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 | 200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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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助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南昌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管理中心下設的業務網點、分支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受理、審批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發放貸款,并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貸款管理制度。
第四條管理中心委托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結算、歸還手續。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
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管理中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五條受委托銀行應嚴格按照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合同》及相關操作規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除上述已界定各方外,對本辦法提及其他各方界定為:
貸款人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抵押人是指為公積金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保證人是指有能力為借款人提供保證的法人單位;
房屋建設單位是指房屋開發公司、有土地使用權的自建房單位。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凡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還須提供原居住地的戶籍證明;
(二)有較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按《繳存辦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且對本次申請公積金貸款項目尚無提取使用過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四)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相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具有符合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資金;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借款人的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直系親屬或同戶成員也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公積金貸款的償還責任。
第十條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且在借款期間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購買自住住房,自貸款結清之日起按《繳存辦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在借款期間有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含六期)以上未還款的記錄。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購(建)自住住房需要時,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結合形成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抵押權的受益人為管理中心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托銀行。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依據借款人所購(建)房屋區域、房價、公積金繳存狀況、公積金賬戶余額、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且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二)首付款或自有資金不得低于規定的首付款比例。
本條款中的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管理中心擬定,報經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購買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二手房同時不超過所購房的剩余房齡);
(二)公積金貸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不能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算;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的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南昌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書》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有效的首付款或自有資金證明;
(三)購(建)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批準文件;
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交易部門成交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和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等。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項目工程造價預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是指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自受理貸款之日起對借款人進行資格認定,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審批意見,并通知借款人。
由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借款人應先將公積金貸款申請、有關擔保證明材料交予保證人,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公積金貸款發放實行輪候制。當申請借款的金額超出貸款資金的可供額度時,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辦理預申請手續,待貸款資金達到可供額度時,由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辦理審批手續。對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準予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貸款手續辦結后,受委托銀行返回相關借款資料,由管理中心復核后,及時劃拔貸款資金。
各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應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以上貸款手續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若因故在7個工作日內未辦完貸款手續的,經管理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中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條受委托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發放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將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售房單位的約定賬戶;購買二手房的,將貸款資金劃轉到保證人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賬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銀行轉賬方式將貸款資金劃轉給保證人或施工單位。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公積金貸款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加抵押、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抵押、質押。
(一)保證加抵押是指保證人在借款人借款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借款人應將所購(建)的住房辦理抵押登記。同時,管理中心、保證人和受委托銀行三方須簽訂合作協議,保證人按合作協議的約定向管理中心繳納保證金。
1、在保證期內,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由保證人向管理中心償還貸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依法可向借款人追償;
2、因保證人合并、破產等原因造成擔保失效,借款人應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涉及擔保的責任范圍及擔保物處置的,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
3、借款人應當將住房總價值設定全額抵押。如為組合貸款的,房屋價值按貸款組合比例同時向管理中心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受委托銀行設定抵押;
4、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房產擅自轉讓、變賣、贈予或再次抵押,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負有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
5、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后一個月內,抵押人應在原房屋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二) 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是指在借款人取得所購住房產權證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同時,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和房屋建設單位三方須簽訂合作協議,房屋建設單位按合作協議的約定向管理中心繳納保證金。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可向管理中心申請解付保證金。抵押相關事宜參照本條第(一)款3、4、5項的規定辦理。
(三)抵押是指借款人在購(建)自住住房時,可以用其他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設定抵押。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時應向管理中心出具有效的房屋抵押價值評估報告,抵押值最高不超過抵押住房評估價的70%。抵押相關事宜參照本條第(一)款3、4、5項的規定辦理。
(四)質押是指借款人用國債憑證、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設定質押擔保,并將票據及止付凍結憑證交管理中心保管。質物票面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將質物憑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期內,如發生擔保責任范圍以外的抵押物毀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借款人應承擔毀損責任。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以選擇下述一種還款方法,按月償還貸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其計算公式為:
還款總期數
月利率×(1 月利率)
每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
還款總期數
(1 月利率)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已償還的本金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三)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還款方法。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載明的每月還款日到受委托銀行以現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儲蓄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在征得有關當事方同意并經管理中心批準后,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歸還當期貸款本息的同時結清全部剩余貸款本金。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相關條款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由受委托銀行根據變更后的貸款期限、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余額重新計算出剩余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因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或有其它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的,經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同意后,依法進行借款合同等貸款要件的變更。借款合同未變更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管理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建設單位出具虛假購房合同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經查證屬實,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并追究房屋建設單位相關法律責任。
房屋建設單位、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已經發放的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將提前收回。
對已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但所辦抵押手續不符合規定或無效的,管理中心將中止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同時,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對責任方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將中止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公積金貸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累計六個月不履行還款義務的;
(三)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者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保證或重新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公積金貸款用途,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五)未經保證人或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已設定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和保證人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100433B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一般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2個條件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么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2、公積金需繳存12個月以上,時間和繳存額必須滿12...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建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結合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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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根據國 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已正常繳存住房 公積金的職工、 個體工商戶、 自由職業者發放的, 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 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造住房(房改房、 二手房等。 第三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 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 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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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貸款難的成因界定及建議——最近,住房公積金貸款難的問題成為各媒體和網絡關注的焦點。的確,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不高(截至2005 年6 月底,個貸率為45.16%),困擾著公積金的決策者;另一方面,廣大公積金繳存人又渴望得到廉價的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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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南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調整、封存轉移、利息結算、緩繳審核、注銷登記等。
第三條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管理中心下設的業務網點、分支機構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業務承辦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依據管理中心的授權或委托,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業務。
受委托銀行是指經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并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協議的商業銀行。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專戶。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駐本市代表機構。
本條所稱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七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第八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九條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繳存登記時應與管理中心簽訂繳存托管協議,并在管理中心專門設立的“托管戶”內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一條已經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單位,繳存登記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發生變化;
(二)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
(三)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經辦人員及聯系電話等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
