承擔建設任務的,還需到工程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集體土地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原有房屋的產權所有者,須持村民委員會證明等合法證件;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產權所有者,須持選址意見書、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和土地使用證書,到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產權登記,領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買賣、繼承、贈與、分割、交換房屋,有關當事人須持《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經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分別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集體土地房屋的租賃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六、刪除第二十七條中的“規劃區內”的內容。
七、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八、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九、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拒絕、阻礙鄉村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林、牧局、場部及所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刪除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建設管理,創造良好的鄉村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建設事業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是指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不包括建制鎮,下同)和鄉、鎮所轄的村屯。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村規劃、建設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基礎設施以及管理鄉村規劃區內的建筑設施和村容鎮貌,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鄉村建設應當貫徹“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的方針,改造和新建相結合,以改造為主,以集鎮為重點,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統籌安排,協調發展。
第五條 鄉村建設資金,主要依靠當地發展經濟,擴大積累,自籌解決。依法在鄉村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用于鄉村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第六條 省、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本鄉(鎮)的鄉村建設管理工作,具體管理事務由鄉村建設管理機構或建設助理員負責。
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系統的鄉村建設管理工作,分別由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鄉村建設管理人員,有權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查證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 所有鄉村必須制定規劃,作為鄉村建設的依據。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制定和實施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鄉村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和現狀等實際情況出發,并同集體經濟及農民生活水平相適宜;
(二)以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為依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水利、環境保護、鄉鎮企業、商業等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四)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規程和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條 鄉村規劃分為鄉村總體規劃和集鎮、村屯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鄉村總體規劃以鄉(鎮)行政轄區為規劃范圍編制。其內容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集鎮和村屯的布局、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交通、供電、郵電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綠化和主要生產項目的安排等。
第十二條 集鎮、村屯建設規劃應以鄉村總體規劃為依據,以集鎮、村屯建成區及其長遠建設發展需要的區域為規劃范圍編制。其內容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的布局、用地規模、發展方向和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計劃,以及重點地段建設項目的布置等。
地處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集鎮和村屯,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編制設防規劃,或者根據鄉村總體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鄉村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
(一)鄉村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村屯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鄉村規劃經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并作為指導和管理鄉村建設的法定文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需對集鎮、村屯建設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應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集鎮和村屯的性質、規劃、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省、市(行署)、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集鎮、村屯建設規劃區內的土地和建設活動,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
在集鎮、村屯建設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十六條 在集鎮、村屯進行建設的審批程序:
(一)需要使用耕地建住宅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鄉(鎮)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二)鄉(鎮)村企業建設項目,必須持縣(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按上述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鄉村各項建設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建設項目的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平衡,提出年度建設指標,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經批準施工的建設項目,其內容、規模、位置、標準(不包括裝飾標準)等,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鄉(鎮)、村工業建設項目,必須執行防治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第二十條 鄉村建筑設計應當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災害的規定,并注意體現時代特點、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第二十一條 下列鄉村建設項目,須經取得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設計或采用經設計主管部門批準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圖紙:
(一)二層及二層以上住宅;
(二)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定范圍的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和基礎設施;
(三)磚混、鋼混、鋼結構的房屋、構筑物和主要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允許采用的設計圖紙,如需變更,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
禁止向鄉村出售、轉讓無證設計的圖紙和未經設計主管部門批準的通用設計圖紙。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承擔建設任務的施工、開發企業和個體建筑戶,必須持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有關文件,并按批準的等級資格和經營范圍承擔相應的鄉村建設施工和開發任務。
第二十四條 承擔鄉村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建筑企業和個體建筑戶,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項建設項目質量,必須經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核定;其他工程質量,須經鄉村建設管理機構或建設助理員檢查核定。
第二十五條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建設檔案。建設中形成的規劃圖紙、設計圖紙、施工記錄、工程質量檢查核定書、房產證照底卡、基礎調查資料和有關文件等,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散失或據為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集體土地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原有房屋的產權所有者,須持村民委員會證明等合法證件;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產權所有者,須持選址意見書、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和土地使用證書,到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產權登記,領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買賣、繼承、贈與、分割、交換房屋,有關當事人須持《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經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分別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集體土地房屋的租賃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鎮、村屯建設的住宅、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基礎設施等建筑設施的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非法占有。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鄉村飲用水源,改善居民飲水條件,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九條 鄉村居民在集鎮、村屯建設規劃區內采石、取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進地,不得隨意破壞地形地貌。
第三十條 鄉村居民應當按照鄉村規劃的要求,植樹造林,美化環境。
鄉村居民應當在指定地點堆放垃圾、柴草和糞肥,自覺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嚴重影響鄉村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其違章建筑;對影響鄉村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章個人處以違建項目每平方米一至五元的罰款,對違章單位處以違建工程造價1~5%%的罰款。對違反土地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建筑市場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處罰建議;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有關責任者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逾期不執行的,提請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三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鄉村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林、牧局、場部及所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冬季施工期為:北緯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緯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緯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費率計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間內實際施工天數占規...
