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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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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各類綠地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建、環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制定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拉薩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城市綠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有權進行檢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規定程序審批調整。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大型工程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審批時,應當加蓋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綠色圖章。

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城市綠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綠地進行驗收;配套綠地不符合綠化設計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者限期拆除。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實際占用綠地時間處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施行時間常見問題

  • 城市綠線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 112 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 長 汪光燾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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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腰線主要以陶瓷、樹脂、不銹鋼金屬等材料為主,金屬類的腰線主要在大型建筑物裝修中使用較多,注意產品質量方面的問題。陶瓷使用年限很久,但是不經碰撞,樹枝容易老化,主要是會出現變色、開裂等情況,如果是家庭裝...

  • 防震減災法施行時間是什么時候?

    2008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十一屆六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5月1日實施

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施行時間文獻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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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衡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衡政發〔 2012〕30號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 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衡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 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創造良好人居 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 用本辦法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防護綠地、綠化 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 (市)、南岳 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 線。包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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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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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 平,加快推進園林城市(縣城)創建步伐,現將新修訂的《運城市城 市綠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 9 月 17日 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 劃,全面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 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山西省城市綠化 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界定、建設、保護和 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管理 工作。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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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交通、水務、房產、旅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四條

城市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國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經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和綠地面積,并確定城市綠線。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準確提出不同類型城市綠化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單位自用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登記造冊并存檔,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責任單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規定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變更城市綠線: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需要根據新的規劃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調整城市綠線的。

變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地面積。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制定綠地保護、占補恢復賠償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許可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界定綠地率和綠地的地理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確定城市綠地要求標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應當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征收,違法建筑應當依法拆除。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占有、使用綠線范圍內綠地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管護職責,做好綠地維護工作,不得棄置或疏于管理。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從事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地的行為。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造成綠地、綠線損壞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規劃主管部門及所屬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城市綠地嚴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城市綠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醴陵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創造優美的居住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應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可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與建筑紅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管理和監督由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國土、建設、林業、水利、房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合作,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的分布、自然地貌的概況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界限、規劃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含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醴陵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線規劃)等規范進行建設。

第六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檢舉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擺攤設點、食雜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綠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醫院不低于40%;

(二)賓館、中小學校、公共文化場所不低于35%;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不低于30%;

(四)新城區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25%;

(五)舊城區改造范圍內的綠地用地不低于總用地的25%,主干道綠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綠地不低于15%。

(六)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七)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CJT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經費,列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面積,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城市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暫不進行建設的要嚴格控制,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配套建設綠地進行驗收。配套建設綠地不符合綠化設計方案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市園林綠化、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區域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對原已存在的不符合綠線規劃要求的建筑物、臨時搭棚及其他構筑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在已規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得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綠化用地的,應當制訂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落實補償責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加蓋技術審核專用章,建設單位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變更綠化設計。綠線范圍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并按要求嚴格執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應在綠化工程開工前10日將開工日期告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施工質量監督管理,跟蹤檢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工程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責成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配套綠化工程建設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 凡在醴從事各類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施工和養護管理等業務的園林綠化企業必須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改變已批準的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須經法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綠地面積不得減少,分布更為合理、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綠線、綠化管理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擺攤設點、經營食雜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經備案審核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審批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以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城市綠線綠化管理實施辦法》(醴政發〔2006〕24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2號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在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給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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