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并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并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并、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準。
公開募集資金面向廣大的普通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護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公開募集行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基金)都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更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資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體,可以是個別協商的結果,一般法規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現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資限制為10%),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現公募基金根據投資者的不同有不超過3-10%的要求),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現新基金的最小規模是2億),不必每季公布投資組合(現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也要加強,也可能對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樣的監管要求。那么,在政府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前,討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區別特征,及各自的內涵,取決于政府監管手段的差異及差異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質來講,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針對幾個投資者。基金即有集合眾多投資之義,因此,現實中,私募基金的定義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訂立的法規所規定的。
總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明顯區別仍在于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公開發布招募書,還是對特定投資者發布投資意向書。
一是私募基金只是針對少部分的特殊人群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進入門檻相對較高,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客戶的情況來投資,因此,投資目標具有針對性強、保密性高的特點;
二是投資者一般投資公募基金是通過熟人或者長期合作過的,相對來說,雙方都是有一定的信任基礎,這樣私募基金經理人在投資時,更具有獨立性。
三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監管環境相對寬松,政府沒有對其進行嚴格控制,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投資回報率高。
在負債里設置“職業風險準備金”科目進行核算,按政策比例提取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職業風險準備金”科目;實際發生并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準備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登記,都是在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中進行嗎?
是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流程 一、具體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
不一樣,一個是過程,一個是結果。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本源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最大區別是基金投資主體不同,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資者,滿足特定基金投資群體的需要。由于存在特別的對基金目標有特殊期望的客戶,基金發起人為填補市場空白,推出為某些定向客戶定制的基金產品,也是擴大基金銷售規模的一種市場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這一特性,使私募基金這一產品合同有協議的性質,即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并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而不是由基金發起人單方決定。也就是說,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資者的需求。
2、法律法規上的區別
一般來講,公開募集資金面向廣大的普通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護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公開募集行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基金)都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更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資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體,可以是個別協商的結果,一般法規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現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資限制為10%),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現公募基金根據投資者的不同有不超過3-10%的要求),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現新基金的最小規模是2億),不必每季公布投資組合(現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也要加強,也可能對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樣的監管要求。那么,在政府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前,討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區別特征,及各自的內涵,取決于政府監管手段的差異及差異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質來講,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針對幾個投資者。基金即有集合眾多投資之義,因此,現實中,私募基金的定義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訂立的法規所規定的。
總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明顯區別仍在于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公開發布招募書,還是對特定投資者發布投資意向書。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資者而設計的合伙制私募發行的投資工具。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后者一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資組合并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伙私人投資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并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伙投資人的監督。對沖基金發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共同基金,但發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公司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發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系。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點: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資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資收益可能會更高。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并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基金(fund),作為一種專家管理的集合投資制度,在國外,從不同視角分類,有幾十種的基金稱謂,如按組織形式劃分,有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設立方式劃分,有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按投資對象劃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等。“私募基金”來自英文“private equity”。
在中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于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并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
私募基金的立法要重點考慮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由于私募基金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所以應該考慮私募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于個人而言,應該規定投資額的下限;對于機構投資者,也應規定相應的投資額和凈資產收益率的下限。
第二,財務杠桿系數的控制,即借款融資的數量應該規定一定的范圍,如規定其占基金凈值的比例,以控制私募基金的風險。
第三,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以增加透明度。
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
第五,私募基金應該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內部管理章程,以強化其內部控制,并明令禁止銀行貸款、國有資產等風險承擔能力較低的社會資金投向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戶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于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戶,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
但是中國的私募基金暫時難與國際接軌,主要原因是監管執行上問題。
私募基金在活躍了證券交易的同時,又存在一定的風險,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穩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規范與監管是管理層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私募基金必須有法可依,加快證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態轉變為地上金融形態,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根據公安部專項治理條例和人民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私募形式委托理財與非法集資區別標注如下:
1. 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會大眾還是面向特定個體。如募集資金方式為面向社會大眾,則圈定為非法集資范疇。
2. 定向集資對象是否超過200人。如募集資金對象數量超過200人,則圈定為非法集資。
3. 委托理財時,是否發生資金所有人(所有權)關系的轉變。如果資金由委托人賬戶轉移到受托人賬戶,則認定發生非法集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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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第 1頁,共 7頁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 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根據《證 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 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 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 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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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xxx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風險隔離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使上海 xxx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 ")加強內部控制,促進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障 受托管理的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目標基金 ")投資人利益,依 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風險隔離制度。 第二條風險隔離制度是目標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一項重要的基 礎性制度,建立健全該項制度是本公司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的 保障,也是業務發展中贏得客戶和公眾信任的基礎。 第三條本公司建立、貫徹風險隔離制度的總體目標是: (一) 保證本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 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二) 規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 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本公司的持續、穩定、 健康發展。 (三) 確保目標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 元
私募基金募資規則具體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選擇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
(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所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
私募基金公司注冊要求是指對設立非公開募集基金機構(私募基金公司)的相關當事人的資格、利益、責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則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貫徹落實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中編辦要求,初步構建了我國私募基金市場化的自律管理體制 。
基金業協會今后將進一步發揮行業的力量,不斷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機制、行業規范,提高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和道德水平,積極營造規范、誠信、創新的行業發展生態,推動我國各類私募基金的健康規范發展,更好地發揮私募基金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