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 | 武漢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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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 發布日期 | 2009年08月06日 |
實施日期 | 2009年09月16日 | 時效性 | 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 | 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 | 市政公用與路橋 |
為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具有濱江濱湖特色的城市景觀,提升城市形象,創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景觀燈光設施是指為美化城市夜景而設置的裝飾性照明和其他亮化設施。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交通、水務、園林、房產、公安、財政等部門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下列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應當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一)城市橋梁和車站、港口、碼頭、廣場、公園、會展中心、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繁華商業街區兩側的建筑物,長江、漢江航線兩側視線所及的建筑物,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和臨街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筑物;
(三)長江、漢江武漢段經過防洪設施綜合整治的江灘及其沿線的躉船、棧橋、渡船和市內游船,主要城市景觀湖泊及沿岸地帶;
(四)戶外廣告設施,城市主要道路和繁華商業街區兩側臨街商業網點的門面招牌;
(五)納入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專項規劃范圍內的其他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交通、建設、水務、文化、園林等部門編制景觀燈光設施專項規劃,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協調,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景觀燈光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制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景觀燈光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設置人)分別負貢設置:
(一)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景觀燈光設施由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景觀燈光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景觀燈光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
(三)江灘及其沿線的躉船、棧橋、渡船和市內游船,主要城市景觀湖泊及沿岸地帶的景觀燈光設施由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四)戶外廣告和臨街門面招牌的景觀燈光設施由業主負責。
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景觀燈光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的景觀燈光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予以補助,補助費用納入市、區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對納入景觀燈光設施規劃范圍內的建筑物,書面通知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設置人進行設置,并就景觀燈光設施設計方案中的布局、照明方式、色彩、亮度、光源等提出指導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設置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景觀燈光設施規劃的要求,將景觀燈光設施的設計方案納入其主體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并報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施工前將景觀燈光設施的施工圖納入其主體工程施工圖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交付使用。
設計、安裝景觀燈光設施,應當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光源、新能源,推行節能、環保和安全措施,提高景觀燈光設施的科技含量和安全使用性能。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美化市容的需要,定期發布相關指導信息。
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設計方案的要求,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并采取相應的防火、防風、防雷擊、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設置景觀燈光設施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
在臨街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筑物上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上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人應當事先征求業主的意見。
城市主要道路、繁華商業街區和窗口地段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以LED顯示屏、霓虹燈、櫥窗、燈箱等先進節能光源燈光設施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使用,對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長江大橋至長江二橋、南岸嘴至漢江月湖橋之間的橋梁及兩岸的景觀燈光設施,其他路段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臨街門面招牌景觀燈光設施按照下列時間開啟和關閉: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20:00開啟,22:00關閉;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日19:00開啟,21:00關閉;戶外廣告景觀燈光設施每日開啟的時間不得少于4小時。
城市主要道路、繁華商業街區的景觀燈光設施,在每周五、六、日及國家法定節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其他景觀燈光設施在國家法定節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國家法定節日需要提前開啟和延遲關閉,或者國家和本市重大活動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開啟和關閉景觀燈光設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通知的時間執行。
在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時間需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的,由設置人自主決定,但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景觀燈光設施集中控制系統,對景觀燈光設施的開啟和關閉逐步實現集中控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觀燈光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毀景觀燈光設施的行為或者因設置景觀燈光設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對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和安全隱患,及時通報相關設置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依法屬于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對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設置、維護、安全運行景觀燈光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設置景觀燈光設施同時又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鼓勵設置人在經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后,將景觀燈光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一并設置。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并可以向有關部門建議取消文明單位評比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應當設置景觀燈光設施而未設置的,可以代為設置,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拒不承擔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維護和開啟、關閉景觀燈光設施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阻礙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盜竊、損毀景觀燈光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景觀燈光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置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景觀燈光設施相關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市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城市戶外燈光環境管理辦法》(武政[1999]80號)同時廢止。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征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他非生產經營性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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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觀燈光設計原則 燈光工程的整體協調性 人們的視覺無法對視野環境中的個別燈光的單體進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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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第一條為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具有濱江濱湖特色的城市景觀,提升城市形象,創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8〕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2100433B
《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出臺 自有用地建機械式停車場 審批簡化到一步
為進一步緩解停車難問題,鼓勵企事業單位、新舊小區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機械式停車場,市國土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建委制定了《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本報對此作如下解讀:
只需按屬地管理原則備案
過去,一家企事業單位如果想利用自有空地新建停車場,需要經過市發改委、市國土規劃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園林局、消防部門等多個部門審批,過程長、手續多,辦起來非常繁瑣。
