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8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8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中文名稱 | 濟南市煙塵污染防治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 |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
頒布時間 | 1997.03.27 | 實施時間 | 1997.03.27 |
優化設計方案 設計是整個工程總的策劃,應根據建筑的使用功能、人們在其中停留時間的長短,以及建筑物內空間大小及室內通風能力好壞,分別提出不同要求。在室內通風設計時應保證風量要求。在設計中還應規定材料的選...
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規、規范和指南,國外早在70年代已出現,而我國一直處在“光污染” 環境立法的空白點。1972年蘇格蘭的安德魯天文臺和澳大利亞堪培拉的斯托姆諾天文臺就已提出天空光影響天文現象的問題。...
廣聯達軟件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時,可以直接選擇載入文件,查看措施費是否符合文件計費要求,不符的按新文件載入即可。
格式:pdf
大小:14KB
頁數: 6頁
評分: 4.4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發 文 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82 號 【頒布日期】 2001-08-13 【實施日期】 2001-10-01 【標 題】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 《濟南市招標投標辦法》已經 2001 年 7 月 19 日市政府常務會第 25 次會議討論通過, 現發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保護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展計劃部門是指導和協調本市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 并負責組織 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 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各縣(市
(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煙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向大氣排放煙塵的所有單位與個人。
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市煙塵排放的統一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縣范圍內煙塵排放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除家庭生活灶頭外,各種鍋爐、工業爐窯、熱水爐、灶頭等(以下簡稱爐、窯、灶)的排煙裝置,都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達到國家與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五條 除有專門的排煙裝置外,不得在市區與縣城(縣政府所在地)焚燒油氈、橡膠、樹葉、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六條 禁止焚燒瀝青或者敞開熔融、加熱瀝青。新購置的熔融、加熱瀝青設施,須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要求;原有的熔融、加熱瀝青設施,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黑煙及有害氣體的措施,并應當按規定的期限逐步更新。
第七條 在名勝古跡、風景區等特殊區域內不準新設置下列燃燒方式的鍋爐:
(一)除電廠鍋爐之外的煤粉爐;
(二)沸騰床式燃燒鍋爐;
(三)拋煤機燃燒鍋爐;
(四)振動爐排燃燒的鍋爐。
第八條 對爐、窯、灶運行中產生的廢渣和捕集的飛灰,應當加強管理,不得再次揚塵污染環境。
第九條 凡新增、更新、改造爐、窯、灶時,須落實消煙除塵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措施,并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第十條 凡制造鍋爐、熱水爐和所有爐、窯、灶的消煙除塵設備,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鑒定批準,未經鑒定的,除樣機外不準制造和銷售。
樣機鑒定,必須在鑒定前15天內將圖紙、資料、文件、測試報告等送環境保護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為新型爐、窯、灶作鑒定的煙塵測試工作,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市監測中心)負責。市監測中心委托各區、縣環境監測站測定的,須由市監測中心出具正式委托書。
第十二條 凡新增、更新、改造的爐、窯、灶經環境保護部門測試合格后,發給《消煙除塵合格證》或者《小爐灶改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第十三條 對已領到爐、窯、灶《合格證》的單位,區、縣環境監測站應當每年進行復測。經復測合格的,原《合格證》繼續有效;經復測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標準并且嚴重污染環境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決定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也可以授權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作出,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各類消煙除塵設施,未經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擱置不用或者擅自拆除。因燃燒器械、除塵設施損壞而冒黑煙,或者煙塵排放濃度超標時,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修復;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區、縣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五條 各區、縣環境監測站負責所在區域內的煙塵監測。對蒸汽鍋爐、熱水爐每年應當測試1次;蒸發量為4噸/小時以上(含4噸/小時)的鍋爐每年應當測試2次。排放煙塵單位對所測定的數據有異議,可向市監測中心提出復測要求,以市監測中心測定的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煙氣排放黑度由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的制高點了望哨和地面環境監督員監視決定。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司爐(灶)工的管理,司爐(灶)工人員應予穩定并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市環境保護局對已達到基本無黑煙的區進行復驗,凡爐、窯、灶總數黑煙消除率在95%以上,工業鍋爐、工業窯爐煙塵排放濃度達標率在90%以上,并且大氣環境質量比上一年有所提高的區,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可給予3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責令其拆除已設置的鍋爐,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禁止新安裝的爐、窯、灶啟動運行,并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逾期不治理或者違反第十四條而使煙塵排放濃度超標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監測記錄、謊報排煙情況或者阻撓環境保護監察人員執行監督任務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二十一條 關于機動車的煙氣排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3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6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準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辦法
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為統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壓實地方責任,確保攻堅戰取得實效,出臺《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