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和配套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工程(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一)省級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門審批的單建人防工程由省級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二)除(一)以外的單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三)防空地下室由負責該項目審批的備案機關負責備案。
第四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該工程的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人防工程項目審批文件,主要內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項批準文件,規劃部門許可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意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等;
(三)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人防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單建人防工程備案時還應增加以下資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2.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備案表》,向管轄該工程的備案機關辦理人防工程登記、編號、建檔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它違規行為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未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無故超時限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2007年11月19日公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暫行規定》和2009年10月15日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通知》 同時廢止。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
規劃驗收完了才能進行竣工驗收撒!大哥首先規劃得認可后才能申報竣工驗收筑工程竣工驗收的完整工作流程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我之前學過這個工程學的課程,據我了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需要以下的: (1)建筑安裝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備表1-1~1-3)?(留存原件);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表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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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 認真貫徹執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認真做好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浙人防辦〔 2004 〕122號)即行廢止。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附件 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 法》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人民防空資金投資建設并列入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計劃的新建、擴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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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 建設單位: 項目負責人: 濟南市人防辦公室(民防局) 年 月 日 2 建設單位名稱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 工程類別 建式 結構類型 平時用途 戰時用途 開工日期 竣工驗收日期 施工許可證號 施工圖批準文號 防護等級 連通口 個 室外出入口 個 室內出入口 個 風、水、電及防護 設備安裝情況 勘查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設計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施工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監理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工程質量監督 機構名稱 資質等級 認可單位意見:(由管轄該工程的人民防空辦公室簽署)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3 竣 工 驗 收 意 見 勘 查 單 位 意 見 單位(項目)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設 計 單 位 意 見 單位(項目)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單 位 意 見 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狀態,確保人民防空工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或登記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以及與工程配套的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護部分的主體結構、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保養、保護的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已建人防工程分類、登記,制定維護管理制度。
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單位負責落實維護管理人員、維護管理各項制度,建立工程維護管理檔案;負責對人防工程的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標準、分工負責、定期維護、分類管理、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及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機關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省直機關人防工程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業(勝利油田、齊魯石化、萊蕪鋼鐵集團、濟南鐵路局)人防部門負責本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工程的維護管理,并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按下列責任劃分:
(一)單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劃分
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或工程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有關單位組織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工程使用單位維護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責任劃分
1.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同時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諾書》(見附件),承諾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單位與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諾書》,按照有關規定對防空地下室進行維護管理。人防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結構和防護(化)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負責工程維護管理。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注銷的,應當按照維護管理承諾書要求事先落實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承接單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檔案,變更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并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等單位或者約定由使用單位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與物業等工程管理單位簽訂維護管理協議,明確維護管理責任。
第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實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情況,規定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的內容。
(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規定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的次數、時間和內容,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山東省人防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辦法》有關要求,落實“六表兩案”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計劃,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好防火、防汛演練,確保人防工程安全。
(四)檔案管理制度。維護管理責任單位要建立工程維護管理臺賬和維護管理檔案,對工程維修保養、加固改造和定期檢查、巡查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八條 人防工程維修保養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完好,無銹蝕和損壞;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等系統工作正常;
(五)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設施安全可靠;
(七)設有平戰功能轉換的工程,轉換所需的設備、構件應就近存放,備齊無損,性能良好。
第九條 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要建立生產安裝產品檔案信息庫,提供專業化售后服務。工程竣工驗收后,在約定的質保期內,對工程防護(化)設備巡檢、保養不得少于兩次,并按要求填寫《防護(化)設備售后使用巡檢、保養記錄》,由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納入工程維護管理檔案管理,超過質保期后,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要定期發送工程防護(化)設備保養提示,根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需求,提供專業化維修維護服務,并按雙方約定收取合理費用。
第十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特點區別進行:
(一)需要進行平戰轉換的人防工程,要對平戰轉換構件及預留項目的部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戰時及時進行轉換。
(二)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RFJ05-2015)規定的標準對工程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使用性能良好。
(三)早期人防工程,平時有開發利用價值的,應當盡量開發利用;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封堵,視情啟封檢查、維護、保養;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應重點實施監控,能拆除報廢的要拆除報廢,不能拆除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確保安全。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保護人防工程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防工程設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損壞人防工程設施;
(五)未經批準,嚴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圍內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六)禁止其他損壞人防工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項目和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審批時,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注意保護人防工程及附屬設施,保證人防工程結構安全和出入順暢。
第十三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防工程安全時,建設單位必須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設施或者實施降低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 改造人防工程,必須委托有人防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四章 拆除和報廢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程。確需拆除報廢的,應報具有管轄權的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省級機關所屬的人防工程拆除報廢,由省級機關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批準拆除的單建人防工程,應按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位置和戰時用途,由拆除單位按照下列標準補建:
(一)拆除等級人防工程,應當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防工程,補建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
(三)補建人防工程的防護面積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積,不得代替應當建設的防空地下室面積。
補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拆除單位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并將補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資人或投資單位。
第十八條 經批準拆除補建的人防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設區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予補建,但應按相同防護等級和建筑面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
第十九條 對于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隨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結建防空地下室,經設區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不進行補償補建。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請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一條 拆除人防工程,應當制定拆除方案,確保拆除安全。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申請單位予以回填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按照下列規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揮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修建的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保障;
(二)有關單位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平時已開發利用的,維護管理經費由使用單位保障,沒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單位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對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 除人防工程內設備設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和工程隸屬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人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加強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的通知》(魯防工〔2014〕81 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2號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20年1月23日
近日,《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本級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合理利用,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戰備效益,也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征求意見稿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屬于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減免有關政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時,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鐵、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線、交通綜合樞紐的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規范標準。除單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綜合管廊外其他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項目,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總面積20%的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