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權限是一種行政監督權。《憲法》關于審計機關的規定,決定了我國屬于行政型審計體制模式,我國的審計機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系列。與審計機關的行政機關屬性相適應,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也就屬于國家行政監督權的范疇。
2、審計權限具有廣泛性。一方面,我國審計機關享有的審計權限的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享有的一般性權限,如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調查權等,也包括只有少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才享有的一些權限,如采取強制措施權和處理、處罰權等;另一方面,我國審計機關審計權限的適用范圍也十分廣泛,既審計國家財政、財務收支的各個環節,又涉及到國家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財政、稅務、工商、金融、物價、海關、外匯等。
3、審計權限具有完整性。從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有關資料開始,到審計過程中進行檢查、調查,直到最后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貫穿于國家審計監督的全過程。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項目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的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財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采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一)作為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審計權限的充分發揮 在審計實踐中發現,由于有些重要的法律法規沒有出臺,有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形勢發展和審計實踐而需要修訂,審計查出的問題有的無評價依據,有的不是靠法律法規而要靠政策去評價,有的評價依據模糊不清,有的由于法律分頭規定、法規和規章級次多等原因,造成法規之間不協調,使得評價依據多頭甚至相互矛盾。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彈性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審計執法的不公正。
(二)審計法律法規的內容落后于實踐 審計目標和審計職責的規定滯后,現行審計目標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以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應將財政資金(公共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E)的監督作為審計目標之一;根據經濟運行形勢的發展,監督國有資產運營、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反腐倡廉成為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應在審計法規上有所體現。
(三)從審計法律法規的執行來看,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權限行使不充分 1.審計處理難。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是因為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二是相關領導出面說情,甚至施加壓力;三是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惡化,客觀上難以處理;四是審計機關存在某些顧慮,沒有客觀公正執法等等。結果是有的項目的審計決定執行不了,成為一紙空文。
2.對某些較難執行的審計結果沒有行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權,使該處理的問題沒有得到處理;對重大的、社會關注的審計結果沒有充分行使公布審計結果權,使審計機關的威懾力和社會影響力受到削弱;注重對單位的處理處罰,沒有充分運用建議權和對個人的處理處罰權,使審計的作用發揮得不充分,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責任人沒有受到相應的懲處。
1、內部審計的職責內部審計的職責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經營管理并幫助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履行其所負有的責任。審計部應每年向董事會和總裁分別提交年度內部審計業務工作報告和行政工作報告。2、內部審計的權限為有效地...
審計項目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監督工作的載體,也是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和管理的對象,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計劃性。 每年,政府審計機關都會圍繞政府宏觀調控目標、政府領導的要求和社會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
是的,有這個權限。若已作出費用審批,該索賠費用有效。
審計權限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審計權限的大小、審計權限設定得是否合理,都直接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者的安排。因此,要健全我國的審計權限制度,就必須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努力完善現行的審計權限。
(一)明確審計執法主體資格
長期以來人們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外的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意見不一致,造成阻礙、拒絕審計機關審計和調查,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需要在《審計法》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適用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不受有關法律、法規等對執法主體規定的限制。
(二)明確檢查范圍,細化檢查權和要求報送資料權
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單位通過計算機進行管理與核算,使審計的內容與載體發生了質的變化。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檢查被審計單位的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的相關規定并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滿足不了當前計算機審計的需要。實踐中一些被審計單位往往以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為由,拒絕審計機關檢查。因此,應明確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內控狀況,規定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覆蓋、刪除或者銷毀。
(三)強化部分虛置的權限
