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廣應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干混砂漿,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原則,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實施方案及年度計劃,并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砂漿;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鋼渣等摻合料和符合標準的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鼓勵使用人工機制砂。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維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站點設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企業名錄報送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生產站點)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采取措施,實行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粉塵排放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鼓勵干混砂漿采用散裝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合同要求設計預拌砂漿配合比;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據定期驗證或者材料變化,對配合比表及時進行修正。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并將檢驗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和施工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銷售非本市生產的預拌砂漿的,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對外公布產品信息。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合同簽訂情況等有關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預算定額、計價依據,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運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在確保安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 在以下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環、春雨路、華苑路、廣福路、彩云北路、東三環、北三環合圍區域以內及呈貢核心區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7 年10 月1日起,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自2018年10 月1日起,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的建筑節能和環保專篇中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并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見證取樣、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見證取樣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環節中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預拌砂漿的行業監管,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制定行業管理量化標準。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管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1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廣應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云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干混砂漿,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專項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原則,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和應用實施方案及年度計劃,并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砂漿;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鋼渣等摻合料和符合標準的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鼓勵使用人工機制砂。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維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站點設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企業名錄報送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生產站點)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水、固體廢棄物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粉塵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鼓勵干混砂漿采用散裝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合同要求設計預拌砂漿配合比;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據定期驗證或者材料變化,對配合比表及時進行修正。
第十三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并將檢驗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和施工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銷售非本市生產的預拌砂漿的,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對外公布產品信息。
第十六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合同簽訂情況等有關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按照預算定額、計價依據,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預拌砂漿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運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在確保安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在以下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使用預拌砂漿,實現禁止現場攪拌: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環、春雨路、華苑路、廣福路、彩云北路、東三環、北三環合圍區域以內及呈貢核心區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四)滇中新區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滇中新區管委會制定。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
第二十二條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的建筑節能和環保專篇中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并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并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見證取樣、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見證取樣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環節中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預拌砂漿的行業監管,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制定行業管理量化標準。
第二十七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管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100元罰款,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般無論企事業單位,如果是關于排廢水的話就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如果是關于排廢氣的話《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環...
是的,就是換算為預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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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發表日期: 2011-11-23 未依法繳存維修資金 最低罰款 1 萬元。 未依法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建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 1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2000 元 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 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物業項目所在地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物業 管理資質。 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 業主與物業的矛盾、 業主委員會與物 業的矛盾, 住在小區里的人們在家門口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矛盾。 如 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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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武漢市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 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 促進法》和《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 用及其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預拌砂漿,包括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 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市商混管理機構) 具體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 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中使用預拌 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質監、財政、國土規劃、環保、公安交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
德辦發[2011]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德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八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德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與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揚塵和施工廢水污染,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和《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5號)及《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指生產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實行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供給建設工程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的混凝土拌合物;預拌砂漿指由專業工廠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按產品形態分為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按用途分為: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找平砂漿、防水砂漿、保溫砂漿和飾面砂漿等。
第四條 禁止在行政區域內違規設置攪拌機或移動攪拌站。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五條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全市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德陽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公安、交通、發改、質監、城管和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市質監局應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限制運送砂、石進入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地的車輛通行。
第七條 為全面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各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與市散裝辦簽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目標管理責任書,工程項目完工后由市散裝辦核查目標完成情況。
第八條 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全面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2012年1月1日起在德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ǘ┮蚪ㄔO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嚴格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噪音和水體的污染。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設立,且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生產,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違規設立無資質分站,不得為非法攪拌站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提供技術和掛牌。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立窯水泥。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圍欄作業,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設施,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混凝土運輸車,砂漿運輸車,干混砂漿移動攪拌罐的停放場地。
第十五條 運送到工地的預拌混凝土和現場拌合的干混砂漿由廠方、監理等單位按工程分部分項實行現場抽樣取證復檢,經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連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驗室的檢測報告同時作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驗室監管和施工現場使用環節的管理,確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運輸車輛應當接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各級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進入城區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背罐車、混凝土泵車、砂漿運輸車,以及途徑城區的混凝土原料運輸車對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背罐車、混凝土泵車、砂漿運輸車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背罐車、砂漿運輸車交通規費應當根據國家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或免征。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價格按國家和省市造價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確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四川省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51/T5060-2008)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日常監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中載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在施工圖審查時予以把關。
第二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依法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予以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 (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 (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出廠銷售的。 ?。ㄋ模╊A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范圍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6年6月7日發布的《德陽市商品混凝土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實施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5號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