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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者戶口薄、單位證明,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相應提供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者協議、購房銷售不動產發票及其復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復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的集資或者房改房合同(協議)、購房票據及其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提取管理 辦法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自住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已還款對賬單(需銀行蓋章)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六條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當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一)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復印件;

(二)經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調離本市并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住址在鄉鎮或者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及其復印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千元以上的,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職工,提供職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認定證明、突發事件中職工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及其復印件。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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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條件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可以在有效提取憑證生效后的兩年內,憑有效提取憑證只能提取一次初審日之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至賬戶余額的千元以上的整數倍,但提取額合計數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支取條件的,在還貸期至貸款還清前1年內,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貸款還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但提取額之和不得超過已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每次提取額按以前最后一次提取月份至本次提取月份期間已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計算提取,提取至千元以上的整數倍;但使用貸款購房的,購房與還貸累計提取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總購房款。

因購房、還貸等提取公積金的,時間間隔最少為對應月份的1年以上(不包括貸款還清提取)。

第十一條 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支取條件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可以每3個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職工最后領取生活保障金月份(含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至賬戶余額千元以上的整數倍;其他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申請提取時,職工戶籍已遷出的,還應當提供戶口薄上記載的職工戶籍遷出時間證明(應晚于最后領取保障金的月份)。

符合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至賬戶余額千元以上的整數倍,合計不得超過突發事件中職工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

第十二條 符合第五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及第六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后,應當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職工調離本市并遷出戶口的;

(七)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住址在鄉鎮或者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十二)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三)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四)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也可以轉入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三)項規定的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時支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未能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所提取的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提取證明常見問題

  •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進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

  • 日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哪些管理辦法?

    這是有提取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

  •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哪位朋友清楚?

    您好,據我了解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辦法是 1.職工到招商銀行各網點領取《棗莊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            2.職工憑...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及下設的管理部,負責全市所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業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中心”委托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辦理。

〔2011〕 第11號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愛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向“中心”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 職工持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并在3日內辦結提取手續;不予提取的,應當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 經“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由職工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8日施行。《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廊政〔2008〕107號)同時廢止。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提取證明文獻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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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http://cd.qq.com 2008 年 04月 20 日 10:38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評論 6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應在授權范圍內履行住房公積 金管理職責,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管 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具體承辦。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 積金: (一)購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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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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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成公積金委會〔 2007〕 3 號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銀行、各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行為, 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 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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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山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對住房進行裝修、裝飾、中修、小修及為其他職工提供質押擔保等情況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文山州境內調動工作的,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本年度下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簽訂的購房合同(協議)在一年之內辦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準一年之內辦理;

(三)離休退休的,在批準之日起即可辦理;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就可辦理;

(五)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在獲得批準出境之日起即可辦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賃期內辦理,可每年辦理一次;

(七)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有效期內每三年提取一次,償還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于結清最后余額時可提取一次;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或房屋產權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費用,同時每位職工提取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日即6月30日為準)存儲余額的80%;

(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依照本法第四條(七)項規定即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職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記載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備的相關資料及要求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為辦理,職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屬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薄及復印件。受委托人代為辦理的須出具委托書。

第十二條 職工根據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的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資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協議)、交款收據及復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3.翻建(翻建,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體結構損壞,屬于危房,需要對房屋的主體構件進行拆換,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維修方案及預算、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復印件,屬城區的,中心到實地調查后批復;屬鄉鎮的,需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鑒定證明及復印件等。

(二)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職工離、退休文件及復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封存處理,待職工再就業后,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原被封存賬戶給予啟封,轉移到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該職工3個月內未再就業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和未再就業證明及復印件,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證或人事部門調動文件及復印件。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合同、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本息余額證明及復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七)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供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及復印件。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根據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條 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核實,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同時在表證上加蓋印章。

第十四條 職工憑單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中心審查準予提取的,簽發現金或轉賬支票交提取職工,職工憑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資金提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于1月16日出臺。《辦法》規定,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未再就業者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限也由12個月內延長到36個月內。

據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指引》,結合寶雞市實際情況,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此《辦法》。

《辦法》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自1月16日起執行,原《寶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寶市房金發〔2011〕8號)即行廢止。

哪些情況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30%的;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5.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6.離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9.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繳存職工戶口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的;繳存職工為本市戶口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未再就業的。其中第8項中繳存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6、7、8、9情形之一的,可提取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辦理銷戶手續,但是已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未還清之前不允許銷戶。

哪些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被依法查封、凍結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及償還上述房產貸款本息的;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材料

《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繳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職工單位代為辦理的,職工須在《寶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上簽字,如因故不能簽字的,由單位出據原因說明,并加蓋公章。提取時限為36個月內職工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單位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職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36個月內,申請提取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繳存職工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超出以下規定限額: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大于支付所購住房的總價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當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當期實際支付的房租等實際支付額。

文件原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至提取時未正在就業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入刑人員刑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九)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市家庭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提取條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銷戶提取除外)。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全額付款或首付達到規定比例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的,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當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可以按實際還款額提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產權人在規定提取總額內按產權比確定提取額度。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實際房租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規定的當年度提取限額。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八條提取人在提供第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須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須提供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單位集資建房收款批文、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簽發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細表。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增值稅)、交易費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級(縣境提供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費憑證;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和本人填寫確認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申請表》。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須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

(七)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醫保卡、戶口本和相關親屬關系證明,近一年內的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

(八)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償還組合貸款的,需提供商貸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貸款情況說明;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以后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職工出境定居的,須提供戶口注銷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退休的,須提供退休批準文件或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另須提供下述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簿;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最后取得的有效證明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拆遷安置等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支付房租費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二十條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服務網點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服務網點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所提金額由受委托銀行全額匯至單位,提取職工在單位進行簽字認領;個人提取則直接轉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單位提供的結算賬戶上。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提取,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查處。對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個人,責令限期退回所有款項,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不良行為記入個人征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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