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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石嘴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標志著石嘴山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納入了法治軌道。5月1日,以“門前五包”為主要內容的《石嘴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今后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誰來干、怎么干、干什么的問題將得到妥善解決,文明從“軟規定”變為“硬約束”。
多年的創城實踐,石嘴山市已建立了“門前五包”、周五志愿服務、公益廣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百姓在參與創城中得到了實惠。然而隨著創城各項工作的深入推進,一些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依靠政策解決不了,依靠市民自覺也解決不了,依靠上位法又過于寬泛,只能以“紅頭文件”來管理和規范,缺乏強制實施的法律保障,治理力度大打折扣。特別是“門前五包”的成果,亟須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鞏固提升。
2016年,石嘴山市首次獲得地方立法權。市委緊緊抓住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有力契機,確定通過立法推進文明城市創建進程。市人大常委會確定將《石嘴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優先列入了2016年石嘴山市首批地方立法計劃,重點對環境衛生的責任范圍、標準、責任人的確定進行界定,為調整規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的各種社會關系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嚴格限制濫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防止以罰代管,提升執行力,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促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監督職責。《石嘴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聚焦百姓難事煩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經營者、市民的責任。
從2016年3月份起,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由市委宣傳部、市住建局牽頭對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深入開展調研,形成了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先后五次召集市人大代表、律師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反復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立法過程中,石嘴山市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共識,使立法過程成為統一思想的過程,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的過程,成為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結合融入的過程。而隨著創城立法工作的推進,也必將為石嘴山市依法治市提供有益借鑒。 2100433B
(2016年11月22日石嘴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節戶外廣告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節垃圾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市容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規劃、環保、園林、交通、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條市、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標準,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先進技術的推廣運用,推行市場化、產業化管理方式和經營模式,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教育體育、文化廣電、科技等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九條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組織居(村)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鼓勵市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按照規定投放垃圾;無糞便、污水、污跡、雜物,無渣土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積水、積雪、殘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水域、河道、岸坡無漂浮垃圾。
第十三條市容環和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要街道、廣場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者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湖泊、流經城市的渠、溝及其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車站、水域、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主管部門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八)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單位或產權所有者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向責任人制發《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告知書》,告知責任區的范圍、標準、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第十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行業單位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要求納入本行業規范,并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落實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條建(構)筑物應當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建(構)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質;
(二)在外墻上開門、開窗或者變更形式、位置等改變外墻形態;
(三)搭建建(構)筑物。
第十七條拆除、改建、裝飾裝修下列建(構)筑物,應當通過聽證會、討論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一)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構)筑物;
(三)歷史保護和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
前款建(構)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設置標志。
第十八條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出現污漬、破損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洗、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外立面上涂寫、刻畫。
禁止在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頂部、陽臺外和窗外設置、堆放、吊掛不符合市容標準的物品。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不得超標準排放油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道路兩側、公園、綠地等禁止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
第二十條沿城市重要景觀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安裝景觀照明設施。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設計、安裝景觀照明設施,應當實施節能、綠色環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并按照規定開閉。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兩側的公共設施應當與該區域建筑特點相協調,保持整潔完好和美觀。
第二十二條因建設、公共服務等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臨時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堆放物料,應當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清除余料和廢棄物,拆除臨時建筑物。
第二十三條 在市區內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完好整潔。
運輸砂石、煤炭、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封蓋嚴密,防止撒漏。
第二十四條設置在道路上的各類井蓋,應當保持完好、牢固。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在井蓋相應部位設置明顯標志,逐一編號登記,并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蓋松動、破損、移位、沉降、丟失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予以修復和更換。
第二十五條設置機動車清洗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場所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相關規定;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處理等設施;
(三)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從事洗車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進行洗車作業、堆放物品、搭建洗車設施;
(二)損壞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
(三)未按照國家、自治區、本市相關技術規范處置洗車廢水。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管理單位確保其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焚燒落葉雜物等。
禁止侵占、損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禁止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第三節戶外廣告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與服務或者其他信息的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設置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其它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筑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五)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六)其他有損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三十一條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設置門頭店牌的,應當符合規劃內容要求、容貌標準。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或屏幕顯示不完整的,及時維護;
(二)保持戶外廣告和門頭店牌安全牢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承擔安全責任。
(三)遇惡劣天氣預警時,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現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置標準,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公共廁所、垃圾容器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垃圾分類收集站、轉運站、公共廁所、灑水車加水點、環衛作業用房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按照國家環境衛生設施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三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封閉、損壞、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
確需拆除、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補建。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發展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臨街單位的衛生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節垃圾管理
第三十六條垃圾等廢棄物應當分類處置,堅持減量化、無害化、循環利用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行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市場化經營、社會化服務、產業化運作。
第三十八條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城市垃圾處理費。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分類投放、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由專業公司定時、定點收集和運送,做到日產日清。
禁止在非指定場所傾倒垃圾。
第四十條從事餐飲、娛樂、賓館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餐廚廢棄物收容器,并交由獲得垃圾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收集和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用于飼養動物。
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等地方。
第四十一條處置建筑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由處置單位向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應當在指定地點傾倒,不得亂堆亂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條從事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應當遵循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應當達到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場所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口香糖、飲料瓶、廢舊電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區焚燒枯枝樹葉;
(四)亂倒污水、渣土、糞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六)在街道兩側從事經營性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
(七)焚燒垃圾、瀝青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八)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城市綠地,恢復綠地原狀,并處占用綠地面積應當繳納占用綠地費五至十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侵占、封閉、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二)、 (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有第(四)、(五)、(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有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侮辱、誹謗、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蘇州科技大學 李方文 明確目標,突出重點,推動創建國家衛生 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創建衛生城市是城市居民為改善自己的物質生存空間和精神享受空間而進行的實踐...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九號)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 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
目的: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一、各科室人員要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保持辦公室內外清潔美觀,創造良...
