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 作????者 |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 |
---|---|---|---|
出版社 | 中國質檢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14年6月1日 |
ISBN | 9787502640057 |
內容簡介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7月1日起施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重點調整完善關于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準入條件、質量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進一步規范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加強設備監理監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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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閱讀: 次 發布時間: 2002-10-18 第 28號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 貿易委員會同意,并經 2002年 10月 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二 年十一月一日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管理, 保障其依法開展監 理業務,依據國務院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 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設備監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從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監理活動 以及開展設備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業務活動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 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取得 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從事重要設備監理業務,即設備 工程技術和管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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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并經2002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5年第120號
為貫徹實施《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66號),我局修訂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10月1日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2014年4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7號公布,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加強設備監理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請、核準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單位,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取得相應等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組織機構。
第四條 從事設備監理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并在核準資格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第五條 設備監理單位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第二章 資格等級和條件
第七條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范圍按業務分為若干設備監理專業和設備類別。甲級設備監理單位監理核準專業中的所有設備,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監理核準專業中的部分設備。設備監理專業和設備類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取得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技術負責人具備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
(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3人;
(四)具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設施或設備;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取得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必須已經取得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5人;
(二)有同類設備監理的相關業績。
第三章 申請和核準
第十條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 章程;
(三) 人力資源狀況,并注明持有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 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五) 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 質量管理手冊;
(七) 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提供設備監理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
經評審合格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核準,并頒發相應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受理、評審、核準的有關程序和要求,按照質檢總局行政許可有關規定以及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設備監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以及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式樣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四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四條 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上列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第十五條 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核準機關,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申請和核準。
第十六條 設備監理單位依法終止的,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資格的手續。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設備監理單位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核準機關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準。
第十八條 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記錄本單位開展的設備監理經營業績。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設備監理單位取得資格后不能持續保持符合資格條件要求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及時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準機關應當撤銷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
設備監理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設備監理單位要求擴展資格范圍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資格擴展申請;經評審合格的,由核準機關予以核準并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當在全國性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核準機關申請補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而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設備監理單位超出范圍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機構實施的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超越核準資格范圍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偽造、涂改、出租、轉讓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設備監理資格核準與監督管理的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受其委托進行評審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涉及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2002年11月1日發布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8號)同時廢止。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依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6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企業申請
(一)申請條件。
1. 申請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技術負責人具備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
(3)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3人,即企業申請的每個乙級設備監理專業,需要與申請專業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3人;
(4)具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設施或設備;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即建立了符合《設備工程監理規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2. 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
(2)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5人,即企業申請的每個甲級設備監理專業,需要與申請專業相適應的注冊設備監理師不少于5人;
(3)有同類設備監理的相關業績,即具備所申請專業5年內的設備監理業績,業績應當包括設備制造階段監理以及設備設計、安裝、調試中任一階段的監理。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設備監理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二)申請程序。
1. 關于申請資格。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首先申請乙級資格。獲得乙級資格后,方可申請甲級資格。
已獲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企業申請擴大專業范圍的,也應當首先申請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乙級資格。
2. 關于受理部門。
申請甲、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和核準。
(三)申報材料。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報材料應以中文規范填寫,按要求蓋章簽名;證明材料真實、清晰,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翻譯成中文。申請書1份、質量管理手冊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訂1份,分開裝訂。
1.初次申請。
初次申請甲、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章程復印件。
(3)住所證明。住所屬于自有產權的,應提交產權證明復印件;住所屬于租用的,應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
(4)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信息表。(從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站(…………)“注冊設備監理師”“查詢”欄目打印)。
(5)申請甲級資格的,需提交企業近5年內設備監理業績材料(包括設備監理合同和監理服務質量計劃等的復印件),以及乙級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6)有效的質量管理手冊。
(7)所申請專業的設備監理服務標準目錄。
2. 擴大專業范圍的申請。
已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擴大專業范圍的,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2)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信息表。(從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站(…………)“注冊設備監理師”“查詢”欄目打?。?
(3)擴大甲級專業的(指甲級設備監理單位、申請將已具備乙級資格的專業升級為甲級),需提交本企業所申請專業近5年內的設備監理業績材料(包括設備監理合同和監理服務質量計劃等的復印件)。
(4)所申請專業的設備監理服務標準目錄。
(5)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
3. 注銷申請。
企業因故申請注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向核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
二、行政核準程序
(一)受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設備監理單位甲、乙級資格申請的受理。
受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如受理,應當向申請方發出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文書。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方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文書,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事項。
(二)資格評審。
1.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準部門應當組織完成資格評審。
2.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由核準部門組織,也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或者有關機構承擔。
3. 資格評審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規則》(見附3)和《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見附4)的相關規定。其中,參與資格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設備監理單位評審專家資格。資格評審組織部門應制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工作程序”,建立并公開投訴和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受評審方的申訴。
4. 對資格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申請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未在規定時間完成整改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三)核準決定。
1. 在資格評審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核準部門應當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核準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 在做出核準決定起10個工作日內,核準部門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在有關網站或報紙上公布核準決定。
(四)資格延續。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核準部門提出資格延續申請。核準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和核準。
設備監理單位申請資格延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
3. 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
三、資格證書管理
(一)證書樣式。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格證書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證書。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印制,統一證書編號原則和格式內容要求,在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和打印。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實行統一的編號規則:
甲(或乙) 省份代碼(2位數,如北京為“11”,《省份代碼對照表》見附5) 核準年份(4位數) 證書序號(3位數)。如,北京市某甲級(含同時具有甲、乙級資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為“甲112015001”,北京市某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為“乙112015001”。
設備監理單位同時具有甲級和乙級專業的,統一在一張證書副本上打印,“資格級別”項填寫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按甲級編號規則。
每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具有唯一性,在證書補發、換發、變更、擴項時,其資格證書編號不變。
原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其換發證書的證書編號使用新編證書號。
3. 證書“住所”項須填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址;“核準的設備監理專業范圍”由行業名稱和設備監理專業組成。
(二)證書變更。
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設備監理單位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核準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
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 章程復印件。
核準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三)證書補發。
1. 證書損壞的,需向核準部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并交回原證書。
2. 遺失資格證書的,需向核準部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并且出具聲明作廢文件。
核準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四、監督管理
(一)信息公開。
1. 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開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準信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內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準信息,供社會查詢和監督。
2. 核準部門公開的核準信息應該包括:申請受理、資格評審等核準進度信息,通過核準的設備監理單位的專業范圍信息。
(二)設備監理單位的自查和監督檢查。
1. 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設備監理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及時上報設備監理單位自查報告。
2.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轄區內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集中檢查和監督抽查的方式進行。
3. 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并由被檢單位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4. 設備監理單位違法從事設備監理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關于資格證書的過渡期
(一)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過渡期。已取得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在過渡期屆滿前三個月,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證書更換申請。
(二)已取得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企業申請更換證書的,應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一份及所有原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核準部門應當盡量簡化程序,將原甲、乙級專業名稱按《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變更、打印,證書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并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六、其他事項說明
(一)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核準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家評審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核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機構等,應當統一使用“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填報受理、評審、核準和證書變更等信息。
(三)受質檢總局委托,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準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制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專家評審規則”和“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辦法”,組織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專家的資格評定和培訓,承擔“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任務。
(四)設備監理專業的申請、專家評審、核準、證書打印統一依據《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見附4)。
附: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略)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略)
3.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規則(略)
4. 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略)
5. 省份代碼對照表(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