根據新辦法,這一過程將大為簡化。政府投資類的公共停車設施、機關和事業單位按照辦公設施新增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進行審批。變化最大的是社會投資類的停車設施、機關和事業單位利用社會資本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只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區發改部門進行備案即可。
單一功能的公共停車設施規劃許可由市規劃部門辦理,其他類由各區規劃部門辦理。公共停車設施和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車設施按照現行規劃管理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機械式停車設施的項目,將不再像過去那樣需要“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可謂審批程序簡化到一步。
市國土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也稱,自有用地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只要不占壓規劃紅線,符合規劃選址,通常能獲得較快通過,不會設坎限制。
新增機械式停車場不繳納土地出讓金
新辦法中,另一利好消息是,老舊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機械式停車設施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不計容積率、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同時,建設單一功能的公共停車設施,老舊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車設施,均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此緩解小區停車難。
已建成社區經業主大會同意且符合規劃的,可引入企業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收費、收益分配由業委會與投資企業約定。
另外停車設施建設需在滿足日照、安全及消防技術規范的前提下進行,老舊小區在自有用地范圍內新增機械式停車設施的項目,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建設項目申報主體;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自有用地范圍內新增機械式停車設施的項目,由用地權屬單位作為建設項目申報主體。
市國土規劃局相關負責人稱,新辦法是為了鼓勵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機關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同時,對于一些有條件的人防工程或既有停車場,也能通過功能改造、加層等形式進行擴容,充分利用可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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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停車場年”備忘錄
□在機械式停車設施調研的基礎上,編制完成了《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技術指南》,指導機械式停車設施的規劃選址工作,并下發200余本至各區。
□市國土規劃局多次開展對各區“停車場年”規劃建設工作實地調研活動,對各區選點和建設情況進行現場踏勘和系統調研工作。
□市委統戰部和市國土規劃局聯合舉辦“無黨派人士活動日”暨“2049城市沙龍——停車場年建設”,共同研討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
□開展“停車場年”規劃建設工作培訓活動,由市國土規劃局技術小組人員赴各區宣講全市工作安排、解讀鼓勵政策、推廣機械式停車設施技術。
□創新停車設施點位選址方式,提升停車場規劃選址的合理性。在“眾規武漢”網頁平臺和微信公眾號及《長江日報》共同發布了“發現您身邊的停車場”、評選“榮譽市民規劃師”的活動,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公共停車場點位的選址,已有萬余人參與,活動持續進行中,建立起“政府選點+市民選點”的雙通道機制,確保停車場的建設契合市民需求。
于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景觀燈光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景觀燈光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景觀燈光設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華苑產業區景觀燈光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規劃、計劃、建設、電力、市政、園林、房管、公安、商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計、安裝景觀燈光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實行節能、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觀燈光設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下列范圍應當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綠化帶;非主干道路兩側的高層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機場、港口、碼頭、車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業街(區)、會展中心、橋梁、電視塔、體育場(館)、廣場、綠地、公園、旅游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建筑;
(四)主要景觀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帶;
(五)戶外廣告設施及商業性牌匾、字號、標識;
(六)本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
前款規定范圍內的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按照規范、標準和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第八條 屬于第七條第一款所列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把景觀燈光設施列入設計方案,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審查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方案。建設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九條 屬于第七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且已經投入使用、但未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其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規定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達到規定標準。
對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方案,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凡不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正。
第十一條 設置景觀燈光設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第十二條 大、中型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和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施工能力及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作業應當符合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和綠色照明要求的設備、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條 景觀燈光設施工程竣工后,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景觀照明效果組織檢查。凡景觀照明未達到設計效果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景觀燈光設施的維護,保持其功能完好。公益性景觀燈光設施,由有關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技術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現有景觀燈光設施,凡設計形式落后、設施陳舊、壞損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造、維修或更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
因故確需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景觀燈光建設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規范,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景觀燈光設施的啟閉,采取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
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實行統一啟閉的,監控設備所在單位負責保障監控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調整、拆改監控設備。
景觀燈光設施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按規定時間自行啟閉。
第十八條 下列景觀燈光設施,應當每日開啟:
(一)經營性燈光設施;
(二)戶外廣告燈光設施;
(三)游樂場所燈光設施;
(四)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公交車起訖站燈光設施;
(五)商業街(區)范圍內的燈光設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景觀燈光設施,應當在每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開啟。
遇有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日期執行。
第十九條 景觀燈光的啟閉時段,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發布公告予以規定。
建設單位或景觀燈光設施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公告規定的時段按時啟閉。
第二十條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構筑物設置的景觀燈光設施,其建設費用、補貼標準及電費優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責任者不履行設置義務或不按照規范、標準和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景觀燈光設施列入設計方案,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或未按規定期限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景觀燈光設施的設計不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景觀照明施工未達到設計效果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功能完好,未按規定維護、改造、維修或更換景觀燈光設施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調整監控設備的,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任意拆改監控設備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啟閉景觀燈光設施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行為,違法行為人拒絕改正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可以采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故意盜竊、損壞景觀燈光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市容環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景觀燈光設施管理和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發布、1997年9月24日修訂發布的《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