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發布實施、2004年8月26日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建設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的;
(二)未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的;
(三)濫用職權,違法審批的;
(四)違法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3%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生產預拌混凝土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范圍生產預拌混凝土的;
(三)將資質證書轉讓或者租借他人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含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未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按基本建設程序經批準建設(含擴建、搬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視具體情形依法取締或者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未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十二條規定,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達不到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不足部分按照每噸2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未經檢驗、驗收或者經檢驗、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使用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不合格的海砂,或者使用立窯水泥或者袋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相關性能出廠檢驗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向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書的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銷售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量處以預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預拌砂漿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100元罰款。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現場實際攪拌的混凝土和砂漿量處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漿每立方米4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或者施工單位向不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或者向未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實際購買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量處以預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預拌砂漿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驗收、取樣送檢的,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施工、養護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未制止的或者無法制止時未及時向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作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內組織生產;不得將資質證書轉讓、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含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五)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建設(含擴建、搬遷)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按國家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生產站點建成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
第十二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外地生產企業銷售備案申請表;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在職證明;
(五)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以及運輸設備清單;
(六)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七)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八)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管理制度。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需要向政府投資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加入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信息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應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布。
預拌混凝土是商品混凝土嗎?預拌砂漿是商品砂漿啊?我的理解對嗎? 對的。
你好:是的商品混凝土。
山東版本的在這里,你可以看一下你那里的有沒有寫。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混凝土需求總量超過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過5立方米的,均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七條 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未依法預繳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專項資金的征收、核退和管理依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采用招標方式確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向已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買預拌砂漿。
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從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中選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技術標準,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性能指標。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儲存池、儲存罐的存放位置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進場驗收和有見證取樣送檢。
禁止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已經使用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交底資料進行施工,并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施工及養護質量負責。
第三十三條 對施工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檢測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檢測單位應當在出具檢測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結果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檢測數據網絡報送系統。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予以制止;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內組織生產;不得將資質證書轉讓、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含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五)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建設(含擴建、搬遷)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按國家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生產站點建成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
第十二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外地生產企業銷售備案申請表;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在職證明;
(五)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以及運輸設備清單;
(六)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七)產品性能、施工工藝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術資料;
(八)干混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備案,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管理制度。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需要向政府投資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加入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信息和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材料供應商名錄,應當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中的各種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本規定所稱干混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份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濕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主管部門)在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交通、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標準化管理。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嚴于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范;無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編制相應技術規范。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扶持下列項目:
(一)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發和生產;
(二)優質砂、石生產、海砂淡化處理和人工砂生產等建筑原材料生產基地的建設;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基建與技改;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
