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機關,是指解決對外經濟貿易、運輸爭議和海事糾紛的仲裁機構。中國涉外仲裁機關,分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關和涉外海事仲裁機關。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關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涉外海事仲裁機關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海事仲裁業務的需要,可以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分會。
在中國法的背景下,以中國內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作為論述的主體進行編寫,這其中又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仲裁規則為主要基礎,并交互援引內地多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同一問題進行闡述和比較。2100433B
發證機關是頒發證件的機關。
下級機關(政府機關)邀請上級機關參加會議,用何文種?有無范本?
使用函。1、函作為公文中惟一的一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范圍相當廣泛。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2、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
1、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按規定應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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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天地 2010 年 7 月 著集權不夠 、部門分割 、權責不明的缺陷 。 如社會保險還處于地方分級統籌管理的狀 態,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更是形成了世界上 獨一無二的兩個機構 (部分地區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征收,部分地區由稅務部門征 收)并存的異常格局,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因過于分散而出現難以有效管理 、監控的 現象,而作為社會保險直接責任主體的勞 資雙方迄今仍缺乏參與社會保險事務管理 與監督的合適途徑 。這種有違社會保險制 度自身規律的管理體制,當然不可能產生 權威、高效的管理效果,因而亟待理順 。 要想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 展,還需要強有力的社會監督, 而將社會保 障制度運行情況公開化,將是治理這一制 度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的重要保證 。需要 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不僅需要通 過調整 、充實 、完善等措施實現優化, 而且 需要將優化的制度設計上升到法律規范的 層次,只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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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開全體擴大會議提出轉變政府職能、 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后, 我委高度重視, 認真 進行了宣傳發動,扎實查擺存在的問題,制訂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并加以落實整改措施, 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現將我委推進行政效能建設情況匯報如下: 一、全面宣傳發動,進一步提高全委人員的認識 市會議召開后, 委領導立即召開黨組成員會, 以** 生活會的形式對會議內容進行了傳達學習 和討論,對照連云港市政府工作規則,逐條對照, 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不僅在領導班 子中統一思想認識, 而且從班子成員自身做起, 反思以往工作中效能和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 不足;其次在全委職工大會上對會議內容和會議要求進行了傳達, 以行政許可法的規范標準, 緊密結合工作職能, 要求全委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改善行政管理、推進依法行政,不斷進 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 第三,在全委開展提高機關效能大討論, 以滿足基層群眾的需要為 第一出發點,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范。(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謂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書面協議,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制度。
涉外仲裁機構屬民間性質。它的仲裁員也由民間推薦選任;對仲裁事項仲裁機構沒有強制管轄權;涉外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基礎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兩個: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二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這兩個委員會隸屬于中國國際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6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仲裁的范圍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管轄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和中國當事人之間的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如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合作生產、技術轉讓、金融信貸、財產租賃、融資租賃、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以及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等方面的案件。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9年。該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員從具有有關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管轄下列案件:關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報酬的爭議;關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筑物或設備所發生的爭議;關于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其他運輸文件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和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關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目前,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起也開始受理國內案件。
1995年之后,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也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199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