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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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2007-03-06 | 作者: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頒布機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9.03 ·實施日期: 1995.03.01 【注】 (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 過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7年5 月29日邯鄲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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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5-04-26 (2003 年 1月 7 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3 年 3月 28 日云南省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 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是指對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貿市場、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構 筑物、施工場地、公共設施、公園綠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及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 (以下簡稱 “城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優美,尊重市
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一定范圍的區域。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并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街巷、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保潔,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負責;
(二)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污)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郵政、通信、供電等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展覽、公園、綠地、公交站點、公共自行車站點、車站、停車場、賓館、餐飲、商店、市場等公共場所以及戶外廣告、管、桿、線,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四)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
(五)公路、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兩側界定的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溝渠、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七)各類建筑工地,已經施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緩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向建設單位交付建設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八)拆除、征收工程及其相關范圍,由拆除和征收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十)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十一)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宗教活動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推行市場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衛作業企業。
對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減免稅等方面給予扶持。
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條件。
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市容環衛作業企業進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衛專業作業規范和有關合同的約定,達到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在現行《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的基礎上,根據當前我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實際修訂的,其名稱也由《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為《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2008年,《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列入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經過調研,形成了立法調研報告和《條例修改草案(初稿)》。由于2009年1月1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開始施行,因此對《管理條例》的修改工作推遲進行。去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會將《管理條例》列入2012年立法修訂項目,經過半年多時間的準備,市政府常務會議已于8月6日通過《條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為此,我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管理條例》是我市城市管理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城市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管理條例》與市容環境現狀不相適應的情況逐步顯現,給日常執法工作帶來了較大難度,為此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1.修訂《管理條例》是與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省條例》和《行政強制法》先后于2009年和2012年開始施行,《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上位法的精神作相應的清理和修改,以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
2.修訂《管理條例》是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建成區面積擴大,特別是建設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目標,給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戰,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對象、范圍、內容、方法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化。由于《管理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對變化情況和新的要求缺少相應的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詳細,為此,《管理條例》需要新增或完善相關規定。
3.修訂《管理條例》是回應社會各界迫切要求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各界對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尤其對戶外廣告、無照商販、占道經營、亂停車等問題反映較大,市人大代表相關議案、建議也逐年增加,部分涉及法規的修訂。為了更好地呼應這些要求,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此外,《管理條例》在執行中也存在著一些具體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委員們在討論中,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戶外廣告設置問題
1.關于戶外廣告設置原則。戶外廣告的設置是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行為,對城市市容和城市品位有直接影響。從保護城市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控制總量、強化公益、提高質量。為此,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維護城市公共利益、提高城市品位為目的;二是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三是商業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四是須以競標方式取得。
2.關于戶外廣告設置的許可主體。《條例(草案)》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應當取得許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并決定是否許可(條例草案第二十九、三十條)。但是,《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1996年十屆人大24次會議通過)又規定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并進行審批和管理(《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四至十四條)。這樣,戶外廣告設置同時存在兩個行政許可主體,這是不妥當的。建議將《條例(草案)》和《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中關于行政許可的問題統一研究,按照許可、管理、責任相統一的原則確定戶外廣告設置的許可主體。
3.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戶外廣告設置涉及各方經濟和社會利益,應遵循公開公正原則,設定該行為的行政許可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明確廣告設置空間,并予以公告,以此作為設定行政許可的前提;二是明確準入標準和審批程序;三是明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并不得加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義務。
(二)關于責任區域和責任人問題
委員們認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應當統一保潔標準,實行全域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采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不宜將保潔區域分割化,要避免回到“門前三包”的管理模式。
(1)關于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提出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概念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歧義。第十四條中對責任區域的劃分過于詳細,與我市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異。委員們建議,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分成公共區域和私人區域,并應該做到邊界清晰確定。公共區域保潔統一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私人區域由業主或實際使用人負責管理,其衛生保潔標準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
(2)關于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委員們認為,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縣(市)區政府負責所在區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分工。不得加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的責任,如有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沒有義務承擔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宜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列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問題
1.關于條例的名稱。《條例(草案)》刪除了“管理”兩個字,擴大了適用的范圍,但文本內容沒有與之相適應,仍側重于管理方面,規劃、建設的內容涉及較少。
2.關于其他管理對象。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鋁合金店擾民、無照流動攤點、戶外電子廣告屏光污染、破墻開店、洗車場設置等問題缺乏具體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建議予以補充和完善。餐廚垃圾與建筑垃圾的管理,我市已有《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條例(草案)》應當與兩個辦法相銜接。
3.關于自由裁量權。《條例(草案)》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幅度過大,導致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執法不公和腐敗行為,建議對具體違法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標準作詳細的區分,縮小處罰標準上下限之間的差距。
此外,委員們還對文本的邏輯結構、概念表達、具體文字、篇幅和選擇性引用上位法的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