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部分權限在實際運用中沒有保障,使這些權限的運用受到限制。比如,《審計法》規定了審計機關在審計時具有審計調查權和移送處理權,并規定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對移送案件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但是,審計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接受審計機關調查應負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對違法者的懲罰措施。在實踐中,不配合調查的情況時有發生,如2004年沈陽辦在對某上市公司進行延伸審計過程中,當地銀行以種種理由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該單位的銀行資料,嚴重影響審計工作的開展。而審計人員因為沒有相應強制手段往往對不配合調查的行為毫無辦法。有處理權的機關接到移送建議后不進行相應處理、也不告知審計機關處理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應賦予審計機關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協助進行調查取證的權力,以排除障礙,確保審計權限的行使。
另外,審計機關應增加參與制定經濟法律法規的權力。作為國家綜合經濟監督部門,在實施、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時,審計機關有權參與,并充分表明意見。
在中國采用“行政型模式”的審計體制下,審計機關像其他政府所屬部門一樣,擁有多種行政處理處罰權。當審計作為國家的一種行政職能后,就天然性地將審計約束政府的權力弱化;審計所獲得的是政府可能提供的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工作便利,所失去的是監督政府的固有剛性。審計充當政府財政“拾遺補漏”的工具,靠查“違紀資金”、“收繳”、“罰沒”手段彌補財政管理的不足。盡管“審計風暴”推動了問責政府的進程,但在政府體系內所實行的對審計的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抵消了審計本來的功效,使問責政府的影響力降低。最近幾年,媒體與社會各界對審計的關注,主要來源于審計機關向人大提交的審計報告,而問責政府的呼聲也主要是由輿論形成的;值得反思的是,為什么審計界內部的呼聲并不是很高"_blank" href="/item/行政權力">行政權力的力量;在問責政府方面,必須重視審計與人大、司法、媒體、民眾多方所形成的合力。
(1)將以對部門的處罰為主變為以對責任官員的處罰為主,徹底鏟除產生違規行為的根源;
(2)將重視處罰權的運用轉變為重改善運行機制,從重審計查處違規的成果轉變為重完善管理的制度,將事后的消極查處變為公共機構應有的事前的積極服務;
(3)將重行政手段的使用轉變為行政、立法與司法手段的并重,既考慮行政處罰,又要考慮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介入等。
(4)其他,如廣泛運用審計信息發布權,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尋找審計線索權等,都應得到重視。2100433B
格式:pdf
大小:53KB
頁數: 10頁
評分: 4.7
系統權限 一、學生基本信息管理 普通學生: 查看全班同學基本信息 修改完善個人部分信息(需管理員授權——有時間限制) 班長: 查看全班同學基本信息 修改完善班級學生部分信息(需管理員授權——有時間限制) 班主任: 查看全班同學基本信息 學工辦: 查看院系同學基本信息 錄入學生基本信息信息 修改學生基本信息信息 刪除學生基本信息信息 審核學生班長完善信息 學工處: 查看全校同學基本信息 二、寢室信息管理 普通學生: 查詢住宿信息(本班) 、 查詢假期留校信息(本班) 、 申請假期留校(有時間限制) 、 查詢校外住宿(本班) 班長: 查詢住宿信息(本班) 、 添加住宿信息(本班、有時間限制) 、 申請調整寢室、 查詢假期留校信息(本班) 、 查詢校外住宿(本班) 、 添加校外住宿(本班) 班主任: 查詢住宿信息(本班) 、 查詢假期留校信息(本班) 、 查詢校外住宿(本班) 學工辦: 查詢全院
格式:pdf
大小:53KB
頁數: 13頁
評分: 4.4
江蘇東南交通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 S334泰興段 JL2 總監辦 職責與權限 江蘇東南交通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泰興總監辦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目 錄 一、各部 門的職責和權限 二、各崗位職責與權限 職責與權限 本監理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總監辦將嚴格遵照業主對監理單位的授權范圍和工 作要求以及 S334改擴建公路工程泰興段《監理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監理服務。 第一節 各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一、總監辦的職責與權限 1.根據部頒“監理規范”并參照業主修訂的“ S334改擴建公路工程泰興段《監理 工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并報業主批準;制定監理 內部管理制度。 2.組織監理工程師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的設計交底會;主持召開監理交底會、第 一次工地會議;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試驗室; 4.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及總體進度計劃、審查工地試驗室和重要工程材料; 5.簽發中期支付
為了保證審計機關能夠順利地履行其職責,《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相應的權限,這些權限主要有: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采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限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要求報送資料權
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檢查權
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調查取證權
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行政強制措施權
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提請協助權
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移送權
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
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處理處罰權
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
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機關的權限有:
1)要求提供資料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并、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包括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通知暫停撥付權和暫停使用權。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有權要求暫停使用。
5)采取取證措施權和封存資料權。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6)建議權和提請處理權。審計機關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糾正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有權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7)通報和公布權。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