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關于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經商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財政部商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民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撥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安排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力,積極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以及國發[2007]24號文件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七條土地出讓凈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后的余額。
第八條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支持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商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三條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五條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準后實施。
市縣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指導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并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縣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準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投資計劃,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暫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二條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合同和進度、購房合同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年度終了,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將市縣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省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匯總本地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于次年2月28日前報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備案。具體報表格式詳見附表《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復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對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附表: 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計提廉租住房資金是什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是什么?
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第六條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
保障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保障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條 保障房建設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縣、區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權益,根據《價格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規劃區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租金...
格式:pdf
大小:10KB
頁數: 4頁
評分: 4.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 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 知》(財綜 [2007]64 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 《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 [2007]7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 資金。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 集、管理、預算分配、拔付和監督檢查。 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廳、民政廳分配和拔 付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各地(州、市) 、縣(市)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 保障資金,并對各地(州、市
格式:pdf
大小:10KB
頁數: 4頁
評分: 4.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 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 知》(財綜 [2007]64 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 《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 [2007]7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 資金。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 集、管理、預算分配、拔付和監督檢查。 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廳、民政廳分配和拔 付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督促各地(州、市) 、縣(市)財政部門落實廉租住房 保障資金,并對各地(州、市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