(五)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六)其他有利于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
具體鼓勵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關行業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攪拌設備操作人員、材料員、實驗員等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原材料的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檢驗、驗收或者經檢驗、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使用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不合格的海砂;
(三)使用立窯水泥或者袋裝水泥。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合同等要求設計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配合比,并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當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應當定期驗證或者根據材料的變化及時修正。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配料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定期由法定機構檢定。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合同的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相關性能的出廠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并對所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質量負責。
經檢驗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九條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進行檢查,并及時在深圳建設信息網或者有關媒體上公布檢查結果。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公眾也可以撥打市政府的統一公開電話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舉報和投訴后,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屬于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依法處理;屬于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職責范圍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7日內書面轉交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其他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在接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舉報和投訴以及市、區建設主管部門的轉交處理通知后,不得推諉,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和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和發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價格信息。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數據;不按規定報送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向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書的工程銷售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到公安交警部門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申辦臨時通行證,并依法進行運輸。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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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2號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 四屆一四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政府 1997年 7月 11日發布實施、 2004年 8 月 26日修訂的 《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同時 廢止。 代市長 王榮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工程建設中全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 砂漿,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建筑工業化,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 政許可規定》、《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有 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 產站點的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 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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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12 號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已經市政府四屆一四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政府 1997 年 7月 11 日發布實施、 2004年 8月 26 日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代市長 王榮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工程建設中全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 技術進步和建筑工業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廣 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 與利用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 砂漿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監
德辦發[2011]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德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八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德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與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術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揚塵和施工廢水污染,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和《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5號)及《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指生產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實行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供給建設工程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的混凝土拌合物;預拌砂漿指由專業工廠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按產品形態分為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按用途分為: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找平砂漿、防水砂漿、保溫砂漿和飾面砂漿等。
第四條 禁止在行政區域內違規設置攪拌機或移動攪拌站。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五條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全市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德陽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公安、交通、發改、質監、城管和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市質監局應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限制運送砂、石進入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地的車輛通行。
第七條 為全面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各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與市散裝辦簽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目標管理責任書,工程項目完工后由市散裝辦核查目標完成情況。
第八條 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全面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2012年1月1日起在德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嚴格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噪音和水體的污染。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設立,且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生產,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違規設立無資質分站,不得為非法攪拌站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提供技術和掛牌。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立窯水泥。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圍欄作業,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設施,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混凝土運輸車,砂漿運輸車,干混砂漿移動攪拌罐的停放場地。