單位新職工(含單位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四條南昌市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南昌市人民政府審核,報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六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行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職工個人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應當自與管理中心簽訂繳存托管協議當月起按協議中約定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繳存期限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由管理中心記入其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依據在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繳存人數和繳存金額每月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也不得少繳或者多繳。
第二十一條單位欠繳或者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條例》發布之月后成立的單位,應當補繳自單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補繳漏繳職工及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數額。
第二十二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并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四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結息年度為當年七月一日到下年六月三十日。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當年繳存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在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上限幅度內的,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第四章 封存、啟封
第二十六條職工在離、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憑相關材料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離、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憑相關材料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及“暫存戶”轉入手續。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等情況逾期拒不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的,為保障職工提取使用,管理中心可以為職工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并將其賬戶轉入“暫存戶”管理。
本條所稱“暫存戶”是指管理中心為已辦理封存手續且暫時無單位管理的職工而專門設立的住房公積金集中管理賬戶。
第二十八條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職工書面同意,單位可以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九條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辦理封存手續的職工要求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
第五章 轉 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憑相關材料,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解散、破產,職工需進入管理中心“暫存戶”集中管理的;
(四)“暫存戶”內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調入單位已為職工在新工作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單位或職工應到管理中心依據新賬戶證明辦理賬戶轉移手續。不能提供新賬戶證明的,管理中心可將職工賬戶轉移至“暫存戶”管理。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管理中心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職工和單位的監督,并應公開辦事程序,規范管理行為,為職工和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依據《條例》規定,管理中心有權對南昌市行政管轄區域內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第三十四條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轉移和封存、啟封手續;
(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明細。
第三十五條職工、單位憑有效證明可以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將職工個人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權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及利息;挪用住房公積金從事經營活動且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服從處罰的,由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業務活動中發生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向管理中心或有關部門投訴。經查實,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管理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100433B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貸款對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12個月以上,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辦理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六、借款申請人購買期房的,房屋開發單位須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由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
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是指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住房、二手住房、現住公房等。
第三條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規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金融業務委托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協議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先繳后貸、繳貸結合、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自營性個人商業住房貸款,由受委托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申請貸款前,個人和所在單位至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已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對本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現役軍人配偶、轉業軍人,在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與管理中心有按揭簽約關系;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八)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貸款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結合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重要審批依據,對于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管理中心有權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
(一)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在全額退款之日起滿2年后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情節嚴重的,在全額退款之日起滿5年后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超過正常申請額度的50%;
(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管理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個人信用記錄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貸款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圍內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項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單體車庫。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數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結合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和實際償還貸款能力計算確定,但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借款人所貸金額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
(二)借款人所貸金額不高于管理中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金公積繳存情況,結合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在最高貸款額度內,每一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還款能力系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計算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還款能力系數×實際可貸年限
上述計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月工資收入只限借款人單方。
(四)借款人及配偶只能同時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請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20年以內(含20年),且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并須在未退休前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在貸款期間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的,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網點領取、填寫《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網點對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評估,通過與借款人進行面談并參考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的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狀況,對借款人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
第十六條 經批準同意貸款的,借款人與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貸款辦理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第十七條 采用住房置業擔保的,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采用抵押或質押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凍結止付收押手續。
第十八條 受委托銀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將貸款資金劃轉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個人住房貸款采取住房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管理中心實現債權的費用。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現值以合同價格、相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核定的房屋價格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準;貸款額與抵押物實際價值的比例最高不超過80%。
使用本項貸款購買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在借款人取得所購住房所有權和辦妥抵押登記之前,開發單位應向管理中心辦理申報手續,交納保證金,簽訂保證合同,由開發單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采用住房置業擔保的,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由經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受委托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三)單位集資建房應提供計劃、土地、規劃、房產等部門的批準文件。集資建房由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經管理中心同意可由具有擔保資格的第三方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借款人以國庫券、銀行存單作為質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的內容及附件,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并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各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押物應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從貸款發放的次月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夫妻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用于歸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可在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但一經確定不能在還貸期內更改: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本息,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 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應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提前部分還款時,每次的還款額不得低于規定數額。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接到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貸款承辦機構發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通知書后,必須立即交付拖欠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金。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且有保證人的,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貸款承辦機構應向保證人發出催還通知書,并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逾期罰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中心應當將職工個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實行組合貸款的,償還貸款需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自營性貸款資金的實際比例,等比例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自營性貸款的貸款本息。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況均為違約行為: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保證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保證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拆遷、出售、轉讓、變賣、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再按約履行繳存義務的;
(六)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或拒絕履行借款(擔保)合同的,借款人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又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八)拒絕或阻撓受委托銀行、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指定的貸款承辦機構對貸款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的;
(九)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保證人違約時,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銀行或貸款承辦機構根據違約性質、程度、金額采用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處理: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貸款,收回全部已貸款項;
(三)按合同約定處以罰息、收取違約金;
(四)按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共有產權人和參與還貸人賬戶(含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保證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從保證人保證金賬戶中扣款,履行保證責任;
(六)向法院申請處置抵押物、質押物,處分抵押物、質押物扣除依法交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價款優先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七)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貸款行為各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協商無結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因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受托人未按委托協議約定事項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中心將根據委托協議追究受托機構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商業銀行承辦合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暫停或取消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在還貸期間生活困難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或特困職工證明的借款人,管理中心經核實后可酌情幫助重新制定還款計劃。
第三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合積〔2013〕18號)同時廢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