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 施行日期 | 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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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審計署 | 目????錄 | 35條 |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并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則,合并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合并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并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后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并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范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采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并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盈余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后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余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后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責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于對國有交通運輸、郵電等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設在境外的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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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市審計局加大審計力度,全面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我們咨詢公司做過的結算也要審,說必須經審計才可結算。 而且不是資金審計,連造價也要審,說是只有他們審過才有效, 不知他們是不是有依據,我們做過的...
審計風險的組成要素: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可見,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要素構成。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建立風險責任制度 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事務所內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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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年8月開始,審計署組織全國各級審計機關開展穩增長等政策落實跟蹤審計。2015年初,審計署將此項審計列為地方審計機關業務工作的首項重點任務。然而,基層審計機關普遍存在審計力量不足、政策內容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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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是新形勢下黨和國家賦予審計機關的重要使命,其根本目的在于促進國家的重大政策措施得到貫徹落實,確保中央出臺的各項政策在基層落地生根.因此,基層審計機關做好政策措施落實跟蹤審計是確保國家政策措施見成效、惠民生的重要保障.
企業財務審計
1、現代企業財務審計是現代企業環境和現代審計環境相結合的產物,揭示了現代企業財務審計是一個發展的概念。
2、現代企業財務審計的審計主體不僅是社會審計組織,而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以及這些專門審計組織的專職審計人員。3、現代企業財務審計的審計對象不僅是企業的會計信息,按照現代審計發展的要求,它的審計對象還應包括企業的財務收支業務、相關經濟活動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廠長、經理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4、現代企業財務審計的職能不僅包括傳統財務審計的監督、鑒證,而且包括評價職能,評價職能是現代經濟環境對企業財務審計的客觀需要。
5、現代企業財務審計目標由于國家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客觀需要,必須在傳統企業財務審計目標的基礎上增加合理性目標。合理性是評價現代企業財務活動與相關經濟活動的一項十分突出的內容,比如投資、融資的決策,“應收賬款”和“存貨”對資金的滯留積壓,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等,在企業中大都嚴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因此應有針對性地突出該項目標,而不應將其模糊在廣義的效益性概念中。
6、依法審計是現代企業財務審計的重要特征,“依法”不僅是對審計對象的要求,而且也是對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自身的要求。因此,在概念中突出審計準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7、現代審計技術是相對傳統的企業財務審計手工操作技術而言的,比如運用計算機審計技術乃是現代審計工作的一項突出要求。
8、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促進宏觀調控服務,企業財務審計也必須服從這一最終目的。這一指導思想應該旗幟鮮明,大張旗鼓地宣傳,再不能把審計誤解為單一的查找錯弊、專門“挑刺”的行當。
9、應該指出,現代企業財務審計,明確地將其范圍界定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財務審計范疇之中。不是泛指對社會所有財務活動的審計,比如不包括對社會捐贈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境外援助資金、境外貸款資金和國家對基本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經費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經費,是指用于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廣播影視、地震、海洋、體育、民政、外交及農業、工業、交通、郵電通訊、商業貿易、工商行政、商品檢驗等各項事業發展的經費,包括財政預算撥款、財政預算外安排的各項資金、事業周轉金、專項基金和事業性收費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經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事業經費的籌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證事業經費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促進有關事業主管部門加強事業經費管理,保障各項事業的健康、順利發展。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管理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報及預算調整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是否按照批準的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管理級次和實際用款進度,及時、足額地撥付事業經費,有無拖欠、截留和擠占挪用等問題;
(三)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并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收入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事業經費預算撥款是否按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入,并記入有關帳戶;
(二)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合法,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備案,收據是否合法,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問題;
(三)應上繳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偷漏、拖欠、截留等問題;
(四)抵支收入是否符合規定并及時、足額入帳;
(五)有無隱瞞收入,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等問題。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支出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事業經費支出是否按計劃執行和??顚S茫袩o超計劃開支問題;
(二)有無違反規定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等問題;
(三)有無動用事業經費搞基本建設問題;
(四)有無將預算內事業費轉到預算外,或將應在預算外列支的項目擠入預算內事業費中列支;
(五)事業經費的使用是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資金管理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是否按照預算資金的管理形式、資金性質以及撥款方式進行核算與管理,是否依照國家規定在銀行開立帳戶,有無將財政性資金作儲蓄存款或公款私存問題,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帳戶問題,支票管理有無漏洞;
(二)現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帳務處理是否正確,保管是否安全、妥善。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往來款項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利用往來帳戶隱瞞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二)往來款項是否嚴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長期掛帳和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占用等問題;
(三)有無利用往來帳戶,違反規定對外投資和私自借貸資金問題;
(四)有無利用往來帳戶濫發錢物、套取現金問題。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用事業經費購置的財產、物資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設備、材料、物資的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擅自購買??厣唐穯栴};
(二)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的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驗收、領用、保管、調撥、登記制度;
(三)國有資產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流失等問題;
(四)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帳實不符問題。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周轉金、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周轉金、專項基金的設立是否符合規定,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周轉金和專項基金的來源是否合法;
(二)周轉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并及時清理回收,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三)周轉金和專項基金是否設置專門的帳戶進行核算,資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四)周轉金和專項基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也可以實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等審計方式。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事業經費收支審計中涉及的保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每年事業經費收支審計中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認真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可行的改進意見與建議,并寫出專題報告,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全面監督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效果,就必須對建設領域各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按行業劃分,基本建設財務審計包括建設單位財務審計、建筑企業財務審計、勘察設計單位財務審計、城市開發企業財務審計、城建環保企業財務審計等等。這些單位均是圍繞工程項目建設展開經濟業務的,因此,基本建設財務審計可以結合工程項目審計同時進行?;窘ㄔO財務審計是實現基本建設審計直接目的的手段,也是工程項目審計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