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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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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八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法律責任常見問題

  • 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是什么?

    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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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一條

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七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八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

第162號

經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聯合簽署,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部長

中國人民銀行 行長

國家稅務總局 局長

國家統計局 局長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三條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同時廢止。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法律責任文獻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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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1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 本《細則》適用于市內四區。其他區、市、縣(含先導區)應按 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細則。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專項救助資格; 市發展改革 部門負責核定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受理、初審、公 示工作;各區國土房屋分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況核 對和復審工作。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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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應用 眉山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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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規名稱】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頒布部門】 眉山市政府 【頒布時間】 2010-07-05 【實施時間】 2010-07-05 【效力屬性】 有效 【正 文】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建設部 令第 162號)和建設廳、省發改委等九部門《關于貫徹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實施 意見》 (川建發〔 2008〕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統籌和指導工作。 區縣住 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監督等具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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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浙政令〔2010〕276號)

《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站前區、西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改革與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安排、資金籌措、實物配租指標分配、租賃住房補貼審批、對各市(縣)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站前區、西市區政府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廉租辦)及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建檔、審核、確認、公示、輪候、分配、復查、退出等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應明確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元。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40元。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實物配租租金及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收(回)購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專項資金;

(五)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來源渠道負責歸集和使用審批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收(回)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不足部分在市、區財政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市、區政府新建、改建或收(回)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優先安排,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于公有產權。市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辦負責管理;區政府投資建設、收(回)購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負責管理。

第五章 申請及核準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全部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

(二)城市低保戶家庭或城市低保邊緣戶家庭;

(三)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按照市政府規定應當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家庭。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

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營口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標注的人口數為基本依據,下列人員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計算人口:

(一)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地址一致的戶口簿中登記的家庭人口(不含申請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二)戶籍不在同處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戶籍的現役義務兵和戶口在外地就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被勞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有住房核定范圍: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租住的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拆遷安置的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營口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證》;

(二)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證明,未婚、離異或者喪偶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及家庭是否擁有汽車等高檔生活消費品的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或借住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及家庭現居住情況說明;

(五)殘疾、患重大疾病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戶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書面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社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填寫《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提出受理意見,將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報送轄區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現居住地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張榜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成卷報送區廉租辦;

(四)區廉租辦應當會同區民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審查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進行調查審核;

(五)經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在《營口日報》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廉租辦準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予以登記。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廉租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政府申訴。

第二十條 區廉租辦、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區廉租辦根據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狀況、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向社會公開,并報市住房保障辦備案。

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六章 補貼發放與實物配租

第二十二條 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對象根據居住需要自行選擇租賃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區廉租辦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金超出租賃住房補貼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區廉租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停止發放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投入的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辦劃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為保障對象在銀行辦理個人賬戶,按月將補貼資金支付給保障對象。

第二十五條 準予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采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按規定標準向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保障對象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區廉租辦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分別由市住房保障辦、區廉租辦與其簽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自然狀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租金由區廉租辦負責收繳,并按廉租住房權屬歸集到指定賬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廉租辦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區廉租辦每年會同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查、核實、公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出廉租住房。區廉租辦應將復查后的調整結果報市住房保障辦備案。

收回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按規定重新分配。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或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3年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廉租住房,并從騙取廉租住房之日起按市場價格補交租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或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區廉租辦書面通知其在一個月內補齊所欠租金,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逾期仍不補交租金及違約金的,區廉租辦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超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城市低保邊緣戶保障標準的,由區廉租辦取消其保障資格;對實物配租家庭住房確有困難不能退出廉租住房的,從區廉租辦下達通知之日起,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提高其租金標準,第一年按廉租住房當年租金標準的4倍收取,第二年按廉租住房當年租金標準的8倍收取,從第三年起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第六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退出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人)死亡的,由區廉租辦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發租賃補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要求繼續保障的,應當在保障對象(申請人)死亡后10日內到所在社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后,簽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區廉租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蓋州市、大石橋市、鲅魚圈區、老邊區的廉租住房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營口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營政發〔2007〕20號)同時廢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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