第十五條 運送到工地的預拌混凝土和現場拌合的干混砂漿由廠方、監理等單位按工程分部分項實行現場抽樣取證復檢,經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連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驗室的檢測報告同時作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驗室監管和施工現場使用環節的管理,確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運輸車輛應當接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各級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進入城區的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背罐車、混凝土泵車、砂漿運輸車,以及途徑城區的混凝土原料運輸車對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背罐車、混凝土泵車、砂漿運輸車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背罐車、砂漿運輸車交通規費應當根據國家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或免征。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價格按國家和省市造價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確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四川省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51/T5060-2008)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日常監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中載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在施工圖審查時予以把關。
第二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依法向所在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予以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一)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 (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 (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出廠銷售的。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范圍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6年6月7日發布的《德陽市商品混凝土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實施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近日市建委發布了新的《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原辦法進行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更適應當前預拌砂漿發展應用。預拌砂漿監管工作貫穿于工程設計、施工管理、過程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并要求建設工程預拌砂漿使用量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標準進行驗收;同時,在加強質量管理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規定,對預拌砂漿原材料施行登記管理,預拌砂漿企業不得使用主管部門通報的不合格原材料,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加強砂漿企業售后服務管理,向施工單位提供產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術人員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夯實工程質量基礎。《規定》更具前瞻性、更具操作性,更切合廣州實際。
一、制定《規定》是滿足預拌砂漿管理工作新形勢的需要
從2007年開始,廣州作為國家第一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城市,《廣州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于2008年9月公布實施。預拌砂漿的發展應用工作得到了促進,產量從每年幾十噸到如今的近200萬噸,廠家也從無到現在40多家,工地也普遍接受并使用預拌砂漿。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法規、政策的修訂,原《辦法》因受當時條件及政策限制,沒有明確相關內容,原《辦法》部分內容與我市當前實際不相適應,同時也在發展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特種保溫砂漿品牌繁多,部分產品保溫性能經常達不到規定要求;少數預拌砂漿廠家售后服務差,對施工企業技術支持不夠,出現了一些質量問題;《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工作方案》通過后,砂漿企業需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相關工作;預拌砂漿企業要符合當前要求,開展誠信建設,加強信息化相關工作等,這些都需要進行明確,充實到《規定》中。
二、《規定》的政策文件依據和主要內容
《規定》在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章和政策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管,進一步貫徹落實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政策的需要。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文件為依據。《規定》對原《辦法》進行了較大調整,原《辦法》共二十六條,現《規定》共二十五條。本次修訂共刪除15條,修改11條,增加14條:一是刪除了鼓勵采用機械噴灑抹灰施工工藝及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等條款;二是修改了違規處理和術語解釋等內容;三是增加了行業規劃、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等條款。《規定》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各方責任,強化監督機制。《規定》首先明確了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厘清了各方的責任,各施其責。第三條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職責。同時也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職責。明確對預拌砂漿企業、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部門的處理辦法,相比原《辦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切合廣州實際。
(二)完善對預拌砂漿的全過程管理。為使我市預拌砂漿的生產應用和監督管理更為規范、合理,《規定》第十五至十九條款明確將預拌砂漿管理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分別在工程設計、施工管理、過程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管理,把砂漿管理向設計、竣工等階段延伸。《規定》中,除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建設工程應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品種、等級和預算用量,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填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將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標準進行驗收。
(三)加強原材料登記管理,加強質量監控。自央視報道深圳企業使用海砂事件,突顯了當前工程建設量大與原材料資源枯竭的矛盾,對預拌砂漿企業使用原材料監管亟待進一步加強。因此《規定》的第十三、十七、十九條,增加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原材料環節監管,要求實行信息登記,這一方面有助于規范原材料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機制,從源頭把控質量。
《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原材料進入廣州市場的把關,對生產預拌砂漿使用的原材料實行登記管理,包括產地、名稱、規格和有效的檢測報告等信息,同時加強對原材料的監管,對于預拌砂漿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預拌砂漿抽檢不合格、因預拌砂漿質量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企業在進行原材料采購之前,需要了解市散裝水泥辦公布的供應商信息,嚴禁預拌砂漿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四)加強砂漿企業售后服務監管。《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預拌砂漿企業加強售后服務,增設預拌砂漿售后服務環節的監控,提高售后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工程質量。要求企業重視對產品售后技術跟蹤,派出技術人員,施工企業要按工程技術規范進行施工。預拌砂漿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要在該批次預拌砂漿強度檢驗完成后5日內送施工企業。
(五)加強誠信管理。去年,市散裝水泥辦已擬定的《預拌砂漿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目的就是配合《規定》,將誠信管理落實到位。《規定》第九條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預拌砂漿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提升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六)加強信息化管理。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日趨完善,《規定》第十七條把預拌砂漿管理工作納入到信息化管理。今年,市散裝水泥辦將建立的預拌砂漿生產數據實時監控平臺,通過監管系統,實現對生產(含原材料)、銷售、運輸、使用等過程進行監控,對生產各環節的監控,有助于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預拌砂漿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質量涉及民生問題,《規定》第七條明確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突顯對質量監管的重視。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組織生產,進一步規范預拌砂漿企業生產條件,包括場地、設施設備、試驗室、人員、專業車輛等,如濕拌砂漿企業應設有獨立的預拌砂漿生產線,不得與混凝土混線生產等規定;針對當前市場預拌砂漿,尤其是特種干混砂漿質量糾紛較多,要求施工企業和預拌砂漿企業制作質量樣板,進一步夯實工程質量安全基礎。同時,進一步加大預拌砂漿監管力度,要求企業銷售合同按市主管部門要求登記備查,各級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八)促進綠色生產。隨著國家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要求,《規定》第十五條對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企業提出環保方面的要求,企業投產時要達到綠色生產要求,投產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環保驗收。同時,預拌砂漿各個環節提出要符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和市容衛生管理的要求。如:預拌砂漿的生產、儲存、運輸、裝卸、使用環節中,要使用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物或專用運輸、存儲設備,除特種干混砂漿外,不能生產紙袋、編織袋包裝的普通預拌砂漿產品,推進綠色環保生產。
三、《規定》的意義
(一)《規定》從起草到出臺歷經1年的時間,經過多次調研,邀請專家研討,反復論證,通過對預拌砂漿的全過程管理、加強砂漿企業售后服務監管,進一步加強預拌砂漿日常管理;通過原材料登記管理和質量監控,要求預拌砂漿企業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使預拌砂漿生產更加規范化。
(二)《規定》操作性強,各主體職責清晰,法律責任明確,多項條款的內容規定比較具體,更有利于落實,提高《規定》的操作性。
(三) 結合廣州現實需要,綠色生產等內容上進行了先行先試。鼓勵預拌砂漿企業和施工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還結合建筑廢棄物利用的相關規定,鼓勵預拌砂漿企業使用允許利用的建筑廢棄物、工礦固體廢棄物制造的機制砂。
相信新的《規定》出臺,將進一步推進我市預拌砂漿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1日,第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 馬力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