辦公室、法規處、住房保障處、城鄉規劃處、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建筑管理處、勘察設計處、城市建設處、村鎮建設處、建筑節能與科技處、住房公積金監管處、計劃財務處、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局、住宅產業化辦公室、人事教育...
第三章 動遷安置 第十三條 被動遷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與戶口、糧食關系相符的常住人口為準。未婚現役軍人、戶口在校的學生、戶口在托兒所或幼兒園的兒童、出國留學人員以及夫婦一方在外地的,視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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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長田鳳山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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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和基建、施工
政府令
第 13 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張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內容中的“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均修改為“城鄉規劃”、“城鄉建設”。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建檔案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城鎮和農村新居工程建設檔案的業務指導,并確定鄉(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歸檔方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工作”
四、第六條修改為:“城建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和《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其建設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城建檔案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線信息,并實現動態管理”
六、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網絡、地鐵、工業、廣播電視等)和有關隱蔽工程的檔案;”
第(五)項中的“電信”修改為“通訊”。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
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一個月內,按照城建檔案的管理范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城建檔案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并對報送的城建檔案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進行查驗”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建檔案的報送與接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接收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登記、整理并編制檢索工具,其中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補救”
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十、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范圍報送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十一、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譽評價不良記錄”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三、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后,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以及混凝土攪拌機操作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圍擋、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等的清理工作,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和公安部門報告”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權。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將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毗鄰建筑物保護、深基坑支護等安全防護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應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供以下建設工程項目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三)臨時設施規劃和搭建情況;
(四)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和計劃;
(五)臨時用電、土方、模板、腳手架、起重吊裝以及有關相鄰建筑物保護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措施;
(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名冊;
(八)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后,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
招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納入審查內容。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理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和安全防護用具使用;
(四)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
(五)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用于采購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的檔案資料。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置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對二等以下工程項目設置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專、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并建立監督檢查記錄。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負總責;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一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項及以上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以及混凝土攪拌機操作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電線路防護符合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采用TN-S保護系統,并符合三級配電二級保護要求,按照規定配備漏電保護裝置;
(二)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三)高層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設備起重臂回轉半徑之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通道和安全防護棚;
(四)洞口、臨邊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防護;
(五)懸空作業按照規定實施安全防護;
(六)腳手架架體基礎按照規定施工,架體材料不得鋼木混用,架體搭設、安全網張掛符合標準;
(七)施工噪聲、揚塵、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內業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專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三)有關資料按照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四)施工現場有關驗收記錄及時、完整。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設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設專人管理,分類存放,設置明顯標志。
施工中發現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險物體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設置文明施工設施,作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式管理,四周用硬質材料圍檔,高度不低于一點八米,封閉要連續、完好、有效;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門衛室和燈箱式安全門,并設置標識。施工單位應當對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體工程實施密目網全封閉施工。
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圍擋、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等的清理工作,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冬季施工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冬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
(二)作業前應當將施工機械以及作業面上的冰雪及時清理;
(三)宿舍、辦公室室內溫度不得低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溫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設專人負責管理;
(四)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冬季勞動保護用品;
(五)土方開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內防水、裝飾裝修工程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焊接明火作業應當加強通風并設置專人負責看護管理;
(七)施工外加試劑等有毒有害物質應當分類存放,設置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計入工程成本。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機具。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宿舍應當符合室內凈高不得低于二點五米,每間居住人員不得超過二十人,每人床鋪面積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單人單床、通風良好。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衛生責任制和有關衛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炊事人員應當持健康證上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墻壁、爐臺應當粘貼瓷磚,地面鋪設地磚,并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給水、排水等設施;
(四)炊事用具應當定期進行消毒,菜板應當生熟分開,并且配備防蚊、蠅、老鼠等設施;
(五)不得將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陳化糧以及腐敗、變質的果蔬用于從業人員飲食;
(六)廚房不得兼作儲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負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互相配合,協調統一,將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各部門的聯合檢查相結合,避免多方、重復檢查。
縣級以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責令限期整改、停工的,應當在限期或者開工前及時復查并簽署意見。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理工程師;
(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前從業人員是否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
(四)施工組織設計、各種專項施工方案等安全生產內業資料是否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建筑起重機械等是否按照規定登記備案;
(五)對已查處的隱患是否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六)機械設備、機具、配件、安全防護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七)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經專家論證審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是否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
(十一)安全生產費用是否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經調查核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經處理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公布、反饋處理結果并建立相應的舉報檔案。
第二十六條 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和公安部門報告。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一款規定,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至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安全生產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降低、吊銷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負有建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舉報,不及時受理或者經調查核實不建立舉報檔案的;
(二)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三)發現施工現場使用假冒偽劣安全防護設備、機具和用具,不及時取締的;
(四)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發放其資質許可的;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意其參加投標的;
(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仍為其辦理投招標手續的;
(七)違法發放資格證書的;
(八)未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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