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由區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劃給區交通運輸局。
(三)按區委、區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鎮工作的實施意見》(瀘納委發〔2008〕19號)有關規定,下放部分權限由各鎮人民政府承擔。
1.將城市規劃區以外屬于集體土地的村莊規劃、農房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2.將鎮屬范圍內的建設施工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初審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3.將鎮屬范圍內的新建燃氣企業初審、燃氣設施改動和瓶裝石油液公氣配送站(點)審批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4.將鎮屬二級場鎮、中心村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臨時建筑審批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5.將鎮屬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初審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6.將鎮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各鎮人民政府。
(四)增加城鄉規劃設計、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初審;建設工程施工圖文件審查備案;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工作職責。
(五)加強保障性住房職責、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推進建設節能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房和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二)參與納溪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全區小城鎮、新農村(中心村)規劃工作;負責全區小城鎮、新農村規劃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組織廉租住房的建設和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的籌集;擬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方案;負責實施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賃補貼工作。
(四)負責全區住房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區房地產業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除市屬以上大中型企業房屋產權外的房屋登記管理和房產測繪工作;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鎮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負責全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定全區建筑業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和科技墻體材料的推廣使用;負責全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驗收備案的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職責,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套配工程的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起草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編制城市綠化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和古樹名木的保護。
(八)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
(九)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起草局機關重要文稿;負責文件處理、文書檔案、信訪、保密、綜治、維穩、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目標管理、機關財務、行政效能、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對外宣傳、精神文明、人事勞資、技術職稱工作;負責統戰、群團、機關后勤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建設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擬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全區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制鎮、中心村規劃的評審;負責建制鎮規劃區內各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審查;負責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核報批和人員培訓;負責基本建設、村鎮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和建設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公用事業股
貫徹執行市政建設、公用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市政建設和公用事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燃氣、供水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開發建設項目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的監督和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住房保障股
貫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全區住房租金補貼監管、房屋維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導城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行政編制10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長。股級干部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分別由經商、水利、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后報區發展和改革局轉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后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區發展和改革局為主,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人員編制規定
一、風景園林管理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建立納溪區風景管理所的通知》(瀘納編〔2007〕37號)和《關于同意區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08〕34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區內風景區建設項目方案的初審、建設和資源保護的管理,全區游樂園管理、城市園林的監察工作;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工程設計方案的初審;建設占用綠地、砍伐樹木的初審,工程項目綠化配套建設備案;指導全區風景區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和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風景園林管理所事業編制1名。
二、建設工程管理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于區建設局增加機構及增加編制的通知》(瀘納編〔2006〕40號)和《關于同意區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08〕34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和愛衛工作;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和科技墻體材料的推廣使用;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建設工程管理所人員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工作人員4名。
三、區規劃設計所
(一)設立依據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建立納溪區規劃設計所的通知》(瀘納編〔2008〕35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城鄉建設規劃、編制和建設工程、基礎設施項目的概預算、方案設計等工作;承辦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規劃設計所人員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工作人員4名。
四、住房保障辦公室
(一)設立依據
我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上劃市上管理,剩余人員為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區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的通知》(瀘納編〔2010〕29號),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更名區住房保障辦公室。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全區住房租金補貼監管、房屋維修基金收集管理;指導城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住房保障辦公室人員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工作人員2名。
五、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建立納溪縣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中隊的通知》(納編發〔1994〕24號),2002年3月,經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更名為瀘州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納溪大隊(瀘納編發〔2002〕1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園林綠化、風景名勝、燃氣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城鎮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建設工程監理、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房屋裝飾裝修、物業管理、燃氣經營許可及安全、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等監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人員編制8名,其中事業人員5名,工人3名;隊長1名,工作人員7名。
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建立納溪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通知》(納編發〔086〕7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使用;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人員編制8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工作人員6名。
七、房地產監理交易所
(一)設立依據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建立納溪縣房地產監理交易所的通知》(納編發〔87〕10號)和《關于核定縣房地產監理交易所人員編制的通知》(納編發〔1992〕2號),區編制委員會《關于區房地產監理所區房地產交易所實行合并的通知》(瀘納編委發〔2003〕26號)。
(二)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全區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的預告登記、更正登記、遺失補證、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查及合同備案、房屋面積測量審查、房屋安全鑒定等工作;辦理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區房地產監理交易所人員編制19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工作人員17名。
八、白蟻防治所
(一)設立依據
區編制委員會《關于建立區白蟻防治所和房產測繪隊的通知》(瀘納編發〔2001〕13號)。
(二)主要職責
地址:百梯巷25瀘州市納溪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區海城路32號。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標準并指導和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與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城市測繪與勘...
惠州惠陽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亞灣澳頭村澳大道5號 可以乘坐市區56路公交車,全程約5.3公里~ 1、從汽車總站西站步行約420米,到達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經過15站, 到達職校東站 3...
根據市委、市政府“瀘委發[2010]16號”文件通知精神,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構職責予以公示。
(一)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筑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業協會和建筑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筑、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城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的職能劃給縣水務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劃入的職責
1.原營山縣規劃和建設局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原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3.原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國務院、省、市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2.增加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職責。
3.加強建筑節能和新材料、新技術推廣應用職責。
4.加強縣域村鎮體系的規劃和鄉(鎮)、村的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